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第十一章

第十章表决之复议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卷三修正案 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作者:孙中山
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

  八十九节修正之性质以前所论皆单纯动议,始终一成不变,而以原议为表决者也。然动议可随意更改,或增加,或全变为一异式者。其改变方式或意义之手续,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则以改良所议之事件。然所谓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实习,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议案,虽与动议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复杂动议之进行程序,与单纯者无异,其提出、接述、呈众、收回、讨论等,皆与单纯动议同一办法也。

  九十节修正案须有关系修正案只有一限制,即所拟改易必须与本题有关系。所修正者,无论如何冲突,若与本题有关系,则不能不许也。倘另立题目则属无关系,主座可行使维持秩序之权而制止之,会员亦可请主座维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过为琐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励行会正在讨论一动议,为“委理财员往调查本城各会堂之价值,以备得一地址,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乙君动议修正,为删去“理财员”之句,而加入“会长”之句;或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房屋”;或删改为删去“委理财员往”以后各句,而加“租一会堂为永久集会之所”。以上各句,虽有变易本题用意,然皆与本题有关,故谓之为有关系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议修正案,为删去“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而加入“为应酬之地”,此则与本题不相类,可以“无关系,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为纯然别一问题也。主座当曰:“乙君之修正案,为加入‘应酬之地’以代‘永久集会之所’,乃轶出秩序之外。盖所拟修正案,与所议之本题无关系。本题乃觅一地为正式集会之所,而非为应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动议为“本城”之后当加以“新都”,此当以“琐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对于修正案之普通习惯,美国国会代表院有简明之规定条例,曰:“凡动议及问题与议中之本题判然两物者,则不容有托辞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节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两动议于会众:一为修正之动议,一为本题。因一问题当结构完备,乃呈出表决。故当先议修正案而表决之,然后乃从事于修正之本题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节,尚在议中,而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诸君听之,动议为‘会堂’二字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于是动议之读法当如下:“委理财员往调查各会堂及房屋之价。”讨论随之,而只及于修正案,遂付表决,如他案焉。倘得采取,则“及房屋”三字成为本题之一部分矣。而最终之付表决,主座当曰:“现在之所事,为修正之本题,其案如下(彼复述所修正之本题,而后呈之表决)。”

  九十二节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将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对于本题焉。如是则前之修正案谓为“第一修正案”,后之修正案谓为“第二修正案”。前者为对于本题之修正案,后者为对于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于本题焉。其解决之级序,当先从事于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为结构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备。凡案必先完备,方呈表决也。故此案有三重表决如下:其一、表决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决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决本题。

  此为修正案之极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纷乱之结果。但一修正案表决之后,无论其为通过或打消,则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连接不已,此对于第一、第二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则因修正案既表决之后,只馀一动议(如为第二之修正,则余二动议)于议场,而修正案之限制,本只容三动议同时并立:即一为本题,二为第一修正案,三为第二修正案。其原则为一修正案既通过之后,则便并合于所关系之动议而为一体,此动议则成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则可作本题观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决,则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决,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屡,以至于原动议结构完备,为大多数所满意者,始呈出表决也。

  九十三节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在议之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主座已呈此案于众讨论,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进行手续如下:

  戊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动议修正此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遂坐。

  主座曰:“诸君听著,戊君之动议为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如是,则此动议读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新闻库’。大众准备处分此问题否?”

  寅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动议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

  主座曰:“寅君动议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大众准备否?”(随而讨论加入“每周”二字。)

  主座曰:“第一问题,为表决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诸君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过。其次之问题,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闻’四字于‘杂志’之后,诸君准备否?(随而讨论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过。今之问题为修正之原案,即‘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每周新闻库以便会员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则照前法提出。)若无之,则赞成所修正之动议者,请曰‘可’!’

  学者须知,修正之讨论皆限于当前之问题,但此限制,间有出入之处。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关系与本题甚切者,则讨论时每有申论至全题之必要,如是虽议长可限止,然鲜如此苛求者;但两题若判然有别,则议长当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节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在有经验之团体习惯,常许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各关于本题之不同部分。但无经验之社会,则莫善于照普通习惯,一时只许一修正案,俟解决其一,再从事其他。会议学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决中,则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后起之案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节所引之案,戊君动议修正加“新闻”二字,而此动议当前待众解决;而己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等语。主座对于此事,当曰:“同时只能开议一修正案,己君之动议此时不合秩序。现在之问题,乃戊君之动议必当先行解决者也。且己君之动议引出一新问题,而此问题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为不合秩序。”

  九十五节先事声明倘有欲为修正之案,而时不当秩序,彼可先事声明,待机而动,此为准备其动议之路径,而会众得此声明,先知其意,则于表决当前之事当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动议如九十四节所云,而主座以违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进而言曰:“若是,则我欲先事声明,到适可之时,我当动议加入‘公众’二字,以代‘会员’二字。”言毕,乃坐。戊君之议案于是进行,至表决之后,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时已无障碍也。

  此先事声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发,若再有人欲发其他,非待其前者表决则不能,故先事声明,常可使表决者之意为之一变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周”于“新闻”之前,但彼不能发此动议,因有第一、第二两修正案尚在议中也。但彼可先事声明曰:“我欲先事声明,倘加入‘每周’两字之案被打消,我当动议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则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决时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节接纳修正案处分修正案之最简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动者接纳所拟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对,则修正案不能接纳,因主座接纳之后,其案便成为公共之所有。倘无人反对,而修正案得接纳之后,则成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议不必分开以表决焉。但原动者只接纳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则当缄默不言,听其正式解决,如他种之问题其得失任之本体之优劣可也。主座无庸问修正案之接纳与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纳,并非失败,不过另呈正式之表决耳。

  (演明式)对于图书杂志库之议案(见九十三节),乙君动议修正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正在讨论中,卯君动议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闻”二字之前。乙君若赞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纳此修正案。”若无人反对,则其修正案成为与“修正加入每周新闻”等,主座遂接述而表决之也。更有一限制,则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变更之后,则不能接纳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闻”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册”,则乙君不能接纳卯君之动议加入“每周”二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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