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章句/卷二·曲礼下·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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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书端书于君前,有诛。倒䇲侧龟于君前,有诛。“振”,拂尘。“端”,整齐其篇策也。“倒䇲”者,筮人颠倒其蓍以齐之。“侧龟”,卜人反侧而省视之。不预整理,至君前乃始为之,故皆有罚。龟䇲、几杖、席盖、重素、袗、𫄨绤,不入公门。重,直龙反。“龟䇲”,非君卜筮时,不得持入公门,问私事。“席”,坐具,君若赐坐,官为设之。“几杖”,则亦君设赐之,不得自以之入,擅尊安也。“盖”,以蔽雨日,雨霑服失容则不朝,日则不敢蔽也。“重素”,衣之缘以素者,疑于凶服。“袗”,单衣不裼。“𫄨绤”,葛也。凡非所当入而以入公门者,有司必呵止之;不然,交罚之。

苞屦、扱衽、厌冠,不入公门。苞,白表反。厌,于涉反。“苞”,菅也,“扱衽”者,扱前衿于带间,匍匐奔迫之容也。“厌冠”,丧冠。“厌”,伏也。丧冠外毕由武下反出之,故名“厌冠”。此皆初丧在殡之服饰,举三者则衰绖可知。盖居丧者不从政,无入公门之礼。小人无知而入,则呵禁之。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衰,七雷反。

“书方”,书赗物之板。“衰”者,谓以衰服入,非谓服衰者也。“凶器”,棺椁明器之属。此谓丧左宫门之内,如宫正、庶子所掌宿卫之类,其成丧于次舍,需用凶服,必告于君而后敢以入也。

公事不私议。“议”,集众讲拟,若今会议、会推,必于公庭,不得因便在私署。右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