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8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
  2. 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22324號令修正發布第3、1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49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第005053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30065278號令修正發布第2、7、13、18條條文
  6.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6013077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20條序文、第21條序文、第22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63號令修正發布第2、9~11、17~20、22條條文
  8.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2、14~17、21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