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304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