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童工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1. 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台劳安三字第3043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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