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船廠記
作者:馬廷用 明朝
1501年
本作品收錄於《漕船志

予鄉席君文同以進士出宰郯城,入拜工部都水司主事,奉命分司清江船廠。甫至,興利滌弊,多所裨益。逾年稍暇,即於廠旁及分司左右,皆樹大扁以標識之。又逾年代去,乃考據漕船沿革,次第走使過南京,屬予為之記。文同為政,知所重矣。

清江船廠在清河縣之南,距淮安三十餘里,因臨於淮水,故名清江雲。其地平衍,彌望曠然,蓋南北一要沖也。我太祖高皇帝混一區宇,定鼎金陵,九州百夷,任土作貢。肆我太宗文皇帝中靖家邦,益隆繼述,於順天府肇建北京,爰命文武大臣各一員,浚閘河通舟楫,以省海運轉輸之半。行之未久,海運遂罷。今所謂清江、衛河二提舉司,皆當時成議,以為便宜可久者。累朝相承,略加損益,至英廟時,江南、江北始限為船一萬一千七百有奇,清江十九,衛河十一。後清江該造運船之數,復析浙江、南直隸等衛,俾歸自成造。隸於清江者,惟南京、鎮江、江北直隸諸衛所而已。每船價銀一百二十兩,所徵船料初取諸江西、湖廣、四川、福建、直隸徽州諸郡縣,民苦解納,往返經年,破產蕩家,公私俱困。軍士亦往往有支料不敷,展轉陪補之患,始有緣此而鬻子出息,轉相逋逃者,有司具實以聞。

朝廷采群議,湖廣荊州府、浙江杭州府、直隸太平府委部官抽分,以充清江、衛河造船之用;淮安抽分則令本司自領之。通計每歲例得銀二萬六百七十兩,蘇、淮、揚三府人匠銀三千三十兩。每歲額造五百三十三隻,江南諸省府不在數內。迄今遵守,以為定規。頃者總督漕運右都御史安福張公、總兵官都督同知合肥郭公奉詔入朝,會同本部尚書曾公等首建大議,復增入官銀二千三百七十兩,總計官給銀二萬六千七十餘兩,並各軍士原舊自辦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總得每歲共用銀五萬餘兩。疲兵困卒,頓覺少蘇。此晁大夫所謂節其力而不盡,邵夫子所謂寬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者也。

夫論大計者不惜小費,圖遠效者不屑近功。今計費而給之,雖錙銖必較;計艘而督之,雖沈覆不恤。加以羅織多事之吏爭衒虛名,遠謗避嫌之人僅守成案。數運之後,為弊日滋。吾恐軍民皆憊,上下匱乏,不知何拯救之方、通融之術,可以處此而後得耶!

嗟乎!天地間財貨止有此數,不在民則在官。孔子曰:「節以制度」。曾子曰:「用之者舒正使」。劉晏諸人復用於世,千岐萬徑,徒爾紛更,吾聖賢言語足矣。理財之道要不過此,庸系此於末簡,為《清江船廠記》。且以告夫將來從事者,萬一吾君吾相有問焉,當執此以對。此余日夜所有誌而愧未能也,亦文同所以刻石之意也。於是乎書。

弘治十四年歲次辛酉三月既望賜進士出身南京翰林院侍讀學士奉直大夫前經筵講讀官兼修《會典》西充馬廷用書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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