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7月2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24日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28日 公布于民国37年7月28日 |
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 (民国3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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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监察院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监察院划全国为十七监察区,设监察委员行署,其区划如左:
- 一、甘宁青区。
- 二、豫鲁区。
- 三、晋陕绥区。
- 四、云贵区。
- 五、两广区。
- 六、两湖区。
- 七、皖赣区。
- 八、闽台区。
- 九、苏浙区。
- 十、冀热察区。
- 十一、川康区。
- 十二、新疆区。
- 十三、辽宁安东辽北区。
-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区。
- 十五、嫩江龙江兴安区。
- 十六、西藏区。
- 各监察区监察委员行署,经监察院会议决议,得不设立或合并设立。
- 直辖市属于所在地之监察区,不另设监察委员行署。
第三条
- 监察委员行署,由监察委员三人主持之。
- 主持行署之监察委员,以回避本区为原则,由全体监察委员推选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四条
- 监察委员行署设行署委员会议,议决有关行署各事项。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行署委员会议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之。
第五条
- 监察委员行署设秘书室、总务科、调查科。
第六条
- 秘书室职掌如左:
-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 二、关于文稿之分配及审核事项。
- 三、关于书状之签拟事项。
- 四、关于职员之考绩、考勤事项。
- 五、关于会议纪录事项。
-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七条
- 总务科职掌如左:
-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二、关于文书之撰拟、收发及保管事项。
- 三、关于本署刊物及规章之编纂事项
- 四、关于款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五、关于物品之购置、修缮、保管事项。
- 六、关于员工福利事项。
- 七、关于工警之管理、训练事项。
- 八、其他庶务事项。
第八条
- 调查科职掌如左:
- 一、关于专案之调查事项。
- 二、关于地方行政社会情况之调查事项。
- 三、关于调查报告之整理事项。
- 四、关于调查表册之编制、整理事项。
- 五、其他临时调查事项。
第九条
- 监察委员行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一人,科长二人,调查专员二人至四人,均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调查员二人至四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二人。
第十条
- 监察委员行署置会计员、统计员及人事管理员各一人,助理员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
第十一条
- 监察委员行署委员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监察院会议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