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制)大总统依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7日
1912年8月17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十八日第一百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8月18日)

第一章 男子礼

第一条 男子礼为脱帽鞠躬。

第二条 庆典祀典婚礼丧礼聘问。用脱帽三鞠躬礼。

第三条 公宴公礼式及寻常庆吊交际宴会。用脱帽一鞠躬礼。

第四条 寻常相见。用脱帽礼。

第五条 军人警察有特别规定者。不适用本制。

第二章 女子礼

第六条 女子礼适用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但不脱帽。寻常相见。用一鞠躬礼。

第七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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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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