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债条例 (民国20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 | 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债条例 (民国20年6月立法7月公布) | 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0年9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9月27日 1931年10月3日 公布于民国20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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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公债定名为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短期公债。
第二条
- 本公债由国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发行,交由河北省整理海河委员会募集,按照计画开支。
第三条
- 本公债定额为四百万元。
第四条
- 本公债专充疏濬河北省海河工程及收用土地等费用。
第五条
- 本公债定为月息八厘。
第六条
- 本公债十足发行。
第七条
- 本公债于民国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发行。
第八条
- 本公债于发行时,预付第一期利息,自购票人交款之日起至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止,应给公债利息,按月计算,于交款时照数预扣。
第九条
- 本公债以每年四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日为还本付息之期,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为抽签之期,每次抽还总额二十分之一,至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止,全数偿清。
第十条
- 本公债基金,以津海关值百抽五税收项下附征百分之八之收入,作抵至足敷全部偿清为止,由财政部命令总税务司转饬津海关税务司自民国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征收照拨。
第十一条
- 此项公债本息基金,交由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备付,并由委员会指定北平天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经理还本付息事宜。
- 前项基金保管委员会,由财政部、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整理海河委员会各派代表一人,天津商会及北平天津银行公会各推出代表一人组织之。其保管委员会章程,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二条
- 本公债发行机关,由天津、北平中国、交通、盐业、大陆、金城、中南六银行及其他指定之劝募机关经理之,凡认购人交款时,由中交银行出给预约券注明认购券额种类张数,并所交银款数目,俟债票印就再行通告在原地中交行凭预约券换给债票。
第十三条
- 本公债票面定为万元、千元二种。
第十四条
- 本公债定为不记名式。
第十五条
- 本公债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及随意买卖抵押,并其他公务上须交保证金时,得均作为担保品。
第十六条
-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者,依法惩办。
第十七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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