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玉政发〔2016〕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将泗边小鹿巡检司城遗址等4处历史文化遗产列为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附件: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名称 | 年代 | 地址 |
---|---|---|
泗边小鹿巡检司城遗址 | 明洪武廿年 (1387年) |
沙门镇泗边村 |
平环桥 | 清光绪四年 (1878年) |
沙门镇白岭下村 |
戚继光平倭纪念碑 | 民国廿二年 (1933年) |
玉城街道犁头咀村 |
教场头妈祖宫 | 民国十二年 (1923年) |
坎门街道后沙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