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务委员会总办公厅简章
湖北政务委员会总办公厅简章 1926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国民政府 |
《湖北政府公报》第1期公布 |
(1926年10月)
(一)本委员会设总办公厅一所,每日在规定时间主任委员及值日委员、秘书处长、各科长、股长均须到厅会同办公。
(二)凡关联二科以上或重要事件,当于本办公厅协商处理之。
(三)本办公厅办事时间,每日由下午二时至三时止。
(四)本办公厅设置职员请假簿,各职员因有事故须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设备考勤簿,各职员应将到散时间照实签注。
(五)本简章如有未妥,由本办公厅人员提出,政务委员会议决修改之。
(六)本简章由政务会议议决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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