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國對日基本政策
← | 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 盟國遠東委員會對於佔領日本的基本政策 1947年6月19日 譯者:李象偉 |
盟國對日基本政策
編輯李象偉譯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七月十一日在 華盛頓正式發表的盟國遠東委員會對於佔領日本的 基本政策全文 )
日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無條件投降,現正 麥克阿瑟將軍所指揮的盟國軍隊對日作軍事的佔 根據莫斯科外長會議的決定,曾經直長參與對 !作戰的澳洲、加拿大、中、法、印、荷、新西蘭 菲律賓、蘇聯及英、美等國家,組成遠東委員會 會在 煩集會,討論過如何規定爲執行日本投 【款所需的政策,原則與標準。
這些國家組4 委員會的目的是在:完成波茨坦宣言的目標,實現投降的條款,及建立國際安全 與和平。
他們知道,要建立安全的和平,第一、必須徹 底摧毀日本軍事機構,這是日本在過去幾十年中侵 略的主要工具,第二、必須建立一種使其武主義 無法再起的政治經濟制度,第三、必須使日本人 忘了解,他們的戰爭意向,征服計劃及達成這計劃 的方法,結果都是使日本醫複覆亡。
於是盟國決定:在日本決心完全放棄任何形式 主義,而願望與世界其他各國和平相處,並 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各方面已經建立真正的民 主原則以前,你不能允許日本自主。
因此在遠東委員會中各國同意:
(一)日本對於盟國所負義務的實現,必須獲 得保證,(二)完成解除日本物質的及精神的武裝 包括軍隊的全部解甲。經濟的改革使其再無作戰 能力、軍閥勢力的消除,及戰爭罪犯的嚴厲審判等 等,故需對H作長期的嚴格控制。(三)協助日本 人民在民主社會組織中謀求發展其自身利益及世界 一般利鑫的方法,協助他們進行國內與國際的經濟 及文化上的溝通,使其個人及國家的需要得到合理 的滿足,和其他國家之永久和平的關係。
該委員會及採行下述基本月標及整策:
第一章 最終目標
(一)盟國對投降後日本的政策所依據的最終 目標應是:
(a)保證日本不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
(b)儘早建立民主的及和平的政府,以執行 國際義務,尊重他國權益及支持聯合國日的,此種 政府應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達之意志而建立。
(二) 這兩項目標的完成須採用下列主要方法 :
(a) 日本領土限於本洲、北海道、九洲、四 國等島及其他若於日後再行決定之小島。
(b)日本必須徹底解除武裝軍閥勢力及韓元 思想須完全禁止,凡表現黷武精神及侵略思想的一 切集團必須嚴禁。
(c)鼓勵日本人民發展個人自由及重視基本 人權,尤其是信仰、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自由, 鼓勵倡導民主及代議制的社團。
(d)只有維持日本民生經濟及支付賠償物品 的工業,才許其發展。而使其能重整軍權的工業, 則絕對不容許存在。根據這個目標,原料的進口。 可以准許,但須乎管制,最後、可許日本參加世界 貿易。
第二章 盟國權力
(一) 軍事佔領
軍事佔領日本本士是爲了執行投降條款與完成 上述各項最終目標,所以必須有一個代表對日作戰 各盟國的執行機構:這些國家於參加佔領日本的軍 力分配原則已決定,佔領軍由美國所指定的最高 師指揮。
(二)與日本政府的關係
日皇與日本政府都要服從盟國最高統帥的命令 。在執行投降條款及實現佔領與管制日本的政策上 統帥有一切必需的權力。
最高統帥在行使職權時,應經由日本政府機構 (包括日皇)以達成任務,但亦可不經日本政府而 直接行動,日本政府於 政事件上亦可依照最高 統帥的判斷與裁奪行 市的政府職權。
最高統帥於諮詢盟國對日委員會後,撤換日本 政府的閣員並決定繼任人既多,改變日本的政府機 構或改組整個政府,應符合遠 貞會所定的原則 。
他不必支持日坐或其他政府中的勢者,盟國 的政策是利用日本 的現存形式,而非支持現在 潮 的政府。盟國的政策是鼓勵日本改變天皇制度的過 半 去形式與投降前的政府形式,去掉那些封建的與專 制的特質,而建立民主政府。
(三)保護聯合國家的利益
保護聯合國家及其人民的利益財產及權利也是 最高統帥的責任。如果保護與佔領政策及目標發生 衝突時,當經由外 方式通知該有關國家,並作適 當調整的檢討。
(四) 政策之宣布
佔領政策與目標及進行到怎樣情形,將向對 日作戰的各國人民、日本人民、及全世界公開宣布 。
第三章 政治
(一)解除武裝與軍備
解除武裝與軍備是軍事佔領的最初工作,必須 堅決徹底執行,必須告知日本人民,領導他們誤入 征服世界歧途的人們或與這些人合作的,究竟是玩 的什麼把戲,有什麼罪行。
日本不許再有任何海陸空軍,祕密警察組織 憲兵隊或民間航空事業,而只能有少數警察。日本 原有陸海空軍都將解甲遺散,日本帝國總司令部及 參謀本部都將解散,一切陸海軍物資,船隻,設備 及飛機等,留存原貯藏或停泊地點,由各該地區盟 軍司令受降,日後再由盟國會商決定處置辦法。爲 了底執行這項規定,受降物資必須有詳細清單及 嚴格稽核。
日本帝國總司令部及參謀本部的高級官員,其 他陸海軍高級軍官,極端國家主義及軍國主義組織 的領袖,及其他黷武及侵略主義的雨 表人物, 都要監禁,等待日後處置。凡信任軍國主義及侵略 性的國家主義的活動人物,禁止他們擔任 務及重 要私人職務,極端國家主義者的或軍國主義的社會 政治、職業、及商業性團體都將解散及禁止活動 。
任何反民主及黷武的活動,卽使是改頭換面的 出現,亦將被禁,尤其是過去曾任海陸軍官,憲兵 及已遭解散的軍閥主義,國家主義及其他反民主組 織中分子的一切活動,嚴加監視。
在各級教育中,軍閥主義極端國家主義及反民 主的理論與實際亦應排除廢止,曾任海陸軍官及其 他軍國主義國家與反民主分子,都不能擔任教育督 導人員或教師。
(二)戰爭罪犯
對於戰爭罪犯,包括曾施酷別於盟國人民或戰| 俘的人員都將嚴厲審判,最高統帥或有關國家代表 提出控告的犯罪,都將逮捕審判,如確曾犯罪將受 處分,如另一盟國認爲業戰犯對該國人民有犯罪行 爲,而最高統師無須審判該犯,或要該犯出庭作 明,各該國可以提審該作犯,
(三)鼓勵日本人民爭取個人自由與民主方式 日本政府必須宀 而且保障人民有信仰任何宗 教及採行任何宗教儀式的自由,並且說明不許在宗 敎的形式上隱藏國家主義,軍國主義及反民主組織 與活動。
日本人民必將有機會學習與認識民主國家的歷 史制度,文化及成就,凡是租礙民主趨勢的因素必 (消除。
鼓勵H本民主政治黨派的活動,使自由集 與公開討論的權利。並且獎勵日本人民組織工會, 只要這些黨派與團體不違背佔領軍的安全原則。
依據種族,國籍,信仰或政治偏見所制定不平 等的法律命令及規章等都須廢止。與盟國目標及政策衝突者,視實際需要而予修正擱置或取消,其實 施機構自應耖撒或改組,前日本政府 ;犯的拘捕的 政治犯將獲釋放,日本司法立法及警政制度亦將儘 早改革,使符合上述盟國佔領政策,一切司法立法 及警政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個人自由及人民權利。
第四章 經濟
(一)解除經濟武裝
日本軍事力量的現存經濟基礎必須摧毀,而且 不許復現。
因此,盟國制定計劃,包括下列各項:用以配 備供應及建立軍事力量的一切物資,都立即停止生 產,以後將永遠禁止生產;作戰工具如海軍船隻及 各式飛機等將永遠禁止生產與修補;建立督察與管 制制度,防止祕密軍事準備;煅滅足以使日本重整 軍備的工業及生產機構;嚴禁發展作戰能力的特種 研究與訓練。爲和平目標所作的各種研究則可許其 存在,不過亦要受最高統帥的監督以防其轉爲應用 於作戰。日本的工業僅限於保持經濟狀況及生活水 準,且須與遠東委員會決定的原則及波茨坦宣言相 符合。
根掏此種計劃所應撤除的日本國內生產器材的 最後處置,將依照遠東委員會所訂原則及參考條件 ·而於調查後再作決定,不過總亦不外運往國外作 爲賠償,銷燬或轉作其他用途等幾種辦法,在未決 定前,一切可能運往國外或轉作民用的器材,不得 增加銷燬,除非有意外的原因。
(二)倡導民主力量
鼓勵工業及農業工人根據民主原則組織,如果 其他工農組織,亦根據民主原則,而能促進日本民 主化及盟軍其他日標者,亦將蒙受鼓勵。
鬆了保障收入與生產工具廣泛及公平的分配, 將訂定原則施行。
凡是以加強日本國內民主力量的各種經濟活動 ·組織及領導都予鼓勵,另一方面,凡可用於支持 軍事目的的經濟活動都將被查禁。
針對此種目的,最高統帥的政策將是:
(a)經濟界的某些人因爲過去曾有某種牽連 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信任他們確能引導日本經濟向和 平民主的目標努力者,一律禁止在經濟界保持重要 地位。
(b)大的工業和金融財閥,予以解散,由股 東較多的公司來逐漸代替。
(三)和平的經濟活動的更始
日本的政策使其人民經濟破產,遭遇嚴重的經 濟難關與困苦,日本現 困難局面是它過去行爲 直接結果,盟國自然不 負補償戰時損害的任 唯有日本人民棄絕一切軍事目的,而僅爲和平 生活的目標勤儉工作,才能逐漸補償這種破壞。他 們必須進行物質的建設,且更基本的是改革他們 經濟活動與制度的性質和方針。照波茨坦宣言中 所保證的,盟國並無阻止日人在適當時期完成這種 工種的意向。
依最高統帥的判斷,只要並不影響H本遭受飢 饉疾病及其他物質困難的範圍內,日本街供給佔領 軍的物資及服役的需要。
經最高統帥的批准後,日本政府可以保持發展 及加強某些計劃,以完成下列目的:
(a 〕避免嚴重的經濟危機
( a ) 保證供給物品的公平無私的支配
(e)應付支給賠償
(d)遼照遠束委員會所規定原則,郎親日本 可用物資多少及日本對盟國及曾爲其佔領地方人民 應盡義務,然後方可合理的滿足日本人民的若干需 要。
(四)賠償與歸還
由於日本侵略行爲的罪行,及對盟國的破壞應 有同植的賠償,而且爲了徹底摧毀軍事力及能使 其重整軍備的工業起見,盟國得 穢用日本戰爭工業 上的主要設備或者移取日本現存的成日後生產的物 資,作爲賠償。賠償必須不損及解除日本武裝計劃 的實現,不影響佔領費用的支給與日本人民最低生 水準的維持,日本賠償總値內每一國家能分得多 少要看這一國家由於日本侵略所受生命與物質損 失的數目及其對擊敗日本所作的貢獻,包括抵抗 本侵略的地域範圍與時間長短。
歸還:被日本劫奪去的違法沒收的,或以不值 錢的貨幣強買去的財物,如有確切證明,應該立即 全部發還。
(五)財政貨幣及金融政策
日本政府繼續負責管理與指導國內的財政貨幣 及信用政策,不過必須經過最高統帥的審核與批准 必要時須接受其指示。
(六)國際貿易與財政關係
最後將允許日本參與國際貿易,於: 在適當管制及儘先供給對日作戰各國需求的條件f ·日本可自國外購買原料及爲和平目標應用的物品 日本在適當的管制下亦不輸出物品償付核准的進 除了賠償物資及歸還財物的裝運出口外,其他 輸出物品必需賣給願以適當物作爲交換或願出外 幣而能另買必需進口物資的國家。
等到日本人民的最低生活水準已 以後,日本的出口物可用以償付佔領所需 的非軍事進口物品的需用了。
一切進出口,國際貿易及財政事務須繼續管制 遠東委員會須制定政策及原則,作管理日本的出 口及進口。
(七)日本在國外的財產
上述賠償條款,對各國政府關於日本人在海外 財產問題的意見,並不影響。
(八) 日本境內外商企業的機會均等
任何盟國的商務 溯組織,在日本商業與海外貿易 上,都有均等的機會。在日本境內,任何盟國的國 民都享同等待遇
(九)皇室財產
在推行 行佔領政策時,對於皇室財產不應特殊優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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