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7月2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24日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28日
公布于民国37年7月28日
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 (民国38年)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24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28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38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38 年 6 月 11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监察院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监察院划全国为十七监察区,设监察委员行署,其区划如左: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两广区。
  六、两湖区。
  七、区。
  八、区。
  九、区。
  十、区。
  十一、区。
  十二、新疆区。
  十三、辽宁安东辽北区。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区。
  十五、嫩江龙江兴安区。
  十六、西藏区。
  各监察区监察委员行署,经监察院会议决议,得不设立或合并设立。
  直辖市属于所在地之监察区,不另设监察委员行署。

第三条

  监察委员行署,由监察委员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监察委员,以回避本区为原则,由全体监察委员推选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四条

  监察委员行署设行署委员会议,议决有关行署各事项。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行署委员会议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之。

第五条

  监察委员行署设秘书室、总务科、调查科。

第六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分配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书状之签拟事项。
  四、关于职员之考绩、考勤事项。
  五、关于会议纪录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七条

  总务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文书之撰拟、收发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本署刊物及规章之编纂事项
  四、关于款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物品之购置、修缮、保管事项。
  六、关于员工福利事项。
  七、关于工警之管理、训练事项。
  八、其他庶务事项。

第八条

  调查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专案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地方行政社会情况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调查报告之整理事项。
  四、关于调查表册之编制、整理事项。
  五、其他临时调查事项。

第九条

  监察委员行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一人,科长二人,调查专员二人至四人,均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调查员二人至四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二人。

第十条

  监察委员行署置会计员、统计员及人事管理员各一人,助理员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行署委员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监察院会议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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