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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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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 (前加强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内政部季机字第 0031 号电颁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准修正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四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台(47)内字第 5423 号令修正发布第 5、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内政部(70)台内社字第 59762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内政部(80)台内社字第 921080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政部(88)台内社字第 8881247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50099676号令
修正发布第 20、21 条条文;并增订第 20-1~20-4、21-1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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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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