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第二篇/第八章

 第七章 社会进化史 第二篇
第八章 宗法家族与集合财产之性质
第九章 

  据科凡来甫斯基(Kovalevsky 著有《Tableau des origines et de l'evolution de la famille et de la propriete》)在斯拉夫民族中研究的结果,宗法家族是从集产村落派生出来的;她也是几个家庭的集合体;她的命运与财产的集合形式有密切的关系,因为财产的集合便是宗法家族存在的主要条件。

  家族与财产是以同一步骤演进的:就家族方面说:最初,氏族是全体人员的共同家庭;久之,氏族分成为几个母权家族;复次又分成为几个父权家族。父权家族还是几个家庭的集合体,所以也可称做父权氏族;最后,父权家族又分成为一些个体的家庭。就财产方面说:氏族共同的财产分成几个母权或父权家族的集合财产,又由集合财产变成为一个或几个个体家庭独占的宗法家族的私产。可见两者演进的步骤完全是相同的。

  上古一切社会,莫不承认财产在家族地位之重要。比如在斯巴达,若是一个公民丧失了家族的财产,或减少了家庭的财产,而不能供公共衣食的消费时,这个人便排除于惟一具有政权的贵族阶级之外。雅典人的国家对于家族财产的管理也很注意的监督;凡属公民皆有要求干涉或禁止不善管理家产的家长之权。家族集合的产业,既不属于家长,也不属于存在的人员,但是属于子子孙孙永续不死的家族集合体;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家族财产都是这集合体的。然而这集合体属谁呢?属于他们的祖先。所以每个家族的厅堂中都有他们祖先的祭台、神主或坟墓。生存的人们虽为实权的享受者,但其职务在担任继续祖先的遗产,和维持祖业的繁盛以传于后人。

  房屋是家族财产的中心。雅典的法律,只准卖土地,而禁止卖房屋。土地的财产是不可让与的,既不由家族人员瓜分,也不能拿出家族以外,只能代代相传于男性的后裔。希腊习惯:父若不将财产遗与男儿时,女可为相续的人的过渡,然后与父的一个亲族结婚,使这个男子成为正式的相续人。佛兰克人及其他日尔曼人的法律也说:“假若死者不遗财产于其子,则银子和奴隶属于女,而土地则属于父系的近亲和后裔。”

  管理家产的家长,有时是被选举的。他应好好监督耕种的执行和房屋的维持,务使能供给家族全体人员的需要;并且要常常想到他将来对于后任家长打移交时,务必使财产如他接受于前任一样的繁盛。为的要完成这些责任,便应赋他一种专制的权威;所以他不仅是立法者,又是裁判官与刽子手;凡属在他命令下面的个体,都可由他裁判、处罚、或惩戒;他的权力一直到可以卖出儿童们为奴隶,和对于隶属者处以死刑,——包括他的妻在里面。

  每个家族授田多少,通常是以组成她的人口数目做比例的。家长要想增加土地,便要先设法子增加其人口的数目;于是便发生早婚的习惯,使其幼年儿童娶一些壮年女子做家庭的奴婢。据哈截荪的报告,他在俄罗斯各村落里面,常常看见一些高大强壮的少年妇女,抱著小丈夫在她们的腕中。

  此处可借用一句普通的成语:“国之本在家”。这句成语在从前一般道德家和政治家用之早已不甚正确;而在我们用之,确可为集产发达到一定时代的真实表词。凡建立在集产基础上面的村落,俨然是一个独立自给的小国家。由各家长(都是平权的)组织的长老会议就是他的政府。比如俄罗斯的农人,生死于他的村落之中,凡属村落以外的东西,于他都没有关系;所以密尔的字义在我们译作村落,在他们便视为“世界”。印度村落社会的财产制和分工,在还没有受英国的统治及“文明国”征税制度的破坏影响时,已达于充分发展的地步。印第安人中虽然也有分工,但比较印度人的低得多。印度每个村落具有一些公众服务的人员:如各种各色的匠人(造车匠、织匠、裁缝匠、挑水者、洗衣者,……),在沙子上画字的教书先生、给每个家族登记种源与苗裔的修谱先生、预言播种与收获时日的占星师、给全村居民看守畜群的牧人、掌理宗教的婆罗门僧侣以及为各种族宗教祭祀跳舞的舞女;这些人员都是以村落的公费维持其生活,他们只应给土著的各家族尽义务,而不应给从新建成村落的外人服务。据刚培尔说,各种奇怪事情中之最可注意的,便是铁匠及其馀某几种匠人的报酬多过于司祭的人员。

  此外每个村落还有一个或几个首领及许多职员,有的是管理本村落各种关系及与外界之关系的,有的是管理犯罪和侵犯事务的,有的是管理招待旅客之义务的,有的是保护田野,测量土地的,有的是看管灌溉预防水旱的,这些人员,也都是以村落的公费维持其生活的。村落的首领,是以他的能力、知识、管理的才干以及善使魔术等资格被选举的。他是共同产业的保管者,购入自己村落中一切不能制造的各种用品,及卖出自己的剩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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