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國民大會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代表缺額補充辦法
第一屆國民大會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代表缺額補充辦法 民國42年12月7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命令 1953年12月7日 行政院台四十二(內)字第七一〇三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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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大會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第三條 國民大會職業及婦女團體代表缺額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後仍有缺額時得由曾依法參加競選得票多數當選因故未出席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者分別補充之
第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