清江船厂记
作者:马廷用 明朝
1501年
本作品收录于《漕船志

予乡席君文同以进士出宰郯城,入拜工部都水司主事,奉命分司清江船厂。甫至,兴利涤弊,多所裨益。逾年稍暇,即于厂旁及分司左右,皆树大扁以标识之。又逾年代去,乃考据漕船沿革,次第走使过南京,属予为之记。文同为政,知所重矣。

清江船厂在清河县之南,距淮安三十馀里,因临于淮水,故名清江云。其地平衍,弥望旷然,盖南北一要冲也。我太祖高皇帝混一区宇,定鼎金陵,九州百夷,任土作贡。肆我太宗文皇帝中靖家邦,益隆继述,于顺天府肇建北京,爰命文武大臣各一员,浚闸河通舟楫,以省海运转输之半。行之未久,海运遂罢。今所谓清江、卫河二提举司,皆当时成议,以为便宜可久者。累朝相承,略加损益,至英庙时,江南、江北始限为船一万一千七百有奇,清江十九,卫河十一。后清江该造运船之数,复析浙江、南直隶等卫,俾归自成造。隶于清江者,惟南京、镇江、江北直隶诸卫所而已。每船价银一百二十两,所征船料初取诸江西、湖广、四川、福建、直隶徽州诸郡县,民苦解纳,往返经年,破产荡家,公私俱困。军士亦往往有支料不敷,展转陪补之患,始有缘此而鬻子出息,转相逋逃者,有司具实以闻。

朝廷采群议,湖广荆州府、浙江杭州府、直隶太平府委部官抽分,以充清江、卫河造船之用;淮安抽分则令本司自领之。通计每岁例得银二万六百七十两,苏、淮、扬三府人匠银三千三十两。每岁额造五百三十三只,江南诸省府不在数内。迄今遵守,以为定规。顷者总督漕运右都御史安福张公、总兵官都督同知合肥郭公奉诏入朝,会同本部尚书曾公等首建大议,复增入官银二千三百七十两,总计官给银二万六千七十馀两,并各军士原旧自办银二万二千七百馀两,总得每岁共用银五万馀两。疲兵困卒,顿觉少苏。此晁大夫所谓节其力而不尽,邵夫子所谓宽一分则民受一分之赐者也。

夫论大计者不惜小费,图远效者不屑近功。今计费而给之,虽锱铢必较;计艘而督之,虽沈覆不恤。加以罗织多事之吏争衒虚名,远谤避嫌之人仅守成案。数运之后,为弊日滋。吾恐军民皆惫,上下匮乏,不知何拯救之方、通融之术,可以处此而后得耶!

嗟乎!天地间财货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在官。孔子曰:“节以制度”。曾子曰:“用之者舒正使”。刘晏诸人复用于世,千岐万径,徒尔纷更,吾圣贤言语足矣。理财之道要不过此,庸系此于末简,为《清江船厂记》。且以告夫将来从事者,万一吾君吾相有问焉,当执此以对。此余日夜所有志而愧未能也,亦文同所以刻石之意也。于是乎书。

弘治十四年岁次辛酉三月既望赐进士出身南京翰林院侍读学士奉直大夫前经筵讲读官兼修《会典》西充马廷用书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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