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榕刑終字第502號刑事裁定書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2009)馬刑初字第154號刑事判決書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0)榕刑終字第502號

2010年6月25日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范燕瓊,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於福建省南平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區馬坑路7號綜合戶,住南平市延平區楊真新區5號206單元。因涉嫌犯誹謗罪於200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游精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於福建省福州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向莆鐵路(福建)第二工程段副總指揮,戶籍所在地福州市晉安區前嶼東路77號鼓山苑小區鼓吉2座307單元,住福州市馬尾區東方名郡11號樓1102室。因涉嫌犯誹謗罪於200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曉原,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麗文,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華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於福建省福清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福清市東張鎮先進村芹壽山46號,住福清市融城鎮清展花園1#601室。因涉嫌犯誹謗罪於200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金光鴻,北京市暢穎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犯誣告陷害罪一案,於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馬刑初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6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尚穎、鄭小波、劉雪芬、代理檢察員楊明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范燕瓊及其辯護人李方平、丁錫奎,上訴人游精佑及其辯護人劉麗文,上訴人吳華英及其辯護人金光鴻,鑑定人夏勝海,證人林國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8年2月11日晚,閩清籍女子嚴曉玲在與聶志雄同居的承租房內,因肚子疼痛被送往閩清縣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嚴曉玲母親林秀英對鑑定結論不服,多次上訪,並在上訪中認識了被告人范燕瓊。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瓊聽了林秀英及其兄林愛德講述嚴曉玲死亡的相關情況,看了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鑑定等材料後,着手杜撰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22日晚,被告人范燕瓊將該文章發布到境外網站,不久,該文在「博訊」、「參與」等境外網站上被更名為《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下稱「網文一」)的帖子。「網文一」在互聯網上發布後,被國內外多家網站紛紛轉載,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塗義鏗、林宗穎、聶志雄等人。引起福州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經過認真調查核實,發現被告人范燕瓊所寫的「網文一」虛構事實,純屬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凱迪網」看到了「網文一」後,與被告人吳華英策劃將林秀英、林愛德接到游精佑馬尾家中製作視頻。在製作視頻時,其朋友郝剛打電話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福州市有關部門關於嚴曉玲死亡的新聞發布會公布的內容與網絡文章出入很大,並提醒二人應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仍將「網文一」、嚴曉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的口述製作成視頻,以「訴說」為標題發到「土豆網」上,並發送給網友郭寶峰等多人,要求這些網友協助將視頻發布到互聯網上,有意識地廣泛傳播,進一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後由網友將該視頻發送到境外互聯網站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標題,發布在「博訊」網等網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瓊接到林秀英電話,稱「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帶人到其家中嚇唬她」。被告人范燕瓊馬上就杜撰了一篇題為《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下稱「網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虛構的事實,後將該文發送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郵箱上。其行為使被害人邱吉謂、陳繼魁等人的人格受到嚴重損害,名譽受到嚴重破壞,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並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證據固定鑑定檢驗報告、法醫鑑定、網絡公司提供相關證據的光盤、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文及視頻的網民點擊的情況、中國共產黨閩清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關於閩清縣有關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參股「麗歌」KTV調查情況》,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嚴曉玲死亡事件」網文捏造事實嚴重損害我局執法公信力》、閩清縣公安局接警單、不予立案通知書、反饋報告、林秀英信訪材料等證據。

原判認為,被告人范燕瓊故意捏造事實,先後兩次杜撰文章發布到境外的互聯網網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吳華英在明知福州市有關部門已經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嚴曉玲死亡真相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為嚴曉玲家屬拍攝錄像,並加入范燕瓊杜撰的網絡文章製作視頻,在互聯網上廣為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誹謗他人、誤導民眾,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上網點擊和跟帖,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嚴重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給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三被告人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沒有向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作虛假告發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誣告陷害的罪名不當,應予變更。據此,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范燕瓊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游精佑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吳華英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上訴人范燕瓊上訴稱,其沒有捏造事實,文章沒有點到本案被害人塗義鏗、盧賢丁,是境外網站編輯處理變更標題並添加「重要提示」,形成「網文一」;貶損人格尊嚴和名譽屬於民事侵權,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本案屬於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件。請求改判其無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范燕瓊沒有捏造事實,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不構成誹謗罪,不屬於公訴案件,原判改變罪名沒有依據。建議改判無罪。

上訴人游精佑上訴稱,其將林秀英講述女兒之死的過程製成視頻,不是捏造事實,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誹謗罪;即使其行為構成誹謗,也不符合公訴案件的條件;本案辦案程序違法。請求改判其無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程序不合法;上訴人游精佑拍攝范燕瓊文章和錄製林秀英口述視頻,不是捏造事實,沒有誹謗他人的動機和目的,沒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其行為不構成誹謗罪;即使上訴人行為構成誹謗,也不符合公訴案件的條件;建議改判上訴人游精佑無罪。

上訴人吳華英上訴稱,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變更罪名,剝奪了其對誹謗罪的辯護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吳華英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其行為不屬於情節嚴重,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不屬於公訴案件。建議改判上訴人吳華英無罪。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意見:原判認定三名上訴人誹謗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訴辯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晚,閩清縣女青年嚴曉玲在與聶志雄同居的承租房內,因肚子疼痛被送往閩清縣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閩清縣醫院醫護人員報警,閩清縣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兩名幹警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後,立即出警趕往醫院了解嚴曉玲死亡情況並向110指揮中心反饋。次日,嚴曉玲母親林秀英(另案處理)、繼父林斯購、弟弟嚴閩、嚴方向閩清縣公安局申請要求對嚴曉玲屍體進行剖驗,查明死因。閩清縣公安局法醫於2月13日對嚴曉玲屍體進行了解剖,提取嚴曉玲的血液、陰道物,委託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所檢驗,經檢驗,送檢的陰道提取物末檢見人的精子,在送檢的血液中均未檢出甲基苯丙胺、常見安眠藥、毒鼠強、有機磷農藥、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提取嚴曉玲的子宮和附件,委託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鑑定,見子宮宮腔一側輸卵管峽部明顯增粗、有破口,鏡下輸卵管峽部內見大量的絨毛組織,病理診斷為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並破裂;根據上述檢驗意見及剖驗所見腹腔內大量血液、輸卵管破裂等症狀,閩清縣公安局作出「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醫學鑑定結論,並依法製作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林秀英。林秀英、林斯購、嚴閩、嚴方、嚴曉玲伯父嚴業桂始終在屍檢現場,並在屍檢記錄上簽字認可。但林秀英仍對鑑定結論不服,多次上訪,並在上訪期間結識了上訴人范燕瓊。

上訴人范燕瓊聽了林秀英及其兄林愛德講述的嚴曉玲死亡相關情況,查閱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鑑定、醫院病歷、信訪答覆件等材料後,不顧公安機關法醫已經作出的法醫學鑑定結論,於2009年6月21日在福州市馬尾區陳煥輝家電腦上杜撰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經過修改後,以《閩清「嚴曉玲」比東巴(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下稱「網文一」)為標題於6月22日晚11時47分保存在自己網易郵箱裡,11時49分05秒發送給網友「純潔網絡」,又加貼嚴曉玲的死亡照片發到「參與」等境外網站上。6月23日,「參與」,「博訊」等境外網站出現了「網文一」,上訴人范燕瓊從網上下載後,轉發給陳仰東、林輝、「一片雲」,其中發給陳仰東的網文署名為吳青天。「網文一」捏造了以下虛假事實:1.「閩清縣醫院對面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是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手段牟取暴利」、「嚴曉玲被警匪輪姦致死」;2.「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志雄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台山』的別墅過年」;3.「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利背景的聶志雄等所控制」;4.「本人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得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5.「聶志雄父親說嚴曉玲系遭8人輪姦致死」;6.「聶志雄一夥連同兩名警察突然出現在晝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林秀英請求辦案民警魏夢軒將其親眼所見女兒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寫進筆錄」,「魏夢軒卻已『這是檢查拳打傷和刀砍傷的,不是檢查陰道口和手指紋的』為由拒絕筆錄,魏夢軒強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編造的筆錄上亂按」,「林秀英小兒子到縣醫院看望其姐姐的屍體,一進太平間就驚訝的發現:其姐的子宮等下體被人割下,丟棄在一個紅色塑料桶里。隨後被告知嚴曉玲死於宮外孕。」8.「自從這家KTV創辦以來,這個縣城就時常出現無名女屍」等等。「網文一」還公開了閩清縣委政法委副書記陳繼魁等人的姓名,職務和電話號碼。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5月12日期間,公安機關通過對凱迪社區網,博訊網,天涯博客網等進行網上搜索,網民點擊數累計為142748人次,在谷歌引擎網站上搜索得到截屏圖片11900個。「網文一」被國內外多家網站轉載,引起網民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塗義鏗,林宗穎,魏夢軒,聶志雄等人,被害人林宗穎的妻子,岳父怕遭議論而請假不敢上班或不敢外出登山,小孩在學校怕被人取笑而不願上學,被害人魏夢軒上班被群眾職責無法承受巨大心理壓力而申請調離工作單位,聶志雄家人鬧意見而影響家庭和睦等等,嚴重影響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工作。福州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經過調查,閩清縣公安局既無治安科,也無盧賢丁其人,結論為范燕瓊所寫的「網文一」虛構事實,純屬捏造。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嚴曉玲死亡事件真相。

6月24日上午,上訴人游精佑在「凱迪網」看到了「網文一」後,與上訴人吳華英策劃,主動將林秀英、林愛德接到福州市馬尾區游精佑家裡製作視頻。在製作視頻時,其朋友郝剛打電話告知游精佑、吳華英,福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嚴曉玲死亡真相與網絡文章出入太大,並提醒二人應慎重。但游精佑、吳華英不聽勸告,仍在李子山、郝剛等人的配合下,製作林秀英、林愛德口述的嚴曉玲之死的視頻,並將沒有事實依據的「網文一」截圖以及嚴曉玲生前生活照片一併截入,以「嚴曉玲案」為標題於26日發送到「土豆網」上,並發給網友郭寶鋒等人,要求這些網友協助將視頻發布到互聯網上,後由網友將該視頻發送到境外互聯網站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標題,發布在「參與」、「博訊」等境外網站上。公安機關於2010年5月11日至12日通過訪問境外網站博訊新聞網,查找到視頻頁面3個、貼文頁面8個、點擊率為126247次。游精佑、吳華英的行為,進一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進一步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

2009年6月25日早晨,閩清縣委政法委陳繼魁副書記、公安局邱吉副局長等專程到林秀英家走訪,當時林秀英並不在家。第二天,上訴人范燕瓊就在連江黃聖齊的電腦上杜撰一篇《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下稱「網文二」)的文章,文章捏造了以下虛構的事實:1.「2009年6月25日,閩清縣梅城鎮陳書記與縣公安局邱副局長和縣政法委陳書記等十幾個領導幹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記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嚇。」2.「公安局邱副局長先是大罵網絡對嚴曉玲遭強暴致死的空前報導,緊接着就對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嚇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購)一起抓去勞教!』」3.「梅城鎮陳書記更是從頭到尾的怒罵林秀英。」後將該文發至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郵箱上。「網文二」在互聯網上發布後,被害人邱吉謂、陳繼魁等人受到了網民電話謾罵、威脅、騷擾,家人遭人議論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使被害人及其家人精神和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一) 關於本案對相關人員、單位及當地社會秩序造成後果或影響的證據:

1. 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實2010年5月11日11時30分至5月12日18時0分通過互聯網訪問境外網站博訊新聞網,在該網站上查到與「閩清嚴曉玲案」視頻頁面3個、貼文頁面8個,其中一個視頻(游精佑等人製作的)頁面點擊率為126247次、評論一次、跟帖一條;查到「網文一」的點擊率為833次,評論一條。

2. 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於2010年5月10日、5月1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光盤內容說明,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2009)數檢字第35號(7)光盤中2009年8月25日在谷歌引擎網站上搜索「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得到11900個截屏圖片;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民對網文發帖評論材料;證實大量網民對網文信以為真,跟帖詆毀、謾罵被害人和公安機關、政府機關。

3. 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關於「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等文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情況》,證實從2009年6月23日至7月6日,公安機關對凱迪社區網和博訊網進行網上搜索,對「網文一」顯示點擊率的新聞和帖子進行統計,網民點擊數為81128人次。

4. 福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關於「嚴曉玲案顯示福州警方的惡略 」等文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情況》,證實截止2010年3月16日,公安機關對天涯博客、凱迪社區網進行網上搜索,對「網文一」等文章部分顯示點擊率的新聞和帖子進行統計,網民點擊數為60787人次。

5. 被害人聶志雄陳述,他與嚴曉玲同居。網絡上發布關於「嚴曉玲死亡事件」的文章,純屬捏造事實。嚴曉玲在租住處內出現身體不適症狀,伴隨嘔吐、腹瀉,嚴曉玲的弟弟當日送藥來,他和林希健也去藥店買藥餵她吃。當晚他外出,叫林希健照顧嚴曉玲,後接到電話被告知嚴曉玲被送入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他不是麗歌KTV的股東,也不是黑社會頭目,只是平常有吸毒。這些文章使他一家人都沒臉出門。妻子要離婚,父母也不理他,家人的聲譽、生活都受到嚴重的影響和騷擾,希望追究捏造事實的人的責任,回復其名譽。

6.被害人林宗穎(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陳述,網絡登載《閩清籍女子嚴曉玲死亡時間》的系列文章,內容完全不屬實,是造謠、誹謗,閩清公安幹部中沒有叫盧賢丁的人,他絕對沒有參股經營麗歌KTV。網文發布後,一些網民打電話到他家辱罵、威脅;他妻子外出買東西,背後都有人議論,不敢去上班;他兒子在學校也被同學取笑,都不想去上學了;連他的岳父也被人說閒話,不去登山了,他的日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個人名譽和人格遭到損壞,並影響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同時也給閩清當地社會帶來惡劣的影響。希望追究捏造人的法律責任。

7.被害人塗義鏗(閩清縣檢查院副檢察長)陳述,閩清縣檢察院只有他一個姓塗的,他不認識聶志雄,網文完全是捏造、誹謗,毫無事實依據。影響面很廣,很多人都打電話來了解,同事、朋友的議論,嚴重損害其個人的名譽,給他造成很大的身心傷害和壓力,極大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希望追究捏造人的法律責任。

8.被害人邱吉謂(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陳述,有關「嚴曉玲死亡事件」的網文歪曲了事實,沒有任何依據,對閩清縣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使他的電話不斷,有追查的、諮詢的、關切的,更有謾罵恐嚇,造成他家人極度不安,本人心神不寧,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請求追究事實造謠人的法律責任。

9.被害人陳繼魁(閩清縣委政法委副書記)陳述,「網文一」、歪曲事實,還公開了他的姓名、手機號碼及辦公室電話等資料。2009年6月25日上午,他與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邱吉謂等人到林秀英家中與林秀英的丈夫林斯購和其哥哥林愛德就嚴曉玲死亡事件的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當時林秀英並不在家,後來又被人捏造成閩清公安局領導幹部威脅恐嚇的文章發布到網絡上。一些網民通過電話等方式,對其本人及其家屬進行辱罵、騷擾、威脅,不知情的群眾對他指指點點,說的很難聽,連他妻子都無法正常上班。其精神、身心受到一定的傷害,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還對閩清社會產生了惡劣的影響。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0.被害人魏夢軒(閩清縣公安局幹警)及魏名慶(魏夢軒的父親)證言,有關「嚴曉玲死亡事件」的網文所寫的內容純屬造謠、捏造,使魏夢軒因此被群眾指責,同事議論、指指點點,在閩清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使他們家人臉上無光,人格、名譽受損,給他們一家帶來很多壓力和煩惱,承受巨大精神壓力而申請調離工作單位。要求追究發帖者的責任。

11.證人聶尚鏗、劉菊平(聶志雄的父母)證言,嚴曉玲與其子使男女朋友關係,網絡上的傳聞內容是造謠,嚴重歪曲事實;聶尚鏗也沒有對林秀英說「嚴曉玲死前曾被8個人輪姦」這樣的話。

12.證人黃錦飛(聶志雄的妻子)證言,網絡上說她丈夫聶志雄是黑社會的,還把別人輪姦致死的謠言,使她個人及家庭的聲譽受到嚴重的侮辱。

13.證人黃晶(林宗穎的妻子)及黃訓樑(林宗穎的岳父)證言,互聯網上些她丈夫林宗穎等執法人員跟黑社會的聶志雄在閩清合夥開麗歌KTV,嚴曉玲是被人輪姦致死的文章,很多人不了解情況,背後議論,使她抬不起頭,影響兒子上學,她父親不敢去登山,陌生人打電話威脅,家裡人的壓力都很大,無法正常的生活、工作及學習。

14.證人黃其峰(閩清縣人民檢察院幹警)證言,網絡上的網文完全是造謠、捏造事實,嚴重損害了塗義鏗檢察官的名譽。

15.證人劉偉平、陳其鍵、龔艷英、高輝(閩清縣公安局幹警)的證言,網文一、網文二所提到的內容完全是污衊造謠、胡編亂造,根本沒有依據。對邱吉謂、林宗穎、魏夢軒的名譽、人格都造成損害,對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魏夢軒無法忍受壓力,申請調離工作單位。

16.證人林春、張和淳(閩清縣公安局梅城派出所幹警)的證言,2008年2月11日晚10時許,他們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閩清縣醫院報警稱有一個女子被送到醫院搶救時已死亡,他們出警趕往醫院,向醫生了解情況。過一會兒,有一個叫林秀英的婦女趕到醫院,說死者是她女兒嚴曉玲。醫院收費大廳站着二、三個男子,其中一個是聶志雄,聶志雄是他轄區的吸毒人員,抓過幾次,所里的人都認識,聶志雄見他們過來就跑了。後來案件移交給魏夢軒受理。林春還證實2007年12月至2010年5月9日,他在梅城派出所當段警,麗歌KTV在其管轄區域內,由林國輝、方友叢和陳麗娜合股開設,聶志雄不是麗歌KTV的股東。麗歌KTV於2008年12月被查有一吸毒人員自帶K粉到麗歌KTV吸食,此後未發現麗歌KTV有違法經營現象。

17.閩清縣公安局於2010年3月2日出具的《「嚴曉玲死亡事件」網文捏造事實嚴重損害我局執法公信力》,證明「網文一」、「網文二」內容純屬捏造,嚴重失實:(1)「麗歌」KTV於2008年1月15日開業,至嚴曉玲死亡事件發生才一個月左右,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林宗穎、閩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塗義鏗均未參股其中,閩清縣公安局無盧賢丁此人;(2)「麗歌」KTV開業以來,除查獲3人攜帶K粉在該場所吸食外,未發現該場所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3)2005年至2009年閩清縣共發生命案21起,已破20起,不存在「麗歌」KTV開業後閩清縣經常出現女屍的情況;(4)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邱吉謂和政法委陳繼魁副書記等領導幹部專程到林秀英家走訪時,林秀英並不在家,不存在對其進行威脅恐嚇。故「網文一」、「網文二」通過貶損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林宗穎、邱吉謂以及民警魏夢軒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損害閩清縣公安局在人民群眾中的執法公信力,嚴重影響閩清社會治安秩序的安定穩定。

18.證人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麗歌KTV登記股東)證言,麗歌KTV登記股東為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林國輝名下有黃星股份,方友叢名下有鄭東華、嚴品涌股份,陳麗娜名下有黃福明、劉萍股份,沒有與閩清公安局刑警大隊林隊長、塗檢察官、聶志雄等人合夥開辦,也沒有公務員參股,沒有販賣毒品、介紹脅迫賣淫、與黑社會勾結等謀取暴利的行為。這些毫無根據的謠言對「麗歌」歌舞廳產生了很惡劣的影響,現在都無法正常營業,虧本經營,經濟損失很大。

19.證人黃星、鄭東華、嚴品涌、黃福明、劉萍(麗歌KTV暗股)證言,他們分別入股在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名下,沒有公務員入股,林宗穎、塗義鏗、聶志雄沒有參股,麗歌KTV不存在網文所捏造的事實,網文嚴重影響麗歌KTV的名譽和形象,造成經營虧本。

20.證人黃忠鶯、陳杰、黃祥耕(麗歌KTV工作人員)的證言,麗歌KTV只被查處過一次,沒有發生其他違法現象。股東有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林國輝負責全面管理。網絡傳聞對麗歌KTV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

21.證人劉永文、林松、黃勍白、陳雍桂、汪義雲、陳秋燕(閩清縣醫院醫護人員)證言,2008年2月11日晚上他們對嚴曉玲進行常規搶救半小時後,嚴曉玲已經死亡,沒有進行具體的檢查及確定具體死因,沒有見到嚴曉玲體表有傷痕,沒有提取尿液化驗。電話報警後兩名警察到場,死者母親也到醫院,警察了解整個情況。參與救治的醫生跟護士始終沒說「嚴曉玲被人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體內還有精液」之類的話,法醫解剖時,醫務人員都沒有在場。

22.證人溫振南(閩清縣梅城鎮城關村委會幹部)證言,聽村民說網絡及社會上都在傳嚴曉玲的死因,聶志雄怎麼可能是閩清黑社會的頭目,政法機關人員怎麼會跟聶志雄合股經營娛樂場所,城關村年年都是綜治先進單位,現在社會上不知情的人覺得城關村的綜治環境惡劣,給城關村現象及聲譽帶來了不良的影響。

23.證人林威(閩清個體戶)證言,麗歌KTV是做正當生意的,沒有存在賣淫、販毒等現象。不知情的人誤以為閩清現在很亂,有政府的工作人員和黑社會同流合污,娛樂場所都存在賣淫、販毒等現象。聶志雄只是小混混,根本不可能是黑社會人員。在網絡上造謠的人安全是顛倒是非,弄的整個縣城都人心惶惶的。

(二)關於嚴曉玲事件經有關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據:

24.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接警單、不予立案通知書、現場解剖筆錄,證明閩清縣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於2008年2月11日22時26分12秒接到群眾報案,派警趕到縣醫院,處警反饋死者嚴曉玲身上無外傷;經法醫鑑定死者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機關對該事件不予立案,並告知林秀英;嚴曉玲母親林秀英、繼父林斯購、弟弟嚴閩、嚴方、二伯嚴業桂始終在屍檢現場並在屍檢記錄上簽字認可。

25.閩清縣醫院出具的病歷記錄單、臨床護理記錄單、心電圖申報單,證明2008年2月11日22時05分,患者嚴曉玲被人送到醫院時,醫生檢查發現其神志不清、脈搏摸不到、呼吸無反應、血壓測不出等症狀,經搶救半小時後死亡。並告知家屬由於死因不詳,若有異議,可申請屍檢。

2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DNA字【2008】109號生物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在送檢的嚴曉玲的陰道內提取物未檢見人的精子。

27.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出具的閩公刑病字【2008】第43號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書,證實送檢材料為嚴曉玲的子宮和附件,檢驗記錄:子宮鴨蛋大小,表面光滑,宮腔內未見異常,一側輸卵管峽部明顯增粗,並見—1.6×1cm的破口,破口周圍見出血及少量凝血塊。鏡下輸卵管峽部內見大量的絨毛組織,間隙出血明顯。病理診斷:輸卵管妊娠並破裂。

2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8】50號理化檢驗報告,證實在送檢的嚴曉玲的血液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常見安眠藥、毒鼠強、有機磷農藥、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29.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梅公刑技法(2008)第3號關於嚴曉玲死亡案的法醫鑑定書、屍檢照片及鑑定結論通知書,證實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並告知嚴曉玲母親林秀英,屍檢照片證實體表沒有傷痕。

30.勘驗、檢查筆錄,有閩清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製作的現場勘察檢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證實2008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前往嚴曉玲租房閩清縣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102房進行勘查的情況。

31.閩清縣公安局提供林秀英控告書,公安部、中共中央婦聯部、福建省人大委員會、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信訪局、閩清縣人大常委會、閩清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批轉的信訪件,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訓誡書,證實林秀英自女兒嚴曉玲死亡後,多次上訪,以及相關部門辦理答覆的情況。

32.中國共產黨閩清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關於閩清縣有關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參股麗歌KTV調查情況》,證實經過調查,未發現「網文一」、「網文二」所涉及的閩清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塗義鏗、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林宗穎有參股麗歌KTV,也沒有發現上述人員有違法違紀情況,閩清縣公安局無盧賢丁此人。

33.閩清麗歌歌舞廳出具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娛樂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驗收意見書等材料,證實閩清麗歌歌舞廳是在合法經營的一家合夥型娛樂企業,負責人是林國輝,登記股東為林國輝、方友叢、陳麗娜。

34.閩清縣檢察院出具的證明,證實閩清縣檢察院現有在編幹部52名,只有一名涂姓檢察官,塗義鏗沒有參股麗歌KTV。

35.閩清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證實該局現有機構設置中無治安科,該局民警中亦無盧賢丁此人。

36.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經過調查,未發現林宗穎、塗義穎有參股麗歌KTV。

37.福建閩清台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2008年2月1日至2月7日間該酒店未接待過林希健、聶志雄、黃尊棟、黃德瑞、嚴曉玲等五位客人。

38.閩清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和閩清縣醫院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08年2月13日沒有提取死者嚴曉玲尿液進行檢驗的記錄。

39.福州市公安局出具舉行新聞通氣會通報閩清「2008.2.11」嚴曉玲死亡真相的相關材料,證實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澄清嚴曉玲死亡事件經過。

40.證人黃聲旺(閩清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教導員)、陳其健、池希仙、劉宜釵、吳於東、余世鳳(閩清縣公安局刑偵技術中隊幹警)證言,根據死者嚴曉玲家屬的申請,2008年2月13日他們在閩清縣醫院太平間旁的解剖台對死者嚴曉玲屍體進行解剖,發現死者嚴曉玲的腹內有大量積血及輸卵管破裂,提取嚴曉玲的陰道內容物送福州市中心鑑定。死者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弟弟嚴閩和嚴方、繼父林斯購、大伯嚴業桂均在解剖現場,對屍體檢驗沒有異議,並在屍檢記錄本上簽字。在此前一天,在閩清縣醫院內做了死者嚴曉玲的屍表檢查,沒有發現死者身上有損傷。屍表體檢和屍體檢驗期間,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沒有將相關提取物送該醫院檢驗,因閩清縣醫院不具備法醫鑑定資格。

41.證人嚴方、嚴閩證言,證實他們姐姐嚴曉玲與聶志雄系男女關係,嚴方看到法醫從他姐姐的腹腔內提取了一些東西下來,沒有看到丟棄。嚴閩還證實2008年2月11日8時他姐姐叫他送紅色補血的瓶子到他姐姐和聶志雄的住處,閩清縣公安局人員在解剖屍體時,他母親、兄弟、繼父、二伯嚴業桂均在場,他們在屍檢鑑定在場人簽名欄上簽名按手印,嚴閩沒有跟他母親說嚴曉玲的尿液化驗出精蟲。

42.證人林希健、黃德瑞、黃尊棟的證言,從2008年2月11日凌晨開始,嚴曉玲在其租住處出現身體不適症狀,伴隨嘔吐、腹瀉。嚴曉玲弟弟曾於當日送藥到租住處。傍晚,聶志雄等人外出,委託林希健照顧嚴曉玲,當晚嚴曉玲病情加重,被林希健送往閩清縣醫院救治,並通知聶志雄趕往醫院。

43.證人施家灼、朱傳荃、毛新雲證言,2008年12月18日施家灼、朱傳荃在麗歌KTV包廂內吸毒,被閩清公安局抓獲,是毛新雲打電話叫人把毒品拿進來的,麗歌KTV沒有販毒。

44.證人林月香(系醫院護工)、陳群和李金泉(病人家屬)的證言,2008年2月11日晚10時許,一男子肩扛着一女子到醫院急診室,該男子還向醫生借電話打完後就離開了。經過醫生搶救,那女子還是沒救活。醫院報警,民警馬上趕到,一會兒,一名婦女和幾名男子也到醫院,該婦女說死者是她女兒。

(三)關於三名上訴人實施犯罪行為經過的相關證據:

45.證人林秀英證言,2008年2月11日女兒嚴曉玲死後,其多次寫信上訪,反映女兒是被人輪姦致死,以及警匪勾結,合夥開辦麗歌KTV賣毒品、賣淫等。2009年5、6月份,她在省政府信訪時認識范燕瓊。6月20日,范燕瓊主動通過電話聯繫約她見面,地點在福州市第一醫院。她讓她哥從光澤趕來陪她一起見范燕瓊,第二天他們見面後,她就帶范燕瓊到她兒子嚴方的租房,她對范燕瓊說了嚴曉玲的事,並把法醫鑑定、醫院病歷、信訪材料等複印件給范看,范燕瓊要材料原件。22日,她兄妹帶了材料原件趕到福州,范燕瓊約在福州協和醫院門口見面,范燕瓊呆了陳煥輝來,見面時范燕瓊把寫好的關於她女兒死亡事件的一份材料給她兄妹看,范燕瓊說要發布到網絡上,他們兄妹表示同意。當時文章裡沒有提及林宗穎、盧賢丁和塗檢察官,是她聽完范燕瓊寫的文章後,又告訴范燕瓊這三人參與經營麗歌KTV,還將閩清縣公安局辦公室、公安局長、政法委副書記等人的名字、電話給了范燕瓊,這些她只告訴了范燕瓊。范燕瓊帶他們到附近複印店掃描信訪材料原件十幾張。網絡文章中的有些內容是她和家人沒有經過調查了解的,但有些話是范燕瓊寫的,不是真實的。過幾天,陳仰東在協和醫院門口接她兄妹到馬尾一戶人家,並給了她一部新手機和新手機卡。當時在場的有游精佑、陳仰東、李子山、吳華英等人,由李子山拿着攝像機在飯廳對她兄妹二人拍錄像,吳華英交代林愛德進行補充,後吳華英還將《閩清常出現無名女屍 嚴曉玲被八人輪姦慎入—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文章、她女兒的幾張生活照、身份證都拍進去。當時游精佑告訴她兄妹要把拍的錄像發布到網絡上。過幾天,吳華英打電話要她傳嚴曉玲的生活照,她又讓她哥把她女兒的兩張生活照和一張死後的照片在閩清的一家複印店裡傳給吳華英。沒有考慮到將沒有經過核實的材料提供給范燕瓊、游精佑等人在網上傳播,會造成什麼影響,會有許多網民聚集起來鬧事,也沒有考慮到這樣做可能造成許多網民攻擊、謾罵、詆毀政府。並確認《<福建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 慘絕人寰 訴告無門> /作者:嚴寒》文章內容及視頻中的「網文一」內容截圖。

46. 證人林愛德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實他系嚴曉玲舅舅。2009年5月份左右,他妹妹林秀英在省政府信訪辦認識范燕瓊。范燕瓊通過電話聯繫林秀英,說自己是記者,約定在福州市一醫院門口見面,6月21日上午11時左右,他們見面後一起到外甥嚴方的租房,林秀英向范燕瓊哭訴嚴曉玲肯定被人姦殺的,2007年12月份嚴曉玲還向林秀英要衛生紙,到正月初五就死了,不可能是宮外孕致死等。范燕瓊叫林秀英拿鳴冤的狀子放在胸前拍照,范看了事先準備好的信訪材料後,要求提供原始材料,還要閩清縣領導的電話。之後,他妹妹回閩清取所有材料原件。22日傍晚,他妹妹與范燕瓊約好在協和醫院門口見面,范燕瓊說要把這些材料整理出來後發布到互聯網,讓更多的人知道。期間,林秀英告訴范燕瓊刑警隊長林宗穎、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參股麗歌KTV,還告訴范閩清縣公安局辦公室的電話、公安局長及政法委副書記陳繼魁的電話。范燕瓊把林秀英提供的嚴曉玲死後上半身彩照、病例、上訪材料等17份原件在協和醫院附近一家複印店掃描後,存在范燕瓊及另一個人的郵箱地址里。二篇網絡文章中,他和林秀英向范燕瓊所說的內容用橫線標註出來,沒有標註的地方是范燕瓊誇大編造的,標題也是范燕瓊編造的,他和林秀英並沒有說過「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和「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這樣的話。6月24日下午3時多,陳仰東開車接他兄妹到馬尾一高住宅樓單元房,陳仰東送一部手機和卡給他妹妹,說以後用這部電話聯繫。在該房間飯廳里有人拍攝他妹妹講述嚴曉玲被警匪勾結輪姦致死的事情,吳華英叫他補充。吳華英、游精佑等人說是記者採訪他們並把情況製成視頻,發布到互聯網上。在拍攝錄像時,吳華英要求將「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文章材料也拍進去,並交代以後用陳仰東給的手機聯繫。當時房間裡還有游精佑等人。後來吳華英還要嚴曉玲的生活照,他在閩清一家複印店通過QQ郵箱發給吳華英。6月26日看了報紙後才知道範燕瓊的文章發表了,他很後悔,本想幫林秀英的忙,通過媒體報道、網絡宣傳曝光等形式,引起重視,獲得相關人員和政府部門的賠償,卻變成是騙人,給政府帶來負面的影響。經照片辨認出范燕瓊、吳華英;確認掃描以及17張信訪材料、吳華英給林秀英的電話號碼及QQ號碼、郵箱以及確認范燕瓊寫的二篇文章。

47. 證人陳煥輝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9年6月18日至24日期間范燕瓊住在他家。6月21日左右,范燕瓊用他家的電腦寫好標題是「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 慘絕人寰 」的文章,說要在互聯網披露出去。第二天,范燕瓊將寫好的文章發送到儒江勞教所門口的一家「小杜」打印店打印,在福州南門附近范燕瓊與林秀英兄妹見面,並將打印的材料念給他們兄妹聽,他們兄妹表示同意在互聯網上發布,還在附近一打印店將林秀英拿的一些上訪材料及照片掃描後存到范燕瓊的郵箱上。范燕瓊當晚住在他家,後范燕瓊說已經將她寫的「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並加貼嚴曉玲死亡相片的文章發布在境外互聯網上,國內許多網站都已經轉載了,還點開網絡上的文章給他看,有1200多點擊率,文章標題為「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吳華英打電話叫他把攝像機帶到游精佑馬尾家中,其看到大廳中有陳仰東、游精佑、林秀英、林愛德、吳華英和另一個不認識男子在餐廳拍錄像。

48. 證人楊雪雲證言,她系陳煥輝妻子,范燕瓊到她家,讓她看她家電腦上有關閩清女孩被人輪姦的文字及圖片,並說該女孩被八人輪姦,下面被挖掉,非常殘忍,還說警察參股那家店,那家店裡很多人吸毒、賣淫,也不知道多少女孩被玩死在裡面。范燕瓊決定在網上發文。過了一個晚上,因她看不清楚文字,范燕瓊十分認真地念給她聽,帖上有一個張黑白圖片,上面的女孩很可怕。當時她覺得范燕瓊這樣做影響很壞。

49. 證人陳仰東證言,他通過范燕瓊介紹認識林秀英,2009年6月22日左右范燕瓊通過「一片雲」的電子郵件傳給他林秀英女兒嚴曉玲死亡事件的法醫鑑定、醫院病例、信訪回執等十幾張材料掃描,還收到范燕瓊發的一篇署名為「吳青天」的文章,文章內容與他在網絡上看到的是一樣,看完後就刪除了,因為他覺得文章內容可能對提及的人造成誹謗,構成違法。6月24日上午,游精佑打電話叫他去買一部新手機和手機卡給林秀英,還要他接林秀英兄妹到其馬尾家,游精佑對林秀英兄妹說:「記者會給你拍錄像,免得以後被人滅口。」後在游精佑家中飯廳,有一個男人拿着一台攝像機對着林秀英兄妹拍攝,吳華英教林秀英說得更生動一點、要感人,過一會兒,他聽到林秀英說話的聲調變得比較悲慘,吳華英還叫林秀英的哥哥補充。6月28日,游精佑到他辦公室,打開他的電腦網頁,他看到網頁里有拍攝林秀英的視頻。經他確人范燕瓊發給的網文及林秀英提供的法醫鑑定的掃描材料。

50. 證人李子山證言,2009年6月底的一天傍晚,游精佑打電話讓他幫忙拍「閩清女子嚴曉玲被人強姦致死後其母親講述經過」的片子,他、吳華英和游精佑等人一起到游精佑家。當時林秀英拿了一疊材料包括嚴曉玲的死亡相片、文章等。游精佑提供攝像機,他在飯廳負責為林秀英兄妹的講述拍攝錄像,吳華英負責指揮他們拍攝,林秀英講述不清楚的地方,讓林愛德補充,大約拍了半個小時。吳華英要求把林秀英帶來的嚴曉玲的身份證、照片、信訪材料等都拍攝進去,讓他拍攝林秀英帶來的一張標題為「控訴」的告狀材料、《閩清常現無名女屍 嚴曉玲被八人輪姦慎入—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網絡文章及嚴曉玲的身份證。吳華英還要求林秀英傳嚴曉玲的生活照到吳華英郵箱上。經其相片辨認出吳華英、游精佑、林秀英等人及確認拍攝的視頻截圖。

51. 證人郝剛證言,2009年6月24日上午,游精佑、吳華英向他借攝像機給林秀英和林愛德拍攝錄像,他還分別打電話給游精佑、吳華英,講新聞發布會公布的事實與網絡文章的內容差異太大了,讓他們慎重對待。當晚8時左右,游精佑、吳華英將拍攝的錄像交給他編輯成視頻後通過郵箱發給他們,游精佑讓他把錄像里說的話打成字幕。後來吳華英傳了嚴曉玲的藝術照、死亡照片、身份證及一張網絡文章的截圖四張照片讓他編輯到視頻中去,並要求加一些文字說明。他看到嚴曉玲的死亡照片太難看了,沒有放到視頻裡面去。後他把剪輯好的視頻通過QQ發給了游精佑。兩天後他在博訊網上看到了他剪輯的那段視頻。他在編輯視頻時,感覺林秀英的說法缺乏有力證據,可信度存疑,但游精佑一直催要錄像,礙於情面,他就把編輯好的錄像發給了游精佑,後他把電腦里的視頻和照片都給刪除掉了。確認他與游精佑的QQ聊天記錄證實了發送視頻的情況。

52. 證人郭寶鋒證言,他在凱迪網站看到「網文一」的帖子及嚴曉玲的屍體照片。2009年6月20日至25日期間,游精佑將從網上得到的與嚴曉玲有關的三篇帖子發到他建立的「牛博福建群」QQ群裡面,內容都是嚴曉玲被人輪姦後殺害。6月26日上午,他收到游精佑發來的一份「嚴曉玲母親哭訴」視頻的郵件,讓他幫忙將視頻傳到網站上,下午他用辦公的電腦將該視頻資料傳到互聯網的境外視頻網站上,隨後游精佑將這段視頻鏈接地址轉到了凱迪論壇上,供網友看。游精佑要求他上傳郵件後把郵件刪除,他還對游精佑說以後不要通過QQ給他傳文件,這樣非常危險,他認為這件事對社會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網友打電話說聽不懂視頻裡的方言,他建議游精佑能否給視頻加上翻譯的字幕,游精佑答應了。確認他與游精佑的QQ聊天記錄證實游精佑與他上傳視頻的過程。

53. 證人黃齊聖、黃細英夫婦證言,2009年6月25日晚至次日上午7時多,只有范燕瓊在他們家電腦上操作過。

54.證人陳建壽證言,2009年6月24日中午,陳煥輝將一台電腦存放他家兩天,6月27日晚上公安幹警到他家把電腦拿走了。

55. 證人林閩川、林鋒端證言及辨認筆錄,2009年6月25日中午,他們在店內為一男子用QQ兩次上傳嚴曉玲的照片(藝術照及非常可怕的頭部照)至QQ號329511051(吳華英的QQ號,網名「心塵」),有打電話與對方聯繫,並用QQ聊了1分鐘左右的時間,對方口音系福清的,是女的。經其相片辨認出該男子系林愛德。

56. 證人杜長紅證言,20096月22日下午15時多,陳煥輝通過QQ傳給他一份材料「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叫他幫忙打印。陳煥輝、范燕瓊來過他店裡。經相片辨認出陳煥輝、范燕瓊;並確認出通過陳煥輝QQ郵箱與他QQ郵箱發送該文章的情況。

57. 證人柯紅兒證言及辨認筆錄,2009年6月22日17時左右,有一女二男到她店內掃描17張材料後,要求發送到其提供的范燕瓊和陳仰東的郵箱fyqwz@163.com和cyd6699@yahoo.com上。經其相片辨認出男的是陳煥輝、女的是范燕瓊。並確認掃描出的17份材料。

58. 證人黃朝豐(福州市協和醫院感染科醫生)證言,2009年6月25日,他與游精佑(網名赫索格)在網絡上聊天時,游有諮詢宮外孕的問題。他查閱婦產科方面的書輯後回答游精佑宮外孕會引起陰道內不規則出血,會造成來月經的假象。

59. 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扣押上訴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等人涉案有關的電腦,手機等物品。

60. 鑑定結論,有福建中證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2009]數鑑定第35號(2)、(3)、(4)、(7)證據固定鑑定檢驗報告及鑑定結論通知書,證實經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三名上訴人等人的電腦硬盤,手機中的數據進行鑑定,確定網文及視頻系三名上訴人等人所為。

61. 視聽資料,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光盤一張、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光盤一張、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光盤三張,證實公安機關提取到上訴人等人與案件有關的電子郵件。

62. 公安機扣押的上訴人游精佑、吳華英等人製作的林秀英、林愛德口述、「網文一」截圖等視頻光盤。

63.下載的網絡文章與QQ資訊等相關書證的簽字確認,證實「網文一」、「網文二」系上訴人范燕瓊所寫,范燕瓊所使用的QQ郵箱發送郵件的資訊以及林秀英給她的材料掃描件等。

64. 公安機關出示給證人李子山的三張視頻截圖打印件,證實該三張視頻截圖打印件就是吳華英叫李子山在游精佑家拍攝的林秀英帶來的材料,並簽字確認。

65. 公安機關從郭寶峰、郝剛電腦提取的QQ聊天記錄,證實自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26日「完美牛氓」(游精佑)與「彼得狗」(郭寶峰)之間的QQ聊天記錄;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7月3日「完美牛氓」(游精佑)與「寂寞笙歌」(郝剛)之間的QQ聊天記錄。

66. 福州市馬尾區公安局於2010年5月10日、 5月1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光盤內容說明以及於5月12日出具的郵件情況說明:在「網易光盤」文件夾提取范燕瓊網易fyqwz@163.com郵箱的四封電子郵件,證實上訴人范燕瓊杜撰「網文一」的過程。

67. 上訴人范燕瓊供述及辨認筆錄,2009年6月20日左右,她打電話給林秀英說她自己要來福州。第二天上午,她和林秀英兄妹在福州市第一醫院門口見面,林秀英帶她到林秀英兒子在福州的租住處,她聽林秀英陳述其女兒被輪姦致死的情況,並看了林秀英帶來的法醫鑑定、死後照片、控告狀等材料後,就在福州的一家小網吧,寫完文章的框架後就保存在自己的郵箱。之後在陳煥輝家繼續修改「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奸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的文章,內容是關於嚴曉玲在麗歌KTV內慘遭警匪輪姦致死的經歷。6月22日,她又通知林秀英來福州,傍晚她和林秀英兄妹在福州協和醫院附近的一家麵館見面,她把寫好的材料交給林秀英兄妹。她告訴他們要把材料發布到互聯網上。還把林秀英帶來的材料在協和醫院附近「一片雲」的複印店掃描後發到她和陳仰東的郵箱裡。當晚23時許,在馬尾陳煥輝的家中通過網易郵箱將該文章加以修改,並把嚴曉玲死亡照片加貼進去一起發送到境外「參與網」、「博訊網」網站上。次日發現該文章標題被更改為「閩清『嚴曉玲』比東巴『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登在「參與」網上,該文章的第一自然段及後面附的聯繫電話除了林秀英外都不是她加的。她將該帖下載並署名「吳青天」轉發給陳仰東、前夫林輝及網友「純潔網絡」,她還把刊登這篇文章的網頁點擊給陳煥輝夫婦看,還讓他們看她寫的告狀材料和林秀英女兒死亡的照片。當時網頁的點擊率已有1200多點,看到點擊率這麼高,她有點緊張,因她覺得沒有核實林秀英講的話就輕易發布到互聯網上。2009年6月26日清晨,她接到林秀英稱公安局姓邱的副局長帶人到家裡嚇唬電話後,在連江黃聖齊家中用電腦寫了標題為「閩清公安局邱副局長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文章,發布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的一個記者蔡楚caichu@hotmail.com,該文章中的照片是她第一次見林秀英時用手機拍攝的。她的郵箱有很多個,比如fyaqwz@163.com、464251902@qq.com(別名ec123@qq.com、網名神州有淚)、fanyanqiong@gmail.com、f_jy206@163.com。並確認從自己郵箱發給網友「純潔網絡」、陳仰東、前夫林輝、「一片雲」以及用陳煥輝櫻櫻美代子的網名發送給打印店「阿杜」的文章。

68. 上訴人游精佑供述,2009年6月24日,他在凱迪網上看到「網文一」,用電話聯繫了林秀英和林愛德,並讓陳仰東去買一部新手機給林秀英供專線聯繫,策劃要為林秀英拍攝錄像並發布到網絡上。他讓陳仰東去接林秀英兄妹到他馬尾的家中,吳華英去郝剛處拿攝像機,讓李子山負責拍攝錄像,在他家餐廳林秀英兄妹並排坐着講述嚴曉玲事情經過,吳華英叫林秀英的哥哥幫忙補充。他跟林秀英說,這個錄像會發布到網絡上。拍攝期間郝剛電話告知官方新聞發布會內容與網絡文章出入很大。他通過QQ向醫生及網友「花木蘭」諮詢有關宮外孕的情況,他們都說宮外孕出血會有來月經的假象,嚴重的還會導致大量內出血危及生命。26日凌晨,郝剛把剪輯完的視頻通過QQ傳給他,他就把剪輯好的錄像(包括音頻和視頻)及「嚴曉玲案」為標題上傳到土豆網,還傳給顧志堅、郭寶峰。吳華英叫他把視頻傳給她,由她傳到境外的網站上,一、兩天以後,他在「博訊網」里看到了吳華英上傳的那段視頻。26日郭寶峰說把他的視頻傳到一個國外的服務器的網站上,他按郭寶峰講的打開該網站看到了視頻。經其相片辨認出范燕瓊、吳華英;並確認他與吳華英、郭寶峰、郝剛、張世和的QQ聊天記錄。

69. 馬尾區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林秀英已被作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

70. 戶籍證明及抓獲經過,證實三名上訴人身份、年齡及到案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均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檢、辯雙方在庭審對事實、證據方面的爭執的四個焦點問題,本院評判如下:

(一)「網文一」是否均為上訴人范燕瓊所寫。

關於上訴人范燕瓊提出其文章沒有點到本案被害人塗義鏗等人,是境外網站編輯處理變更標題並添加「重要提示」形成「網文一」。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監察員認為,「網文一」的內容均是上訴人范燕瓊杜撰的。經查,偵查機關從上訴人范燕瓊的網易電子郵箱提取4封電子郵件,證實范燕瓊在其郵箱間傳送所杜撰「網文一」修改的過程,「網文一」形成後保存在其郵箱的時間為2009年6月22日23時47分,並經范燕瓊確認其自己撰寫的「網文一」於23時49分05秒發送給網友「純潔網絡」,而「參與網」與「博訊網」是同月23日才出現「網文一」,范燕瓊郵箱裡的「網文一」,不可能是從網上下載的;證人林秀英、林愛德、陳煥輝的證言也能印證「網文一」出自上訴人范燕瓊之手;而本案中提取相關涉案電腦硬盤上的材料,沒有證據能夠印證上訴人范燕瓊在6月22日有收到他人發送給她的「網文一」。綜上,范燕瓊杜撰「網文一」 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范燕瓊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檢察員的意見,予以採納。

(二)上訴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是否捏造事實的問題。

上訴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是根據林秀英口述。沒有捏造事實的訴辯理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三名上訴人將沒有事實依據,僅根據捕風捉影、道聽途說的消息就進行編撰、剪輯並公開進行發布,是捏造事實的行為。經查,上訴人范燕瓊不僅捏造了警匪勾結輪姦女青年等虛假的事實,還杜撰了邱吉謂、陳繼魁等十餘人呆林秀英家中恐嚇、辱罵的具體細節,其製作的兩篇網文,歪曲事實真相、憑空捏造,足以認定范燕瓊捏造的事實。上訴人游精佑、吳華英在製作視頻時,明知上訴人范燕瓊杜撰的「網文一」有捏造事實,仍把「網文一」截圖、嚴曉玲生前的生活照片一併截入到視頻中,並在拍攝錄像時有意識使林秀英的講述更加生動,使視頻內容更具迷惑性,更容易誤導民眾,上訴人游精佑、吳華英的行為對危害後果起到放大和推動作用。該訴辯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檢察員的意見予以採納。

(三)上訴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的問題。

上訴人范燕瓊、游精佑、吳華英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屬於情節嚴重的訴辯理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三名上訴人製作的網文和視頻被冠以「警匪勾結、輪姦致死、繼續奸屍」等醒目字眼,又虛構「黑社會頭目、脅迫賣淫、暴力提成」等駭人聽聞的內容,指責基層行政、司法部門人員違法辦案,引發大量網民關注和指責,情節嚴重。本院認為,在網絡普及的現實社會,網絡世界已不再是單純的虛擬空間,而是現實社會生活的一部分,網絡秩序也是社會秩序的一個組成部分。三名上訴人所製作的網文和視頻散布於互聯網上,被冠以警匪勾結、輪姦致死、繼續奸屍、慘絕人寰等醒目字眼為標題,又虛構黑社會頭目、販賣毒品、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暴力提成等內容,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並指責基層行政、司法部門人員違法辦案。不僅造成多名被害人個人的人格、名譽嚴重受損,被害人家人的聲譽、精神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和騷擾,還包括醫院在內的多家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亦受到嚴重影響,而且引發大量網民關注和指責,嚴重損害網民的真相知情權,干擾到互聯網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眾和網民認為閩清當地的地方治安混亂、環境惡劣,嚴重損害了公職人員的執法形象,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聲譽造成嚴重的影響,足以認定本案三名上訴人行為及其後果屬於情節嚴重。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檢察員意見,予以採納。

(四)本案是否適用公訴程序的問題

上訴人范燕瓊、游精佑及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不適用公訴程序的訴辯理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三名上訴人不僅通過網絡散步虛構的事實,並引發國內外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密集地點擊、謾罵、貶損被害人,而且因為被誹謗的對象聶志雄外其他均為公務人員代表了國家機關,網文及視頻的散布,在客觀上還引發了大量民眾敵視,指責閩清縣基層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屬於公訴案件。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沒有對其進行程序審查,進而作出不予受理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見,誹謗罪一般是自訴案件,實行不告不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可以提起公訴。對於本案而言,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檢察院以誣告陷害罪提起公訴,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過審理認定的罪名與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有罪判決」,因此馬尾區人民法院作出三被告人犯誹謗罪的有罪判決。而且本案三名上訴人利用互聯網大肆散布捏造虛假事實,各大網站紛紛轉載,大量網民跟貼、點擊、謾罵被害人,嚴重貶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大量網民的負面評論,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形象,嚴重影響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干擾到互聯網正常的管理秩序,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綜上,本案作為公訴案件符合法律規定。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檢察員意見,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范燕瓊在查閱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鑑定結論、醫院病歷、信訪答覆等材料後,仍然兩次杜撰文章發布到境外的互聯網上;上訴人游精佑、吳華英在福州市公安機關新聞發布會後,明知林秀英兄妹講述嚴曉玲死亡的相關情況及范燕瓊杜撰的「網文一」沒有事實依據,仍然為之拍攝,並加入上嚴曉玲生前生生活照片製作成視頻,在互聯網上散布;三名上訴人的行為引發網民廣泛關注,各大門戶網站紛紛轉載,各類新聞媒體爭相報道,大量網民點擊、跟貼,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嚴重貶損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給被害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干擾到互聯網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於原判程序違法的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其餘訴辯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意見正確,予以支持。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化。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丁香珠

審判員 傅立新

代理審判員 李舒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顏凌

鄭超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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