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督军王占元、湖北省长何佩瑢报鄂省近日办理防范轨外举动情形致内务总长电 (民国8年5月31日)

密电
湖北督军 王占元
湖北省长 何佩瑢
中华民国8年(1919年)5月31日
1919年5月31日

内务总长鉴:

统密。准勘电,以学生风潮煽动甚广,属照漾电剀切劝导,并将鄂省近情电告等因。查鄂省学界对于青岛问题,开会演说已非一次,经设法劝阻,其刊布传单,一有发现,即行销灭。游行一、二次,亦经劝止。随时传见各校长开导,严派警察侦查客栈,取缔甚严,以防外来之人煽惑。然京师来人游说甚多,现亦派警督察,稍有违法即行遵令逮办。商界方面,亦严为晓谕。二十六日,沙市日商理发店有小学生挤破玻璃窗数块,当时即经警察解散未酿事端。其宜昌、襄阳两道,并时有通电告知,各处军队亦经占元密以暗中辅助,总不使其稍起风潮。所有各商埠日商店铺,皆饬警察加警,极力保护。以现时防范而论,尚不至有轨外之举动。除仍通令文武,加意严防外,谨将鄂省近日办理情形,撮要以闻,即祈鉴察。

王占元、何佩瑢

卅一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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