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
语言
监视
编辑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75年2月21日
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3785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4条
中华民国85年6月2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台劳动二字第122324号令修正发布第3、19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2月2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台劳动二字第0004492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中华民国90年10月24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台劳动二字第0050538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1月3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二字第0930065278号令修正发布第2、7、13、18条条文
中华民国96年8月2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2字第0960130771号令修正发布第19条条文。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2条第1项、第2项、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0条第1项序文、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17条第2项、第4项、第18条、第20条序文、第21条序文、第22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收缴、垫偿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投资及运用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管辖
中华民国103年12月10日
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30132563号令修正发布第2、9~11、17~20、22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5月20日
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40130711号令修正发布第7~10、12、14~17、21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