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伪造犀玉诏

禁伪造犀玉诏
作者:朱晃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01

奇邪乱正,假伪夺真,既刑典之不容,宜犯违而勿赦。应东西两京及诸道州府,制造假犀玉珍珠腰带璧珥并诸色售用等,一切禁断,不得辄更造作。如公私人家先已有者,所在送纳长吏,对面毁弃。如行敕后有人故违,必当极法。仍委所在州府,差人简察收捕,明行处断。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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