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国民大会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代表缺额补充办法
第一届国民大会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代表缺额补充办法 民国42年12月7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命令 1953年12月7日 行政院台四十二(内)字第七一〇三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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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国民大会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代表出缺时由候补人依次递补
第三条 国民大会职业及妇女团体代表缺额由候补人依次递补后仍有缺额时得由曾依法参加竞选得票多数当选因故未出席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者分别补充之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