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全民健保总体检”调查报告属公开资料 外界可自由参考引用 并无公私不分
监察院:“全民健保总体检”调查报告属公开资料 外界可自由参考引用 并无公私不分 2012年7月25日 |
院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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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101年7月22日报导“监察院全民健保总体检调查报告交民间出版,有滥用公家资源之嫌”,监察院谨作以下说明:
监察院指出,“全民健保总体检”调查报告由监委黄煌雄、沈美真、刘兴善三人,历经18个月精心调查,作成40万馀字调查报告,是监委职务著作,属于已公开公文书,依据“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公文书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故未涉及著作权让予、授权等问题。
其次,根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6、7条相关规定,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关之政府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并应适时为之。“全民健保总体检”调查报告内容攸关人民权益,监察院先于100年1月18日通过公布调查意见于监察院网站,随后于100年12月7日公布调查报告全文,因调查报告属于公开资料,无涉资料保密问题,该内容外界自得参考运用,甚且出版,无“公私不分”或“滥用公家资源”的问题。
调查监委指出,台北医学大学认为本案调查报告之内容,对于了解我国健保制度有正面意义,基于医学及公益的考量,于101年1月出版“全民健保总体检”专书,与五南出版社之间,仅有编排格式版权,非对实质内容有著作权,如同坊间之六法全书,有多家出版社出版不同版本,该等出版社仅对于编排格式等具有版权,对于内容,并不具有著作权。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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