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精神之提起

牺牲精神之提起
二十七年四月九日在汉口广播
中国国民党政治委员会 主席汪精卫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4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武汉日报》和《汪精卫先生抗战言论集

初步的胜利日益迈进 编辑

在武汉各界第二期抗战扩大宣传周举行的时候,得到台儿庄的捷报,格外使我们同胞同志得到极大的安慰与极大的兴奋。这次的胜利,决不是侥幸,也决不是偶然。自从蒋委员长指出芦沟桥事变为最后关头以来,全体民众,知道这一次抗战,关系于国之存亡,种之兴灭,一致的以必死的决心,求最后之胜利。有了这牺牲精神以为根本,军队方面,虽然因作战而受了损失,但牺牲精神的提起,适足使强者愈强,弱者亦化弱为强;民众方面,虽然因战事然增加种种负担,忍受种种痛苦,但牺牲精神的提起,适足使团结愈加坚固,能力愈加增进。这次的胜利,便是这牺牲精神,能使全国的心力物力更能发生效用之表现与证据,决不是侥幸的,也决不是偶然的。有了这次的胜利,使我们同胞,知道所谓“长期抗战”,知道过去十一月间国民政府迁地办公时宣言,所谓“以最大之规模从事更持久之战斗”,不只是理想,而是理想之实现。这于国民的自信力,是有极深的影响,我们惟有照着蒋委员长阳电所示,本着这牺牲精神,闻胜不骄,闻败不馁,坚毅沉着,忍劳耐苦,以期竭尽责任,这样必然的可以初步的胜利,日益迈进,而得到最后的胜利。

实现临全代会的宣言 编辑

关于抗战建国的对内对外一切方针,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已经明白开示了。我们只有照著宣言,为不断的研究,与不断的努力,使宣言中每一字每一句,都能实现。宣言中所包含的内容,极深极广,绝不是一次的讲演,所能一一引申的,兄弟刚才说起全国的心力物力一句话,想就这点,引申几句。

充实心力物力 编辑

宣言中说过:“在科学方面。当使技术与社会相贯通,物质与精神相贯通,理智与感情相贯通,以求其平均发展,然后心力物力乃能日即于充实”。这是说,心力物力如何才能日即于力实呢?要求其平均发展,如何才能平均发展呢?要使上述各方面能相贯通,这意义是深刻的,依兄弟的浅测,举几个例子出来。

技术与社会制度相贯通 编辑

为什么说,当使技术与社会制度相贯通呢?因为技术与社会制度是相应的,有了技术,还要有足以运用这些技术的社会组织与训练。例如工业和军需军器及国民经济,有密切关系,这是大家知道的。因技术的发达,由手工业而进于机器工业,以增加生产,也是大家知道的。机器是属于技术方面,机器应该放在那一个机关里头,使属于社会制度方面了。机器的发明,固然是人类文明之进步,但同时却也会因此而酿成社会间种种的冲突与倾轧。许多社会主义及社会政策,都是着眼此点,而谋改革及救济。根据民生主义以施行计划经济,在技术方面,谋机器工业的振兴,在社会制度方面,使某些工业归国营,某些工业让之私人经营,然后机器的发达,乃能有益于社会的全部,这便是所谓使技术与社会制度相贯通。必须这样,才能将民生主义的经济制度,在抗战期间树立起来,而无须于抗战以后,再起社会革命。

物质与精神相贯通 编辑

为什么说,当使物质与精神相贯通呢?“精神胜过物质”,这句格言,不是抹煞物质,而是说不可以物质的缺乏,而致精神为之不振。反过来说,以精神的提起,可以克服物质的缺乏,同时更可以使物质的缺乏,得所补充。就军事来说,精神的振作,使牺牲的决心加强,抵抗的能力加大,有系统有纪律的行动加整齐加敏捷,这是必要的,同时在物质上作持久战斗的设备,使军事设备与战斗精神相配合,这也是必要的。所谓使物质与精神相贯通,不是唯武器论,也不是以煽动的宣传,为已尽精神教育之能事。

理智与情感相贯通 编辑

为什么说,当使理智与情感相贯通呢?感情是决心和行动的根源,人类所以有爱国家爱民族的心事,由于有感情;人类所以能牺牲一己以为国家为民族,由于有爱国家爱民族的心事。至于感情如何才能待久?则不能不有赖于理智的培养,更有赖于理智之能示其准确的方向。所以抗战期间,不但需要激发人民的热烈情感,并且要引导人民从事于理智的研讨。外交方面,国际形势的推移,军事方面,敌我虚实的分析比较,都是克服困难,觅取胜利之必要条件。我们要求人民决心与能力,同时增进,则不能不要求从事教育及文化运动的人,时时刻刻当使理智与感情相贯通。因为感情是引起人民肯负责任,理智是引导人民能负责任。

以上所说,都是在科学上极浅显的常识,但常识的培养,是必要的,抗战期间,需要全国心力物力的总动员,需要全国心力物力之日即于充实,所以兄弟就这些极浅显的常识,贡献几句。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44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国本地版权期限更长,但对外国外地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