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省警务处长兼天津警察厅长为奉令预防工潮解散非法团体覆内务部
杨以德奉令严办预防工潮解散非法团体覆电 直隶省警务处长 兼天津警察厅长 杨以德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2月10日 1923年2月10日 |
内务部总次长钧鉴:
内密。佳电奉悉。职处前当滦矿罢工时,即恐过激潮流日剧,通令预防,并解散非法团体。一面剀切布告,痛言利害。至集会结社,事前尤必切实查察,以期弭患无形。嗣因京汉工潮突起,又切电临榆、唐山各厅认真严防。奉电前因,除电令所属查照,倘有奷徒煽构,定即依法取缔,严重办理谨覆。
杨以德叩。蒸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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