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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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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前加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季機字第 0031 號電頒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准修正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台(47)內字第 54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 5976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內政部(80)台內社字第 9210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 888124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99676號令
修正發布第 20、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20-4、2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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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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