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榕刑终字第502号

2010年6月25日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燕琼,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综合户,住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206单元。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0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精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向莆铁路(福建)第二工程段副总指挥,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77号鼓山苑小区鼓吉2座307单元,住福州市马尾区东方名郡11号楼1102室。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原,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丽文,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芹寿山46号,住福清市融城镇清展花园1#601室。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金光鸿,北京市畅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尚颖、郑小波、刘雪芬、代理检察员杨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范燕琼及其辩护人李方平、丁锡奎,上诉人游精佑及其辩护人刘丽文,上诉人吴华英及其辩护人金光鸿,鉴定人夏胜海,证人林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籍女子严晓玲在与聂志雄同居的承租房内,因肚子疼痛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上访中认识了被告人范燕琼。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等材料后,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不久,该文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义铿、林宗颖、聂志雄等人。引起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一”虚构事实,纯属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网文一”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林秀英、林爱德接到游精佑马尾家中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郝刚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仍将“网文一”、严晓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的口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并发送给网友郭宝峰等多人,要求这些网友协助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标题,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琼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马上就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虚构的事实,后将该文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上。其行为使被害人邱吉谓、陈继魁等人的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名誉受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据固定鉴定检验报告、法医鉴定、网络公司提供相关证据的光盘、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文及视频的网民点击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闽清县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股“丽歌”KTV调查情况》,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闽清县公安局接警单、不予立案通知书、反馈报告、林秀英信访材料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范燕琼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游精佑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华英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范燕琼上诉称,其没有捏造事实,文章没有点到本案被害人涂义铿、卢贤丁,是境外网站编辑处理变更标题并添加“重要提示”,形成“网文一”;贬损人格尊严和名誉属于民事侵权,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本案属于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请求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范燕琼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构成诽谤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原判改变罪名没有依据。建议改判无罪。

上诉人游精佑上诉称,其将林秀英讲述女儿之死的过程制成视频,不是捏造事实,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诽谤罪;即使其行为构成诽谤,也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条件;本案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上诉人游精佑拍摄范燕琼文章和录制林秀英口述视频,不是捏造事实,没有诽谤他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即使上诉人行为构成诽谤,也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条件;建议改判上诉人游精佑无罪。

上诉人吴华英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变更罪名,剥夺了其对诽谤罪的辩护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吴华英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属于公诉案件。建议改判上诉人吴华英无罪。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三名上诉人诽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辩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在与聂志雄同居的承租房内,因肚子疼痛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闽清县医院医护人员报警,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两名干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赶往医院了解严晓玲死亡情况并向110指挥中心反馈。次日,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另案处理)、继父林斯购、弟弟严闽、严方向闽清县公安局申请要求对严晓玲尸体进行剖验,查明死因。闽清县公安局法医于2月13日对严晓玲尸体进行了解剖,提取严晓玲的血液、阴道物,委托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检验,经检验,送检的阴道提取物末检见人的精子,在送检的血液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常见安眠药、毒鼠强、有机磷农药、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提取严晓玲的子宫和附件,委托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见子宫宫腔一侧输卵管峡部明显增粗、有破口,镜下输卵管峡部内见大量的绒毛组织,病理诊断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并破裂;根据上述检验意见及剖验所见腹腔内大量血液、输卵管破裂等症状,闽清县公安局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并依法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林秀英。林秀英、林斯购、严闽、严方、严晓玲伯父严业桂始终在尸检现场,并在尸检记录上签字认可。但林秀英仍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上访期间结识了上诉人范燕琼。

上诉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的严晓玲死亡相关情况,查阅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医院病历、信访答复件等材料后,不顾公安机关法医已经作出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于2009年6月21日在福州市马尾区陈焕辉家电脑上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经过修改后,以《闽清“严晓玲”比东巴(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为标题于6月22日晚11时47分保存在自己网易邮箱里,11时49分05秒发送给网友“纯洁网络”,又加贴严晓玲的死亡照片发到“参与”等境外网站上。6月23日,“参与”,“博讯”等境外网站出现了“网文一”,上诉人范燕琼从网上下载后,转发给陈仰东、林辉、“一片云”,其中发给陈仰东的网文署名为吴青天。“网文一”捏造了以下虚假事实:1.“闽清县医院对面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是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手段牟取暴利”、“严晓玲被警匪轮奸致死”;2.“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3.“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4.“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得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5.“聂志雄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6.“聂志雄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林秀英请求办案民警魏梦轩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魏梦轩却已‘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笔录,魏梦轩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乱按”,“林秀英小儿子到县医院看望其姐姐的尸体,一进太平间就惊讶的发现:其姐的子宫等下体被人割下,丢弃在一个红色塑料桶里。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宫外孕。”8.“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等等。“网文一”还公开了闽清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陈继魁等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号码。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5月12日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对凯迪社区网,博讯网,天涯博客网等进行网上搜索,网民点击数累计为142748人次,在谷歌引擎网站上搜索得到截屏图片11900个。“网文一”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起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义铿,林宗颖,魏梦轩,聂志雄等人,被害人林宗颖的妻子,岳父怕遭议论而请假不敢上班或不敢外出登山,小孩在学校怕被人取笑而不愿上学,被害人魏梦轩上班被群众职责无法承受巨大心理压力而申请调离工作单位,聂志雄家人闹意见而影响家庭和睦等等,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工作。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调查,闽清县公安局既无治安科,也无卢贤丁其人,结论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一”虚构事实,纯属捏造。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严晓玲死亡事件真相。

6月24日上午,上诉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网文一”后,与上诉人吴华英策划,主动将林秀英、林爱德接到福州市马尾区游精佑家里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郝刚打电话告知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与网络文章出入太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游精佑、吴华英不听劝告,仍在李子山、郝刚等人的配合下,制作林秀英、林爱德口述的严晓玲之死的视频,并将没有事实依据的“网文一”截图以及严晓玲生前生活照片一并截入,以“严晓玲案”为标题于26日发送到“土豆网”上,并发给网友郭宝锋等人,要求这些网友协助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标题,发布在“参与”、“博讯”等境外网站上。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1日至12日通过访问境外网站博讯新闻网,查找到视频页面3个、贴文页面8个、点击率为126247次。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进一步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

2009年6月25日早晨,闽清县委政法委陈继魁副书记、公安局邱吉副局长等专程到林秀英家走访,当时林秀英并不在家。第二天,上诉人范燕琼就在连江黄圣齐的电脑上杜撰一篇《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文章捏造了以下虚构的事实:1.“2009年6月25日,闽清县梅城镇陈书记与县公安局邱副局长和县政法委陈书记等十几个领导干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记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吓。”2.“公安局邱副局长先是大骂网络对严晓玲遭强暴致死的空前报导,紧接着就对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吓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购)一起抓去劳教!’”3.“梅城镇陈书记更是从头到尾的怒骂林秀英。”后将该文发至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上。“网文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害人邱吉谓、陈继魁等人受到了网民电话谩骂、威胁、骚扰,家人遭人议论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使被害人及其家人精神和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 关于本案对相关人员、单位及当地社会秩序造成后果或影响的证据:

1. 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0年5月11日11时30分至5月12日18时0分通过互联网访问境外网站博讯新闻网,在该网站上查到与“闽清严晓玲案”视频页面3个、贴文页面8个,其中一个视频(游精佑等人制作的)页面点击率为126247次、评论一次、跟帖一条;查到“网文一”的点击率为833次,评论一条。

2.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于2010年5月10日、5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光盘内容说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09)数检字第35号(7)光盘中2009年8月25日在谷歌引擎网站上搜索“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得到11900个截屏图片;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民对网文发帖评论材料;证实大量网民对网文信以为真,跟帖诋毁、谩骂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政府机关。

3. 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等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证实从2009年6月23日至7月6日,公安机关对凯迪社区网和博讯网进行网上搜索,对“网文一”显示点击率的新闻和帖子进行统计,网民点击数为81128人次。

4. 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严晓玲案显示福州警方的恶略 ”等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证实截止201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对天涯博客、凯迪社区网进行网上搜索,对“网文一”等文章部分显示点击率的新闻和帖子进行统计,网民点击数为60787人次。

5. 被害人聂志雄陈述,他与严晓玲同居。网络上发布关于“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文章,纯属捏造事实。严晓玲在租住处内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伴随呕吐、腹泻,严晓玲的弟弟当日送药来,他和林希健也去药店买药喂她吃。当晚他外出,叫林希健照顾严晓玲,后接到电话被告知严晓玲被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不是丽歌KTV的股东,也不是黑社会头目,只是平常有吸毒。这些文章使他一家人都没脸出门。妻子要离婚,父母也不理他,家人的声誉、生活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和骚扰,希望追究捏造事实的人的责任,回复其名誉。

6.被害人林宗颖(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陈述,网络登载《闽清籍女子严晓玲死亡时间》的系列文章,内容完全不属实,是造谣、诽谤,闽清公安干部中没有叫卢贤丁的人,他绝对没有参股经营丽歌KTV。网文发布后,一些网民打电话到他家辱骂、威胁;他妻子外出买东西,背后都有人议论,不敢去上班;他儿子在学校也被同学取笑,都不想去上学了;连他的岳父也被人说闲话,不去登山了,他的日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个人名誉和人格遭到损坏,并影响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同时也给闽清当地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希望追究捏造人的法律责任。

7.被害人涂义铿(闽清县检查院副检察长)陈述,闽清县检察院只有他一个姓涂的,他不认识聂志雄,网文完全是捏造、诽谤,毫无事实依据。影响面很广,很多人都打电话来了解,同事、朋友的议论,严重损害其个人的名誉,给他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和压力,极大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希望追究捏造人的法律责任。

8.被害人邱吉谓(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陈述,有关“严晓玲死亡事件”的网文歪曲了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对闽清县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他的电话不断,有追查的、咨询的、关切的,更有谩骂恐吓,造成他家人极度不安,本人心神不宁,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请求追究事实造谣人的法律责任。

9.被害人陈继魁(闽清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陈述,“网文一”、歪曲事实,还公开了他的姓名、手机号码及办公室电话等资料。2009年6月25日上午,他与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等人到林秀英家中与林秀英的丈夫林斯购和其哥哥林爱德就严晓玲死亡事件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当时林秀英并不在家,后来又被人捏造成闽清公安局领导干部威胁恐吓的文章发布到网络上。一些网民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其本人及其家属进行辱骂、骚扰、威胁,不知情的群众对他指指点点,说的很难听,连他妻子都无法正常上班。其精神、身心受到一定的伤害,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还对闽清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被害人魏梦轩(闽清县公安局干警)及魏名庆(魏梦轩的父亲)证言,有关“严晓玲死亡事件”的网文所写的内容纯属造谣、捏造,使魏梦轩因此被群众指责,同事议论、指指点点,在闽清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使他们家人脸上无光,人格、名誉受损,给他们一家带来很多压力和烦恼,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而申请调离工作单位。要求追究发帖者的责任。

11.证人聂尚铿、刘菊平(聂志雄的父母)证言,严晓玲与其子使男女朋友关系,网络上的传闻内容是造谣,严重歪曲事实;聂尚铿也没有对林秀英说“严晓玲死前曾被8个人轮奸”这样的话。

12.证人黄锦飞(聂志雄的妻子)证言,网络上说她丈夫聂志雄是黑社会的,还把别人轮奸致死的谣言,使她个人及家庭的声誉受到严重的侮辱。

13.证人黄晶(林宗颖的妻子)及黄训梁(林宗颖的岳父)证言,互联网上些她丈夫林宗颖等执法人员跟黑社会的聂志雄在闽清合伙开丽歌KTV,严晓玲是被人轮奸致死的文章,很多人不了解情况,背后议论,使她抬不起头,影响儿子上学,她父亲不敢去登山,陌生人打电话威胁,家里人的压力都很大,无法正常的生活、工作及学习。

14.证人黄其峰(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证言,网络上的网文完全是造谣、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涂义铿检察官的名誉。

15.证人刘伟平、陈其键、龚艳英、高辉(闽清县公安局干警)的证言,网文一、网文二所提到的内容完全是污蔑造谣、胡编乱造,根本没有依据。对邱吉谓、林宗颖、魏梦轩的名誉、人格都造成损害,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魏梦轩无法忍受压力,申请调离工作单位。

16.证人林春、张和淳(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干警)的证言,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他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闽清县医院报警称有一个女子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死亡,他们出警赶往医院,向医生了解情况。过一会儿,有一个叫林秀英的妇女赶到医院,说死者是她女儿严晓玲。医院收费大厅站着二、三个男子,其中一个是聂志雄,聂志雄是他辖区的吸毒人员,抓过几次,所里的人都认识,聂志雄见他们过来就跑了。后来案件移交给魏梦轩受理。林春还证实2007年12月至2010年5月9日,他在梅城派出所当段警,丽歌KTV在其管辖区域内,由林国辉、方友丛和陈丽娜合股开设,聂志雄不是丽歌KTV的股东。丽歌KTV于2008年12月被查有一吸毒人员自带K粉到丽歌KTV吸食,此后未发现丽歌KTV有违法经营现象。

17.闽清县公安局于2010年3月2日出具的《“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证明“网文一”、“网文二”内容纯属捏造,严重失实:(1)“丽歌”KTV于2008年1月15日开业,至严晓玲死亡事件发生才一个月左右,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均未参股其中,闽清县公安局无卢贤丁此人;(2)“丽歌”KTV开业以来,除查获3人携带K粉在该场所吸食外,未发现该场所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3)2005年至2009年闽清县共发生命案21起,已破20起,不存在“丽歌”KTV开业后闽清县经常出现女尸的情况;(4)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和政法委陈继魁副书记等领导干部专程到林秀英家走访时,林秀英并不在家,不存在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故“网文一”、“网文二”通过贬损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邱吉谓以及民警魏梦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损害闽清县公安局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影响闽清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稳定。

18.证人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丽歌KTV登记股东)证言,丽歌KTV登记股东为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林国辉名下有黄星股份,方友丛名下有郑东华、严品涌股份,陈丽娜名下有黄福明、刘萍股份,没有与闽清公安局刑警大队林队长、涂检察官、聂志雄等人合伙开办,也没有公务员参股,没有贩卖毒品、介绍胁迫卖淫、与黑社会勾结等谋取暴利的行为。这些毫无根据的谣言对“丽歌”歌舞厅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现在都无法正常营业,亏本经营,经济损失很大。

19.证人黄星、郑东华、严品涌、黄福明、刘萍(丽歌KTV暗股)证言,他们分别入股在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名下,没有公务员入股,林宗颖、涂义铿、聂志雄没有参股,丽歌KTV不存在网文所捏造的事实,网文严重影响丽歌KTV的名誉和形象,造成经营亏本。

20.证人黄忠莺、陈杰、黄祥耕(丽歌KTV工作人员)的证言,丽歌KTV只被查处过一次,没有发生其他违法现象。股东有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林国辉负责全面管理。网络传闻对丽歌KTV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1.证人刘永文、林松、黄勍白、陈雍桂、汪义云、陈秋燕(闽清县医院医护人员)证言,2008年2月11日晚上他们对严晓玲进行常规抢救半小时后,严晓玲已经死亡,没有进行具体的检查及确定具体死因,没有见到严晓玲体表有伤痕,没有提取尿液化验。电话报警后两名警察到场,死者母亲也到医院,警察了解整个情况。参与救治的医生跟护士始终没说“严晓玲被人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体内还有精液”之类的话,法医解剖时,医务人员都没有在场。

22.证人温振南(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委会干部)证言,听村民说网络及社会上都在传严晓玲的死因,聂志雄怎么可能是闽清黑社会的头目,政法机关人员怎么会跟聂志雄合股经营娱乐场所,城关村年年都是综治先进单位,现在社会上不知情的人觉得城关村的综治环境恶劣,给城关村现象及声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3.证人林威(闽清个体户)证言,丽歌KTV是做正当生意的,没有存在卖淫、贩毒等现象。不知情的人误以为闽清现在很乱,有政府的工作人员和黑社会同流合污,娱乐场所都存在卖淫、贩毒等现象。聂志雄只是小混混,根本不可能是黑社会人员。在网络上造谣的人安全是颠倒是非,弄的整个县城都人心惶惶的。

(二)关于严晓玲事件经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

24.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接警单、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场解剖笔录,证明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于2008年2月11日22时26分12秒接到群众报案,派警赶到县医院,处警反馈死者严晓玲身上无外伤;经法医鉴定死者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对该事件不予立案,并告知林秀英;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继父林斯购、弟弟严闽、严方、二伯严业桂始终在尸检现场并在尸检记录上签字认可。

25.闽清县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单、临床护理记录单、心电图申报单,证明2008年2月11日22时05分,患者严晓玲被人送到医院时,医生检查发现其神志不清、脉搏摸不到、呼吸无反应、血压测不出等症状,经抢救半小时后死亡。并告知家属由于死因不详,若有异议,可申请尸检。

2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DNA字【2008】109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严晓玲的阴道内提取物未检见人的精子。

27.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刑病字【2008】第43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材料为严晓玲的子宫和附件,检验记录:子宫鸭蛋大小,表面光滑,宫腔内未见异常,一侧输卵管峡部明显增粗,并见—1.6×1cm的破口,破口周围见出血及少量凝血块。镜下输卵管峡部内见大量的绒毛组织,间隙出血明显。病理诊断:输卵管妊娠并破裂。

2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8】5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严晓玲的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常见安眠药、毒鼠强、有机磷农药、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29.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梅公刑技法(2008)第3号关于严晓玲死亡案的法医鉴定书、尸检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并告知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尸检照片证实体表没有伤痕。

30.勘验、检查笔录,有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08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前往严晓玲租房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40号102房进行勘查的情况。

31.闽清县公安局提供林秀英控告书,公安部、中共中央妇联部、福建省人大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信访局、闽清县人大常委会、闽清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批转的信访件,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训诫书,证实林秀英自女儿严晓玲死亡后,多次上访,以及相关部门办理答复的情况。

32.中国共产党闽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闽清县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股丽歌KTV调查情况》,证实经过调查,未发现“网文一”、“网文二”所涉及的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有参股丽歌KTV,也没有发现上述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闽清县公安局无卢贤丁此人。

33.闽清丽歌歌舞厅出具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意见书等材料,证实闽清丽歌歌舞厅是在合法经营的一家合伙型娱乐企业,负责人是林国辉,登记股东为林国辉、方友丛、陈丽娜。

34.闽清县检察院出具的证明,证实闽清县检察院现有在编干部52名,只有一名涂姓检察官,涂义铿没有参股丽歌KTV。

35.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现有机构设置中无治安科,该局民警中亦无卢贤丁此人。

36.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过调查,未发现林宗颖、涂义颖有参股丽歌KTV。

37.福建闽清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2月1日至2月7日间该酒店未接待过林希健、聂志雄、黄尊栋、黄德瑞、严晓玲等五位客人。

38.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闽清县医院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2月13日没有提取死者严晓玲尿液进行检验的记录。

39.福州市公安局出具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闽清“2008.2.11”严晓玲死亡真相的相关材料,证实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严晓玲死亡事件经过。

40.证人黄声旺(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陈其健、池希仙、刘宜钗、吴于东、余世凤(闽清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中队干警)证言,根据死者严晓玲家属的申请,2008年2月13日他们在闽清县医院太平间旁的解剖台对死者严晓玲尸体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严晓玲的腹内有大量积血及输卵管破裂,提取严晓玲的阴道内容物送福州市中心鉴定。死者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弟弟严闽和严方、继父林斯购、大伯严业桂均在解剖现场,对尸体检验没有异议,并在尸检记录本上签字。在此前一天,在闽清县医院内做了死者严晓玲的尸表检查,没有发现死者身上有损伤。尸表体检和尸体检验期间,没有医护人员在场。没有医护人员在场。没有将相关提取物送该医院检验,因闽清县医院不具备法医鉴定资格。

41.证人严方、严闽证言,证实他们姐姐严晓玲与聂志雄系男女关系,严方看到法医从他姐姐的腹腔内提取了一些东西下来,没有看到丢弃。严闽还证实2008年2月11日8时他姐姐叫他送红色补血的瓶子到他姐姐和聂志雄的住处,闽清县公安局人员在解剖尸体时,他母亲、兄弟、继父、二伯严业桂均在场,他们在尸检鉴定在场人签名栏上签名按手印,严闽没有跟他母亲说严晓玲的尿液化验出精虫。

42.证人林希健、黄德瑞、黄尊栋的证言,从2008年2月11日凌晨开始,严晓玲在其租住处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伴随呕吐、腹泻。严晓玲弟弟曾于当日送药到租住处。傍晚,聂志雄等人外出,委托林希健照顾严晓玲,当晚严晓玲病情加重,被林希健送往闽清县医院救治,并通知聂志雄赶往医院。

43.证人施家灼、朱传荃、毛新云证言,2008年12月18日施家灼、朱传荃在丽歌KTV包厢内吸毒,被闽清公安局抓获,是毛新云打电话叫人把毒品拿进来的,丽歌KTV没有贩毒。

44.证人林月香(系医院护工)、陈群和李金泉(病人家属)的证言,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一男子肩扛着一女子到医院急诊室,该男子还向医生借电话打完后就离开了。经过医生抢救,那女子还是没救活。医院报警,民警马上赶到,一会儿,一名妇女和几名男子也到医院,该妇女说死者是她女儿。

(三)关于三名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经过的相关证据:

45.证人林秀英证言,2008年2月11日女儿严晓玲死后,其多次写信上访,反映女儿是被人轮奸致死,以及警匪勾结,合伙开办丽歌KTV卖毒品、卖淫等。2009年5、6月份,她在省政府信访时认识范燕琼。6月20日,范燕琼主动通过电话联系约她见面,地点在福州市第一医院。她让她哥从光泽赶来陪她一起见范燕琼,第二天他们见面后,她就带范燕琼到她儿子严方的租房,她对范燕琼说了严晓玲的事,并把法医鉴定、医院病历、信访材料等复印件给范看,范燕琼要材料原件。22日,她兄妹带了材料原件赶到福州,范燕琼约在福州协和医院门口见面,范燕琼呆了陈焕辉来,见面时范燕琼把写好的关于她女儿死亡事件的一份材料给她兄妹看,范燕琼说要发布到网络上,他们兄妹表示同意。当时文章里没有提及林宗颖、卢贤丁和涂检察官,是她听完范燕琼写的文章后,又告诉范燕琼这三人参与经营丽歌KTV,还将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室、公安局长、政法委副书记等人的名字、电话给了范燕琼,这些她只告诉了范燕琼。范燕琼带他们到附近复印店扫描信访材料原件十几张。网络文章中的有些内容是她和家人没有经过调查了解的,但有些话是范燕琼写的,不是真实的。过几天,陈仰东在协和医院门口接她兄妹到马尾一户人家,并给了她一部新手机和新手机卡。当时在场的有游精佑、陈仰东、李子山、吴华英等人,由李子山拿着摄像机在饭厅对她兄妹二人拍录像,吴华英交代林爱德进行补充,后吴华英还将《闽清常出现无名女尸 严晓玲被八人轮奸慎入—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她女儿的几张生活照、身份证都拍进去。当时游精佑告诉她兄妹要把拍的录像发布到网络上。过几天,吴华英打电话要她传严晓玲的生活照,她又让她哥把她女儿的两张生活照和一张死后的照片在闽清的一家复印店里传给吴华英。没有考虑到将没有经过核实的材料提供给范燕琼、游精佑等人在网上传播,会造成什么影响,会有许多网民聚集起来闹事,也没有考虑到这样做可能造成许多网民攻击、谩骂、诋毁政府。并确认《<福建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 惨绝人寰 诉告无门> /作者:严寒》文章内容及视频中的“网文一”内容截图。

46. 证人林爱德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他系严晓玲舅舅。2009年5月份左右,他妹妹林秀英在省政府信访办认识范燕琼。范燕琼通过电话联系林秀英,说自己是记者,约定在福州市一医院门口见面,6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他们见面后一起到外甥严方的租房,林秀英向范燕琼哭诉严晓玲肯定被人奸杀的,2007年12月份严晓玲还向林秀英要卫生纸,到正月初五就死了,不可能是宫外孕致死等。范燕琼叫林秀英拿鸣冤的状子放在胸前拍照,范看了事先准备好的信访材料后,要求提供原始材料,还要闽清县领导的电话。之后,他妹妹回闽清取所有材料原件。22日傍晚,他妹妹与范燕琼约好在协和医院门口见面,范燕琼说要把这些材料整理出来后发布到互联网,让更多的人知道。期间,林秀英告诉范燕琼刑警队长林宗颖、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参股丽歌KTV,还告诉范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室的电话、公安局长及政法委副书记陈继魁的电话。范燕琼把林秀英提供的严晓玲死后上半身彩照、病例、上访材料等17份原件在协和医院附近一家复印店扫描后,存在范燕琼及另一个人的邮箱地址里。二篇网络文章中,他和林秀英向范燕琼所说的内容用横线标注出来,没有标注的地方是范燕琼夸大编造的,标题也是范燕琼编造的,他和林秀英并没有说过“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和“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这样的话。6月24日下午3时多,陈仰东开车接他兄妹到马尾一高住宅楼单元房,陈仰东送一部手机和卡给他妹妹,说以后用这部电话联系。在该房间饭厅里有人拍摄他妹妹讲述严晓玲被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的事情,吴华英叫他补充。吴华英、游精佑等人说是记者采访他们并把情况制成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在拍摄录像时,吴华英要求将“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材料也拍进去,并交代以后用陈仰东给的手机联系。当时房间里还有游精佑等人。后来吴华英还要严晓玲的生活照,他在闽清一家复印店通过QQ邮箱发给吴华英。6月26日看了报纸后才知道范燕琼的文章发表了,他很后悔,本想帮林秀英的忙,通过媒体报道、网络宣传曝光等形式,引起重视,获得相关人员和政府部门的赔偿,却变成是骗人,给政府带来负面的影响。经照片辨认出范燕琼、吴华英;确认扫描以及17张信访材料、吴华英给林秀英的电话号码及QQ号码、邮箱以及确认范燕琼写的二篇文章。

47. 证人陈焕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18日至24日期间范燕琼住在他家。6月21日左右,范燕琼用他家的电脑写好标题是“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 惨绝人寰 ”的文章,说要在互联网披露出去。第二天,范燕琼将写好的文章发送到儒江劳教所门口的一家“小杜”打印店打印,在福州南门附近范燕琼与林秀英兄妹见面,并将打印的材料念给他们兄妹听,他们兄妹表示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还在附近一打印店将林秀英拿的一些上访材料及照片扫描后存到范燕琼的邮箱上。范燕琼当晚住在他家,后范燕琼说已经将她写的“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并加贴严晓玲死亡相片的文章发布在境外互联网上,国内许多网站都已经转载了,还点开网络上的文章给他看,有1200多点击率,文章标题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吴华英打电话叫他把摄像机带到游精佑马尾家中,其看到大厅中有陈仰东、游精佑、林秀英、林爱德、吴华英和另一个不认识男子在餐厅拍录像。

48. 证人杨雪云证言,她系陈焕辉妻子,范燕琼到她家,让她看她家电脑上有关闽清女孩被人轮奸的文字及图片,并说该女孩被八人轮奸,下面被挖掉,非常残忍,还说警察参股那家店,那家店里很多人吸毒、卖淫,也不知道多少女孩被玩死在里面。范燕琼决定在网上发文。过了一个晚上,因她看不清楚文字,范燕琼十分认真地念给她听,帖上有一个张黑白图片,上面的女孩很可怕。当时她觉得范燕琼这样做影响很坏。

49. 证人陈仰东证言,他通过范燕琼介绍认识林秀英,2009年6月22日左右范燕琼通过“一片云”的电子邮件传给他林秀英女儿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法医鉴定、医院病例、信访回执等十几张材料扫描,还收到范燕琼发的一篇署名为“吴青天”的文章,文章内容与他在网络上看到的是一样,看完后就删除了,因为他觉得文章内容可能对提及的人造成诽谤,构成违法。6月24日上午,游精佑打电话叫他去买一部新手机和手机卡给林秀英,还要他接林秀英兄妹到其马尾家,游精佑对林秀英兄妹说:“记者会给你拍录像,免得以后被人灭口。”后在游精佑家中饭厅,有一个男人拿着一台摄像机对着林秀英兄妹拍摄,吴华英教林秀英说得更生动一点、要感人,过一会儿,他听到林秀英说话的声调变得比较悲惨,吴华英还叫林秀英的哥哥补充。6月28日,游精佑到他办公室,打开他的电脑网页,他看到网页里有拍摄林秀英的视频。经他确人范燕琼发给的网文及林秀英提供的法医鉴定的扫描材料。

50. 证人李子山证言,2009年6月底的一天傍晚,游精佑打电话让他帮忙拍“闽清女子严晓玲被人强奸致死后其母亲讲述经过”的片子,他、吴华英和游精佑等人一起到游精佑家。当时林秀英拿了一叠材料包括严晓玲的死亡相片、文章等。游精佑提供摄像机,他在饭厅负责为林秀英兄妹的讲述拍摄录像,吴华英负责指挥他们拍摄,林秀英讲述不清楚的地方,让林爱德补充,大约拍了半个小时。吴华英要求把林秀英带来的严晓玲的身份证、照片、信访材料等都拍摄进去,让他拍摄林秀英带来的一张标题为“控诉”的告状材料、《闽清常现无名女尸 严晓玲被八人轮奸慎入—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网络文章及严晓玲的身份证。吴华英还要求林秀英传严晓玲的生活照到吴华英邮箱上。经其相片辨认出吴华英、游精佑、林秀英等人及确认拍摄的视频截图。

51. 证人郝刚证言,2009年6月24日上午,游精佑、吴华英向他借摄像机给林秀英和林爱德拍摄录像,他还分别打电话给游精佑、吴华英,讲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事实与网络文章的内容差异太大了,让他们慎重对待。当晚8时左右,游精佑、吴华英将拍摄的录像交给他编辑成视频后通过邮箱发给他们,游精佑让他把录像里说的话打成字幕。后来吴华英传了严晓玲的艺术照、死亡照片、身份证及一张网络文章的截图四张照片让他编辑到视频中去,并要求加一些文字说明。他看到严晓玲的死亡照片太难看了,没有放到视频里面去。后他把剪辑好的视频通过QQ发给了游精佑。两天后他在博讯网上看到了他剪辑的那段视频。他在编辑视频时,感觉林秀英的说法缺乏有力证据,可信度存疑,但游精佑一直催要录像,碍于情面,他就把编辑好的录像发给了游精佑,后他把电脑里的视频和照片都给删除掉了。确认他与游精佑的QQ聊天记录证实了发送视频的情况。

52. 证人郭宝锋证言,他在凯迪网站看到“网文一”的帖子及严晓玲的尸体照片。2009年6月20日至25日期间,游精佑将从网上得到的与严晓玲有关的三篇帖子发到他建立的“牛博福建群”QQ群里面,内容都是严晓玲被人轮奸后杀害。6月26日上午,他收到游精佑发来的一份“严晓玲母亲哭诉”视频的邮件,让他帮忙将视频传到网站上,下午他用办公的电脑将该视频资料传到互联网的境外视频网站上,随后游精佑将这段视频链接地址转到了凯迪论坛上,供网友看。游精佑要求他上传邮件后把邮件删除,他还对游精佑说以后不要通过QQ给他传文件,这样非常危险,他认为这件事对社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网友打电话说听不懂视频里的方言,他建议游精佑能否给视频加上翻译的字幕,游精佑答应了。确认他与游精佑的QQ聊天记录证实游精佑与他上传视频的过程。

53. 证人黄齐圣、黄细英夫妇证言,2009年6月25日晚至次日上午7时多,只有范燕琼在他们家电脑上操作过。

54.证人陈建寿证言,2009年6月24日中午,陈焕辉将一台电脑存放他家两天,6月27日晚上公安干警到他家把电脑拿走了。

55. 证人林闽川、林锋端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6月25日中午,他们在店内为一男子用QQ两次上传严晓玲的照片(艺术照及非常可怕的头部照)至QQ号329511051(吴华英的QQ号,网名“心尘”),有打电话与对方联系,并用QQ聊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对方口音系福清的,是女的。经其相片辨认出该男子系林爱德。

56. 证人杜长红证言,20096月22日下午15时多,陈焕辉通过QQ传给他一份材料“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叫他帮忙打印。陈焕辉、范燕琼来过他店里。经相片辨认出陈焕辉、范燕琼;并确认出通过陈焕辉QQ邮箱与他QQ邮箱发送该文章的情况。

57. 证人柯红儿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6月22日17时左右,有一女二男到她店内扫描17张材料后,要求发送到其提供的范燕琼和陈仰东的邮箱fyqwz@163.com和cyd6699@yahoo.com上。经其相片辨认出男的是陈焕辉、女的是范燕琼。并确认扫描出的17份材料。

58. 证人黄朝丰(福州市协和医院感染科医生)证言,2009年6月25日,他与游精佑(网名赫索格)在网络上聊天时,游有咨询宫外孕的问题。他查阅妇产科方面的书辑后回答游精佑宫外孕会引起阴道内不规则出血,会造成来月经的假象。

59.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上诉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涉案有关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60. 鉴定结论,有福建中证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2009]数鉴定第35号(2)、(3)、(4)、(7)证据固定鉴定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三名上诉人等人的电脑硬盘,手机中的数据进行鉴定,确定网文及视频系三名上诉人等人所为。

61. 视听资料,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光盘一张、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光盘一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光盘三张,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上诉人等人与案件有关的电子邮件。

62. 公安机扣押的上诉人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制作的林秀英、林爱德口述、“网文一”截图等视频光盘。

63.下载的网络文章与QQ资讯等相关书证的签字确认,证实“网文一”、“网文二”系上诉人范燕琼所写,范燕琼所使用的QQ邮箱发送邮件的资讯以及林秀英给她的材料扫描件等。

64. 公安机关出示给证人李子山的三张视频截图打印件,证实该三张视频截图打印件就是吴华英叫李子山在游精佑家拍摄的林秀英带来的材料,并签字确认。

65. 公安机关从郭宝峰、郝刚电脑提取的QQ聊天记录,证实自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26日“完美牛氓”(游精佑)与“彼得狗”(郭宝峰)之间的QQ聊天记录;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7月3日“完美牛氓”(游精佑)与“寂寞笙歌”(郝刚)之间的QQ聊天记录。

66.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于2010年5月10日、 5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光盘内容说明以及于5月12日出具的邮件情况说明:在“网易光盘”文件夹提取范燕琼网易fyqwz@163.com邮箱的四封电子邮件,证实上诉人范燕琼杜撰“网文一”的过程。

67. 上诉人范燕琼供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6月20日左右,她打电话给林秀英说她自己要来福州。第二天上午,她和林秀英兄妹在福州市第一医院门口见面,林秀英带她到林秀英儿子在福州的租住处,她听林秀英陈述其女儿被轮奸致死的情况,并看了林秀英带来的法医鉴定、死后照片、控告状等材料后,就在福州的一家小网吧,写完文章的框架后就保存在自己的邮箱。之后在陈焕辉家继续修改“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的文章,内容是关于严晓玲在丽歌KTV内惨遭警匪轮奸致死的经历。6月22日,她又通知林秀英来福州,傍晚她和林秀英兄妹在福州协和医院附近的一家面馆见面,她把写好的材料交给林秀英兄妹。她告诉他们要把材料发布到互联网上。还把林秀英带来的材料在协和医院附近“一片云”的复印店扫描后发到她和陈仰东的邮箱里。当晚23时许,在马尾陈焕辉的家中通过网易邮箱将该文章加以修改,并把严晓玲死亡照片加贴进去一起发送到境外“参与网”、“博讯网”网站上。次日发现该文章标题被更改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登在“参与”网上,该文章的第一自然段及后面附的联系电话除了林秀英外都不是她加的。她将该帖下载并署名“吴青天”转发给陈仰东、前夫林辉及网友“纯洁网络”,她还把刊登这篇文章的网页点击给陈焕辉夫妇看,还让他们看她写的告状材料和林秀英女儿死亡的照片。当时网页的点击率已有1200多点,看到点击率这么高,她有点紧张,因她觉得没有核实林秀英讲的话就轻易发布到互联网上。2009年6月26日清晨,她接到林秀英称公安局姓邱的副局长带人到家里吓唬电话后,在连江黄圣齐家中用电脑写了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的一个记者蔡楚caichu@hotmail.com,该文章中的照片是她第一次见林秀英时用手机拍摄的。她的邮箱有很多个,比如fyaqwz@163.com、464251902@qq.com(别名ec123@qq.com、网名神州有泪)、fanyanqiong@gmail.com、f_jy206@163.com。并确认从自己邮箱发给网友“纯洁网络”、陈仰东、前夫林辉、“一片云”以及用陈焕辉樱樱美代子的网名发送给打印店“阿杜”的文章。

68. 上诉人游精佑供述,2009年6月24日,他在凯迪网上看到“网文一”,用电话联系了林秀英和林爱德,并让陈仰东去买一部新手机给林秀英供专线联系,策划要为林秀英拍摄录像并发布到网络上。他让陈仰东去接林秀英兄妹到他马尾的家中,吴华英去郝刚处拿摄像机,让李子山负责拍摄录像,在他家餐厅林秀英兄妹并排坐着讲述严晓玲事情经过,吴华英叫林秀英的哥哥帮忙补充。他跟林秀英说,这个录像会发布到网络上。拍摄期间郝刚电话告知官方新闻发布会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他通过QQ向医生及网友“花木兰”咨询有关宫外孕的情况,他们都说宫外孕出血会有来月经的假象,严重的还会导致大量内出血危及生命。26日凌晨,郝刚把剪辑完的视频通过QQ传给他,他就把剪辑好的录像(包括音频和视频)及“严晓玲案”为标题上传到土豆网,还传给顾志坚、郭宝峰。吴华英叫他把视频传给她,由她传到境外的网站上,一、两天以后,他在“博讯网”里看到了吴华英上传的那段视频。26日郭宝峰说把他的视频传到一个国外的服务器的网站上,他按郭宝峰讲的打开该网站看到了视频。经其相片辨认出范燕琼、吴华英;并确认他与吴华英、郭宝峰、郝刚、张世和的QQ聊天记录。

69. 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林秀英已被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70. 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三名上诉人身份、年龄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检、辩双方在庭审对事实、证据方面的争执的四个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网文一”是否均为上诉人范燕琼所写。

关于上诉人范燕琼提出其文章没有点到本案被害人涂义铿等人,是境外网站编辑处理变更标题并添加“重要提示”形成“网文一”。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监察员认为,“网文一”的内容均是上诉人范燕琼杜撰的。经查,侦查机关从上诉人范燕琼的网易电子邮箱提取4封电子邮件,证实范燕琼在其邮箱间传送所杜撰“网文一”修改的过程,“网文一”形成后保存在其邮箱的时间为2009年6月22日23时47分,并经范燕琼确认其自己撰写的“网文一”于23时49分05秒发送给网友“纯洁网络”,而“参与网”与“博讯网”是同月23日才出现“网文一”,范燕琼邮箱里的“网文一”,不可能是从网上下载的;证人林秀英、林爱德、陈焕辉的证言也能印证“网文一”出自上诉人范燕琼之手;而本案中提取相关涉案电脑硬盘上的材料,没有证据能够印证上诉人范燕琼在6月22日有收到他人发送给她的“网文一”。综上,范燕琼杜撰“网文一”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范燕琼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上诉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捏造事实的问题。

上诉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是根据林秀英口述。没有捏造事实的诉辩理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三名上诉人将没有事实依据,仅根据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消息就进行编撰、剪辑并公开进行发布,是捏造事实的行为。经查,上诉人范燕琼不仅捏造了警匪勾结轮奸女青年等虚假的事实,还杜撰了邱吉谓、陈继魁等十余人呆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细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捏造的事实。上诉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上诉人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一”有捏造事实,仍把“网文一”截图、严晓玲生前的生活照片一并截入到视频中,并在拍摄录像时有意识使林秀英的讲述更加生动,使视频内容更具迷惑性,更容易误导民众,上诉人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对危害后果起到放大和推动作用。该诉辩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上诉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

上诉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诉辩理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三名上诉人制作的网文和视频被冠以“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继续奸尸”等醒目字眼,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胁迫卖淫、暴力提成”等骇人听闻的内容,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指责,情节严重。本院认为,在网络普及的现实社会,网络世界已不再是单纯的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名上诉人所制作的网文和视频散布于互联网上,被冠以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继续奸尸、惨绝人寰等醒目字眼为标题,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贩卖毒品、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暴力提成等内容,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并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不仅造成多名被害人个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被害人家人的声誉、精神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和骚扰,还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亦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干扰到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众和网民认为闽清当地的地方治安混乱、环境恶劣,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执法形象,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足以认定本案三名上诉人行为及其后果属于情节严重。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意见,予以采纳。

(四)本案是否适用公诉程序的问题

上诉人范燕琼、游精佑及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适用公诉程序的诉辩理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三名上诉人不仅通过网络散步虚构的事实,并引发国内外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密集地点击、谩骂、贬损被害人,而且因为被诽谤的对象聂志雄外其他均为公务人员代表了国家机关,网文及视频的散布,在客观上还引发了大量民众敌视,指责闽清县基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属于公诉案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对其进行程序审查,进而作出不予受理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见,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可以提起公诉。对于本案而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过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罪判决”,因此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三被告人犯诽谤罪的有罪判决。而且本案三名上诉人利用互联网大肆散布捏造虚假事实,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大量网民跟贴、点击、谩骂被害人,严重贬损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大量网民的负面评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形象,严重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干扰到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上,本案作为公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员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燕琼在查阅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医院病历、信访答复等材料后,仍然两次杜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上;上诉人游精佑、吴华英在福州市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后,明知林秀英兄妹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及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一”没有事实依据,仍然为之拍摄,并加入上严晓玲生前生生活照片制作成视频,在互联网上散布;三名上诉人的行为引发网民广泛关注,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大量网民点击、跟贴,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贬损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给被害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干扰到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程序违法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诉辩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香珠

审判员 傅立新

代理审判员 李舒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凌

郑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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