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国对日基本政策
← | 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 盟国远东委员会对于占领日本的基本政策 1947年6月19日 译者:李象伟 |
盟国对日基本政策
编辑李象伟译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通过,七月十一日在 华盛顿正式发表的盟国远东委员会对于占领日本的 基本政策全文 )
日本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无条件投降,现正 麦克阿瑟将军所指挥的盟国军队对日作军事的占 根据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定,曾经直长参与对 !作战的澳洲、加拿大、中、法、印、荷、新西兰 菲律宾、苏联及英、美等国家,组成远东委员会 会在 烦集会,讨论过如何规定为执行日本投 【款所需的政策,原则与标准。
这些国家组4 委员会的目的是在:完成波茨坦宣言的目标,实现投降的条款,及建立国际安全 与和平。
他们知道,要建立安全的和平,第一、必须彻 底摧毁日本军事机构,这是日本在过去几十年中侵 略的主要工具,第二、必须建立一种使其武主义 无法再起的政治经济制度,第三、必须使日本人 忘了解,他们的战争意向,征服计划及达成这计划 的方法,结果都是使日本医复覆亡。
于是盟国决定:在日本决心完全放弃任何形式 主义,而愿望与世界其他各国和平相处,并 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各方面已经建立真正的民 主原则以前,你不能允许日本自主。
因此在远东委员会中各国同意:
(一)日本对于盟国所负义务的实现,必须获 得保证,(二)完成解除日本物质的及精神的武装 包括军队的全部解甲。经济的改革使其再无作战 能力、军阀势力的消除,及战争罪犯的严厉审判等 等,故需对H作长期的严格控制。(三)协助日本 人民在民主社会组织中谋求发展其自身利益及世界 一般利鑫的方法,协助他们进行国内与国际的经济 及文化上的沟通,使其个人及国家的需要得到合理 的满足,和其他国家之永久和平的关系。
该委员会及采行下述基本月标及整策:
第一章 最终目标
(一)盟国对投降后日本的政策所依据的最终 目标应是:
(a)保证日本不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
(b)尽早建立民主的及和平的政府,以执行 国际义务,尊重他国权益及支持联合国日的,此种 政府应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达之意志而建立。
(二) 这两项目标的完成须采用下列主要方法 :
(a) 日本领土限于本洲、北海道、九洲、四 国等岛及其他若于日后再行决定之小岛。
(b)日本必须彻底解除武装军阀势力及韩元 思想须完全禁止,凡表现黩武精神及侵略思想的一 切集团必须严禁。
(c)鼓励日本人民发展个人自由及重视基本 人权,尤其是信仰、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 鼓励倡导民主及代议制的社团。
(d)只有维持日本民生经济及支付赔偿物品 的工业,才许其发展。而使其能重整军权的工业, 则绝对不容许存在。根据这个目标,原料的进口。 可以准许,但须乎管制,最后、可许日本参加世界 贸易。
第二章 盟国权力
(一) 军事占领
军事占领日本本士是为了执行投降条款与完成 上述各项最终目标,所以必须有一个代表对日作战 各盟国的执行机构:这些国家于参加占领日本的军 力分配原则已决定,占领军由美国所指定的最高 师指挥。
(二)与日本政府的关系
日皇与日本政府都要服从盟国最高统帅的命令 。在执行投降条款及实现占领与管制日本的政策上 统帅有一切必需的权力。
最高统帅在行使职权时,应经由日本政府机构 (包括日皇)以达成任务,但亦可不经日本政府而 直接行动,日本政府于 政事件上亦可依照最高 统帅的判断与裁夺行 市的政府职权。
最高统帅于谘询盟国对日委员会后,撤换日本 政府的阁员并决定继任人既多,改变日本的政府机 构或改组整个政府,应符合远 贞会所定的原则 。
他不必支持日坐或其他政府中的势者,盟国 的政策是利用日本 的现存形式,而非支持现在 潮 的政府。盟国的政策是鼓励日本改变天皇制度的过 半 去形式与投降前的政府形式,去掉那些封建的与专 制的特质,而建立民主政府。
(三)保护联合国家的利益
保护联合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财产及权利也是 最高统帅的责任。如果保护与占领政策及目标发生 冲突时,当经由外 方式通知该有关国家,并作适 当调整的检讨。
(四) 政策之宣布
占领政策与目标及进行到怎样情形,将向对 日作战的各国人民、日本人民、及全世界公开宣布 。
第三章 政治
(一)解除武装与军备
解除武装与军备是军事占领的最初工作,必须 坚决彻底执行,必须告知日本人民,领导他们误入 征服世界歧途的人们或与这些人合作的,究竟是玩 的什么把戏,有什么罪行。
日本不许再有任何海陆空军,秘密警察组织 宪兵队或民间航空事业,而只能有少数警察。日本 原有陆海空军都将解甲遗散,日本帝国总司令部及 参谋本部都将解散,一切陆海军物资,船只,设备 及飞机等,留存原贮藏或停泊地点,由各该地区盟 军司令受降,日后再由盟国会商决定处置办法。为 了底执行这项规定,受降物资必须有详细清单及 严格稽核。
日本帝国总司令部及参谋本部的高级官员,其 他陆海军高级军官,极端国家主义及军国主义组织 的领袖,及其他黩武及侵略主义的雨 表人物, 都要监禁,等待日后处置。凡信任军国主义及侵略 性的国家主义的活动人物,禁止他们担任 务及重 要私人职务,极端国家主义者的或军国主义的社会 政治、职业、及商业性团体都将解散及禁止活动 。
任何反民主及黩武的活动,即使是改头换面的 出现,亦将被禁,尤其是过去曾任海陆军官,宪兵 及已遭解散的军阀主义,国家主义及其他反民主组 织中分子的一切活动,严加监视。
在各级教育中,军阀主义极端国家主义及反民 主的理论与实际亦应排除废止,曾任海陆军官及其 他军国主义国家与反民主分子,都不能担任教育督 导人员或教师。
(二)战争罪犯
对于战争罪犯,包括曾施酷别于盟国人民或战| 俘的人员都将严厉审判,最高统帅或有关国家代表 提出控告的犯罪,都将逮捕审判,如确曾犯罪将受 处分,如另一盟国认为业战犯对该国人民有犯罪行 为,而最高统师无须审判该犯,或要该犯出庭作 明,各该国可以提审该作犯,
(三)鼓励日本人民争取个人自由与民主方式 日本政府必须宀 而且保障人民有信仰任何宗 教及采行任何宗教仪式的自由,并且说明不许在宗 教的形式上隐藏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及反民主组织 与活动。
日本人民必将有机会学习与认识民主国家的历 史制度,文化及成就,凡是租碍民主趋势的因素必 (消除。
鼓励H本民主政治党派的活动,使自由集 与公开讨论的权利。并且奖励日本人民组织工会, 只要这些党派与团体不违背占领军的安全原则。
依据种族,国籍,信仰或政治偏见所制定不平 等的法律命令及规章等都须废止。与盟国目标及政策冲突者,视实际需要而予修正搁置或取消,其实 施机构自应耖撒或改组,前日本政府 ;犯的拘捕的 政治犯将获释放,日本司法立法及警政制度亦将尽 早改革,使符合上述盟国占领政策,一切司法立法 及警政人员均有责任保护个人自由及人民权利。
第四章 经济
(一)解除经济武装
日本军事力量的现存经济基础必须摧毁,而且 不许复现。
因此,盟国制定计划,包括下列各项:用以配 备供应及建立军事力量的一切物资,都立即停止生 产,以后将永远禁止生产;作战工具如海军船只及 各式飞机等将永远禁止生产与修补;建立督察与管 制制度,防止秘密军事准备;煅灭足以使日本重整 军备的工业及生产机构;严禁发展作战能力的特种 研究与训练。为和平目标所作的各种研究则可许其 存在,不过亦要受最高统帅的监督以防其转为应用 于作战。日本的工业仅限于保持经济状况及生活水 准,且须与远东委员会决定的原则及波茨坦宣言相 符合。
根掏此种计划所应撤除的日本国内生产器材的 最后处置,将依照远东委员会所订原则及参考条件 ·而于调查后再作决定,不过总亦不外运往国外作 为赔偿,销毁或转作其他用途等几种办法,在未决 定前,一切可能运往国外或转作民用的器材,不得 增加销毁,除非有意外的原因。
(二)倡导民主力量
鼓励工业及农业工人根据民主原则组织,如果 其他工农组织,亦根据民主原则,而能促进日本民 主化及盟军其他日标者,亦将蒙受鼓励。
松了保障收入与生产工具广泛及公平的分配, 将订定原则施行。
凡是以加强日本国内民主力量的各种经济活动 ·组织及领导都予鼓励,另一方面,凡可用于支持 军事目的的经济活动都将被查禁。
针对此种目的,最高统帅的政策将是:
(a)经济界的某些人因为过去曾有某种牵连 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信任他们确能引导日本经济向和 平民主的目标努力者,一律禁止在经济界保持重要 地位。
(b)大的工业和金融财阀,予以解散,由股 东较多的公司来逐渐代替。
(三)和平的经济活动的更始
日本的政策使其人民经济破产,遭遇严重的经 济难关与困苦,日本现 困难局面是它过去行为 直接结果,盟国自然不 负补偿战时损害的任 唯有日本人民弃绝一切军事目的,而仅为和平 生活的目标勤俭工作,才能逐渐补偿这种破坏。他 们必须进行物质的建设,且更基本的是改革他们 经济活动与制度的性质和方针。照波茨坦宣言中 所保证的,盟国并无阻止日人在适当时期完成这种 工种的意向。
依最高统帅的判断,祇要并不影响H本遭受饥 馑疾病及其他物质困难的范围内,日本街供给占领 军的物资及服役的需要。
经最高统帅的批准后,日本政府可以保持发展 及加强某些计划,以完成下列目的:
(a 〕避免严重的经济危机
( a ) 保证供给物品的公平无私的支配
(e)应付支给赔偿
(d)辽照远束委员会所规定原则,郎亲日本 可用物资多少及日本对盟国及曾为其占领地方人民 应尽义务,然后方可合理的满足日本人民的若干需 要。
(四)赔偿与归还
由于日本侵略行为的罪行,及对盟国的破坏应 有同植的赔偿,而且为了彻底摧毁军事力及能使 其重整军备的工业起见,盟国得 秽用日本战争工业 上的主要设备或者移取日本现存的成日后生产的物 资,作为赔偿。赔偿必须不损及解除日本武装计划 的实现,不影响占领费用的支给与日本人民最低生 水准的维持,日本赔偿总值内每一国家能分得多 少要看这一国家由于日本侵略所受生命与物质损 失的数目及其对击败日本所作的贡献,包括抵抗 本侵略的地域范围与时间长短。
归还:被日本劫夺去的违法没收的,或以不值 钱的货币强买去的财物,如有确切证明,应该立即 全部发还。
(五)财政货币及金融政策
日本政府继续负责管理与指导国内的财政货币 及信用政策,不过必须经过最高统帅的审核与批准 必要时须接受其指示。
(六)国际贸易与财政关系
最后将允许日本参与国际贸易,于: 在适当管制及尽先供给对日作战各国需求的条件f ·日本可自国外购买原料及为和平目标应用的物品 日本在适当的管制下亦不输出物品偿付核准的进 除了赔偿物资及归还财物的装运出口外,其他 输出物品必需卖给愿以适当物作为交换或愿出外 币而能另买必需进口物资的国家。
等到日本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已 以后,日本的出口物可用以偿付占领所需 的非军事进口物品的需用了。
一切进出口,国际贸易及财政事务须继续管制 远东委员会须制定政策及原则,作管理日本的出 口及进口。
(七)日本在国外的财产
上述赔偿条款,对各国政府关于日本人在海外 财产问题的意见,并不影响。
(八) 日本境内外商企业的机会均等
任何盟国的商务 溯组织,在日本商业与海外贸易 上,都有均等的机会。在日本境内,任何盟国的国 民都享同等待遇
(九)皇室财产
在推行 行占领政策时,对于皇室财产不应特殊优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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