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宪委员会组织规程
立法院修宪委员会组织规程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立法院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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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程未规定者,准用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
第 2 条
修宪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宪法修正案之审议及相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之委员为立法委员总额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党(政团)依其院会席次比例分配,并依保障少数参与原则组成之。
第 4 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五人,由委员互选之。 本会会议,除首次会议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外,以召集委员一人为主席,由各召集委员轮流担任。
第 5 条
本会得设若干审查小组,负责议案之审查。
第 6 条
本会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一之出席;本会之议决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之 同意。
第 7 条
本会职员,视事务之需要,由院长就本院职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规程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会通过之条文,自立法院第七届立法委员就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