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立法院命令

  1.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全文8條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全文8條;並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 2 條

修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第 5 條

本會得設若干審查小組,負責議案之審查。

第 6 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 同意。

第 7 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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