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文物保发〔2018〕12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2018年7月

一、前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与遴选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规范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遴选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清晰地阐述申报对象的组成部分及其时空范围、价值主题、价值载体,同时说明申报对象的保存现状与保护管理状况,并提出以真实、完整地延续文物价值为目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策略。 遴选、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既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健全评估、复核和评审、推荐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又要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兼顾文物保护投入能力和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本指南主要包括:

  • 基本知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类别及申报、遴选工作的法律依据;
  • 申报程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过程中的工作环节;
  • 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申报准备工作得以实施的前提,包括申报对象的资格及申报准备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等;
  • 确定申报对象:对拟申报对象逐项进行文物价值及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明晰文物构成及边界,确定申报名单;
  • 申报材料编撰:申报材料编撰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 申报对象遴选: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申报对象遴选工作程序,及推荐名单的形成。

本指南的编写,旨在指导帮助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专业咨询机构及工作人员把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规范,提升申报、遴选工作质量。

二、法律依据及有关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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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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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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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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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它等六类。

1.古遗址

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已被废弃的城郭、宫殿、村落、住所、作坊和寺庙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质遗存。主要包括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等。

2.古墓葬

古代人类安葬死者形成的相关不可移动物质遗存,泛指人类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安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墓地及其附属物等。主要有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等。

3.古建筑

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供人活动、居住、使用及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主要有: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

4.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为开凿于山体、断崖的古代庙宇建筑;石刻为人类雕凿、刻划和题写等活动所形成的不可移动或不易移动的石质遗存。主要有: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等。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是指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是指1840年以后建造的具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有: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等。

6.其他

未归入上述类别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如盐田、梯田、茶园等。

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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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逐级提供申报材料并审核、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审议并确定推荐名单、报请国务院核定公布的整个活动。

按照流程,申报遴选工作包括下列六个阶段:

(一)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

(五)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将建议名单征询国家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报送推荐名单,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部署开展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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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后,印发申报通知,提出申报要求,如:对申报范围、申报遴选工作规程、申报材料编撰、遴选参考标准等进行规定;对报送申报材料提出要求,如报送方式、截止日期等。同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的相关指标做出具体规范。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印发的通知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重要依据。参与申报遴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通知精神,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申报通知后,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审核,督促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申报工作。

五、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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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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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申报材料编撰、补充和修改等工作。

(二)申报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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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重大价值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已完成“四有”(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工作。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宜列为申报对象,除非有特别特殊、重大价值的,可以申报。作为申报对象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已完成了“四有”工作。

第二,申报对象原则上应一址一报。无关联关系的,不应合并上报。

第三,应对申报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且有关成果已经发表或出版。只有对申报对象进行了充分研究,才有助于充分了解、科学评估申报对象的价值和意义、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文物构成要素等。

第四,在申报工作中,应充分尊重申报对象产权所有人的意愿。为了保障申报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使其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开展申报工作时,应征求产权所有人意见。

第五,异地搬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原则上不应申报,但如果异地搬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其建筑特点,或与我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因而具有重要国家意义的,且现存数量稀少的,可以申报。

第六,近现代名人遗迹,与本人做出的重大贡献或发生的重要历史事件没有紧密关联的(不包括出生地),不能反映名人的突出贡献或者见证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的,原则上不应申报。同一名人已有一处名人故居旧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则上不再考虑第二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建的名人史迹,不应申报。隶属于一个建筑整体组成部分的名人居所,不应单独申报。

(三)申报对象现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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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需要了解申报对象的下列信息:

1.现有研究基础,其价值研究是否充分,保护状况是否完整、真实;

2.所有权、使用者是否责权清晰,属于非国有文物的,其所有权人是否支持申报;

3.保护机构是否健全,“四有”工作是否完成等。

(四)组建申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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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编撰团队的组建。编撰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且对申报对象比较熟悉和了解,能确保资料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当地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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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产权所有人在同意开展申报工作的前提下,配合和支持地方文物行政部门采集申报对象信息。申报过程中,应充分调动政府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本地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尤其是申报对象属于非国有文物的,要充分尊重其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确保所有权人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筹划相关申报工作进度和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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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申报文本编撰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申报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间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六、确定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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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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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应具有重大的国家级意义,在阐述或展示我国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价值。

1.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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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的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历史价值:作为反映历史发展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2)艺术价值:作为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或地域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3)科学价值:作为人类创造能力或科学技术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此外,申报对象的价值还体现在因当代认知与利用所衍生的社会效益,包括在知识记录与传播、精神传承与发展、社会凝聚力产生与增长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

2.遴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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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遴选标准之一:

(1)作为历史上杰出的人工创造物,能够反映个体或群体的创造力与精神追求;

(2)作为特定时期或特定地域内人群生产、生活遗留下的物质遗存,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化或文明提供特殊的佐证;

(3)作为建筑营造、景观设计、工程建设或造型艺术等方面的重要成就,能够反映特定时代整体或局部地域的典型风格与技术水平;

(4)作为人类居住、土地利用或资源开发的重要范例,能够反映人与自然之间和谐互动的关系,并且这种互动关系可能仍在延续并得到积极地发展;

(5)作为多元文化接触、碰撞、融合的产物,能够反映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人群之间不同形式的重要交流或影响;

(6)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存在直接联系的物质遗存;

(7)其他在某学科或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物质遗存。

(二)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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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对文物价值的理解主要取决于位置、设计、环境、材料等信息来源的真实度和可信度,利用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物的性质、特征、意义和历史。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物原始及发展变化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价真实性要素的必要基础。要根据文物的类别和文化背景,判断文物是否具有真实性。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完整性:主要是用来衡量文物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撼性,地理位置、整体设计、周边环境等是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重要因素,必须得到良好保存,所有申报对象必须满足完整性条件。判断和审查文物的完整性,需要对文物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所有表现其价值的必要因素;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文物价值的特色和过程;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或缺乏维护的程度。体现申报对象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如地理位置、整体设计、周边环境、建筑物材料、建筑物工艺、情感意识、附属文物等方面,必须得到良好保存。

(三)文物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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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构成,包括承载对文物保护单位价值有所贡献的所有要素,通过对文物构成的描述,可以清晰地了解申报对象的具体构成内容,并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应对构成文物的每一个单体要素的名称、类别、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边界、保存现状、形制、结构、体量等,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四)文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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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边界是对申报对象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核心要求。划定的边界范围内必须包含所有能够体现文物价值的要素,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受破坏。对所有有形的、能够直接体现文物价值的区域,以及在将来的研究中有可能加深对文物认识和理解的区域,都应划定在文物边界范围内,与文物价值无关的区域不应包含在内。文物边界必须合理适当,能够确认承载文物价值的特征。同时,文物边界应容易辨认,能够标示,通常以地物特征为基础确定,要明确地划分申报对象的文物边界和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提供的地图应非常详实,要精确标出申报对象的陆地和水域,注明文物边界。

七、申报材料编撰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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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既是对申报对象清晰、准确、真实、全面的反映,也是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的重要基础,更是将申报对象是否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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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封面;目录;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文件;专家评估意见书;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同级人民政府文件;申报对象为非国有产权的,应附产权所有人意见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申报材料包括文字内容和照片、图纸等影像资料。文字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登记表,应尽可能详尽地描述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文物描述、价值评估与对比分析、文物保护管理等方面。照片主要包括:全景照片,也可附航片;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构件以及附属文物的照片。图纸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实测平面图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申报对象的保存现状,通过文字、照片、图纸等方式,反映申报对象的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文物本体状况等,而且要求对每一处文物构成要素的基本信息也应进行描述。对申报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提出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同时,对该申报对象与类似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对比分析。“风险评估”,主要是对文物本体面临自然和人为的风险进行简要评估,说明影响或威胁文物价值的所有因素,如开发压力、环境压力、自然灾害、开放压力等,了解申报对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申报材料要体现申报对象的保护管理状况,对申报对象的“四有”工作、安全保卫情况以及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等进行阐述,说明申报对象所具备的重大价值如何通过依法保护和加强管理能够得以延续,以及如何向观众展示和阐释这种价值。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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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记表是申报材料的核心组成部分,应对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文物描述、价值评估与对比分析、文物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详尽、客观、准确地描述,同时提供反映申报对象的照片、图纸等资料。申报登记表共29个指标项,包括:名称,年代,类别,所有权,使用人,所在地,海拔,经纬度,保护级别,管理机构,用途,简介,文物本体状况,文物构成,文物本体沿革,保护管理工作沿革,价值评估(列入理由),风险评估,对比分析,“四有”工作情况,安全保卫情况,相关研究情况,调查、考古、保护、展示工作,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计划,图纸,照片,编纂人员信息,资料填报单位盖章,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盖章。

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划定边界、确定文物构成要素是对申报对象进行有效保护的核心要求。划定边界、确定文物构成要素的具体要求见第六章第三第四部分。

文物描述包括对文物状况介绍及其历史发展的概述。对申报对象的组成、形制、结构、体量等基本状况进行描述,对文物本体的完整、稳定程度,损坏、缺失情况,添建、改建情况等保存现状进行客观描述,对损毁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对每一个单体构成的名称、类别、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边界、保存现状、形制、结构、体量等,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对文物本体面临自然和人为的风险进行简要评估,说明影响或威胁文物价值的主要因素,如自然灾害影响、环境影响、发展影响、开放影响等。在文物的历史沿革中,描述申报对象本身的历史演变进程,该项文物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形式和状态,在建成或形成后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拆除或重建;自1949年以后,申报对象的使用、管理机构(或人)的变更情况;历年调查、考古、文物本体保护工程、环境整治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程内容、承担单位、工程经费和来源以及现有文物展示情况。

价值评估与对比分析:对申报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并阐述该项文物如何满足申报标准,提出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着重阐述与该文物具有重大价值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同时,对该申报对象与类似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对比分析,阐述该项文物与其它文物之间的类似点及突出价值,类似不可移动文物无论是否已被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均可。对比分析旨在说明该申报对象在国内的重要性,表明其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性。

文物保护管理:全面阐述申报对象的“四有”(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情况;安全保卫情况,如安全保卫机构、制度、人员以及相关技防、消防、防雷设施配备情况等;相关研究情况,国内外发表的有关研究文章和出版的有关研究专著;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等。

图纸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实测平面图等。地理位置图,明确标示申报对象所在地(县域)的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反映申报对象分布情况的实测总平面图。地图应非常详实,明确标识申报对象的边界。原为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清晰标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主体建筑以及主要建筑应绘制实测平面图。图纸绘制应清晰、准确;图纸尽可能是近两年内绘制,原则上不使用超过两年的图纸(历史资料图纸除外);图纸应用适当的比例,清晰显示申报对象的整体面貌以及周边状况;每一张图纸应清晰标明比例尺、方位、数据、文物名称、绘制日期、制图人姓名等。

照片主要包括:全景照片,也可附航片;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的照片;每一个文物单体构成应至少有一张相对应的照片;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照片;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安置情况照片(原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对象除外)。照片总体要求如下:照片应清晰,不应模糊不清;所有照片应是申报材料编制近期拍摄的,原则上不使用超过一年的照片;不应为翻拍的照片。照片应单独为一张照片,不应几张照片放在一起而拍摄为一张照片;每一张照片应给予一个序号(照片编号:文物保护单位名称-要素名称-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序号);每一张照片应清晰标明序号、名称、拍摄日期、拍摄人姓名,其中的名称,随着照片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三)申报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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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分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统一用A4幅面纸竖式双面印制(照片和图纸等可单面印制),简装。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和专业人员评估意见书应为原件。同级人民政府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件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可以为复印件。产权所有人意见书应为原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填报文字为宋体,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图纸,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折叠成A4幅面。照片,可粘贴或打印在照片册页上,尺寸不小于12.70×8.98cm(5英寸)。

电子文本内容应与纸质文本内容完全一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为WORD格式,扫描文件为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纸、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不小于1M。

(四)编撰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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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编撰单位应对申报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和了解申报对象的价值和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通知要求,科学、客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据,简洁明了,准确翔实,充分反映和体现申报对象的重大价值、保存现状、保护和管理状况等。

申报材料的撰写和书面审核均采用实名制,撰写人和审核人均应在其经手的申报文本中署名并注明供职单位。

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的申请、解密、公开等事宜,由所在地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相关涉密内容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五)编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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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编撰工作组织、申报材料编撰、补充和修改等工作。

编撰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且对申报对象比较熟悉和了解。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编撰,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

中央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可组织推荐本领域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可直接提交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但需征求所在地域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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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等。审核方式: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法。书面审核采取实名制,对每一处申报对象出具审核意见;对于申报材料存有一定疑问,或者申报材料不能全面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可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对象的价值和保存现状、管理现状等方面进行调研,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申报日期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八、申报材料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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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申报材料初核工作的。专业机构负责接收和整理申报材料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核。

(一)接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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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接收申报材料并对其进行认真登记。

(二)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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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应专门组织业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每一个指标项填报内容是否全面、详尽等。

审核方式:组织业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采取实名制,对每一处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出具审核意见。

专业机构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使申报材料能够达到有关要求。

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仅涉及申报材料的文本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文件格式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而不负责对申报对象潜在的重大价值进行评论。

申报材料经有关专业机构对其完整性、规范性等审核完成后,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开始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工作。

(三)不予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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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不完整”,扫描文件、图纸、数码照片未按规定格式和像素要求,照片未按规定拍摄时间拍摄的。

3.没有清晰地阐述申报对象的边界、保护范围的界限,申报对象的现状描述被确认为“不完整”的。

4.对申报对象边界以及保护范围边界的阐述中,文字描述与图纸不一致的。

5.对申报对象的组成、形制、结构、体量等基本状况掌握不完整,资料不详实,未体现其主要价值的。

6.文物本体损毁严重,其完整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7.如果申报对象由不同部分组成,但未清晰描述每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精准阐述每一个单体构成的边界以及保护范围的界限,或者其中有一处单体构成所阐述的边界与图纸不一致的。

8.“四有”工作尚未完成的。

九、申报对象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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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选评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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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工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文物类型,组建文物、考古、历史、建筑、规划等专家学者参与的专家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现场复核、投票表决、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选择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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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是选择、确定评审专家的主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学术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以胜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工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专家组应由来自全国各地的、涵盖不可移动文物所有领域、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应是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秉持严谨、公正、客观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申报对象予以准确地评判。

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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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核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对象的保护管理情况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部分需要赴实地考察、评估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一般由3至5名评审专家组成复核小组,其中1人可为申报对象所在省份的专家。现场复核重点关注:申报对象的保存现状、保护管理情况、价值评估,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复核专家可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申报对象的管理规划、保护措施等,并核实与申报材料相关的信息。参与复核的专家应提供现场复核报告。复核报告主要内容为:申报对象基本信息、保存现状、保护管理情况、价值评估等。复核报告提交负责材料审核的专业机构,作为评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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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对部分需要赴实地考察、评估的申报对象的现场复核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评审。根据申报对象类别,分为古遗址、古墓葬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组,每个组由25~35名左右专家组成。有关专家在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复核报告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提交对申报对象的初步遴选意见。参与现场复核的专家可参加对其所复核申报对象的审议,但不发表具体的审议意见。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对象进行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确定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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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综合评审专家初步遴选意见,研究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

确定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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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建议名单,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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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馈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对推荐名单进行修改完善,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报请国务院核定公布。

(二)遴选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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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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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综合:各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遗址或地点。最早开展考古发掘活动并具有重大影响的遗址。中国历史上发生重要事件或产生重要影响活动的遗址。根据历史文献记载的明确地点,并确实存在相关联的遗存。各历史时期具有唯一性或代表性的遗址,如十六国、五代等混乱或时间相对短暂历史时期的稀少遗存。线性文化遗产或文化线路中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节点遗址,如丝绸之路、大运河等纳入文物名单的遗存点。具有重大价值的水下沉船、城址等遗存。反映特定自然灾害的典型遗址。

1.2 史前时期

1.2.1 旧石器时代:人类化石的出土地点。应当是已公布科学研究成果并获得国际学术界认可的地点。10万年以前具有明确文化堆积和石器出土的遗址。应按照既有发现的统计结果确定年代范围。保存基本完好、堆积丰富的洞穴遗址。作为载体的洞穴和文化堆积均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规模在10000平方米左右的旷野性遗址。应按照既有发现的统计结果确定规模范围。明确的大规模石器加工地点。具有比较完整反映石器加工过程的遗迹以及相关制品和工具、弃料等。具有明确层位序列的遗址。地层堆积能够反映不同年代序列以及相应的人类活动迹象。具有明确生产生活迹象遗存的遗址。发现居住、炊事、屠宰、存储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活动的遗址。表现历史发展阶段性的典型遗址。体现不同发展阶段工艺技术和人类演进的遗址。反映文化影响和交流关系的典型遗址。体现不同区域文化交流与影响的重要遗址。

1.2.2 新石器时代:反映栽培、制陶、制玉、制石、建筑工程等事物起源的典型遗址。表现区域考古学文化典型特征的遗址。体现不同考古学文化年代序列的典型遗址。反映考古学文化谱系发展关系的典型遗址。体现考古学文化交流和影响的典型遗址。大型史前聚落遗址。史前环壕聚落遗址。史前城防遗址。区域聚落中心遗址。体现不同生业形态的典型遗址。

1.3 历史时期:各历史王朝的都城遗址。王朝体系下方国、诸侯国都城或都邑遗址。边疆区域的中心聚落或城邑遗址。少数民族政权的都城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遗址。重要的官私手工业遗址,如矿冶、窑业、盐业、冶铁等。国家或政权的祭祀性遗址和天象(文)观测遗址。大型宫殿或苑囿遗址。大型防御性设施遗址和历史上重要的关隘遗址。重要农业或水利工程遗址。重要的交通设施及馆驿遗址。重要宗教建筑或设施遗址。反映历史著名事件、人物活动的遗址。历史上重要的、保存较好的各级区域行政中心和邑落遗址。

2. 古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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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史前时期:准确反映亲族或地域集团社会关系的墓地。考古学文化中高等级埋葬遗存。清晰体现社会埋葬制度的墓地。规模超大的集团墓地。出土具有物质文化发展阶段性标志特征物品和精美随葬品的墓葬。反映考古学文化交流与影响的特定墓地或墓葬。已存在一定历史影响或民间认同感的传说时代集团领袖的埋葬遗存。

2.2 历史时期:各历史王朝帝王、皇家的墓葬与陵园。各历史时期分封诸侯王、藩王的墓葬与陵园。边疆或少数民族政权领袖的墓葬与陵园。历史时期著名人物的埋葬地(正史设传的人物、重要历史事件的主要人物、承载民族或相当地理区域民众情感的人物)。大规模的宗族(家族)墓地。反映古代埋葬制度、埋葬习俗的典型墓地或特殊形制结构的墓葬。反映中外文化交流或特殊意识领域的墓葬。反映特定历史活动及特殊群体的墓葬,如战争墓地,刑徒墓葬。

3. 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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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宫殿衙署建筑:历史沿革清晰,整体布局保存较好的宫殿建筑和古代官衙。

3.2 城垣寨堡建筑:城门及墙体部分保存较好,可以基本围合的古城墙;城台、城楼等主体部分基本保存完好。防御体系完整,内部建筑主体部分基本保存完好,且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本地区数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城堡和山寨。

3.3 宗教祭祀建筑:明代(含明代)以前保存完整的寺观庙堂建筑;明代以后规模较大,真实性和完整性较好的寺观庙堂;明代以后,在民族文化交流、中外文化交流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或在宗教文化传播、建筑形制方面具有典型性、独特性和唯一性的寺观庙堂建筑。元代(含元代)以前单独存在的古塔;明代(含明代)以后的大型塔或具有地标性意义的风水塔、喇嘛塔;保存较好的古代塔林;古代著名高僧和高道的墓塔;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民族文化融合特征的其他形制古塔。能够反映一定时期,特殊阶层或特定地域社会民众普遍精神追求的坛庙建筑。对一定区域内同类建筑形制具有向心性作用的宗祠或名门望族的宗祠、支祠。

3.4 学堂书院建筑:国内或省域范围内著名的学堂和书院建筑;在教育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重要学堂和书院建筑。

3.5 宅第民居建筑:具有一定时代特征或地域性代表的王公贵族府第。对研究所在城市格局演化及地方建筑形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官邸。布局完整,整体或主要部分能够真实显示其时代、地域特征的大型宅第。保存比较完整的历史名人故(旧)居。建筑选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规模较大,保存较好,传统和地方特色显著的乡土建筑群。工艺精湛,地域和时代特征明显的古民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显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义的传统民居。具有特定历史阶段印记,构筑方式和形态独特的岩(穴)居群。

3.6 囿园林建筑:各历史时期的皇家园林,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苑囿园林;著名的苑囿园林。代表一定地域特色,能够与历史文献相印证的苑囿园林。

3.7 交通、水利设施:元代(含元代)以前的古桥;明代(含明代)以后,地处重要交通要冲,体量较大,工艺、造型独特,或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各类古桥。历史上曾发挥过较大作用的大型驳岸;具有商埠、口岸作用的历代知名码头。明代(含明代)以前设立,至今仍在广泛发挥作用的大型堤坝渠堰等水利设施。保存较好、规模较大、富有特色的邮驿建筑。

3.8 商业作坊建筑:规模较大,布局结构较完整,具有一定地域代表性的会馆、商铺、钱庄等建筑。与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相关联的会馆、商铺、钱庄等建筑。重要古道上具有节点意义的会馆、商铺、钱庄等建筑。具有一定规模,反映了我国在造纸、制茶、酿酒、压榨、纺织、制盐、制瓷等传统手工业工艺方面突出成就的作坊建筑。

3.9 其他类建筑:独立存在,建筑技术和艺术精湛,在同类建筑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属于重要导向性、标志性建筑,如牌坊、影壁、天文建筑等。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亭台楼阁及其他独立存在的建筑。元代以前开凿,沿用至今或使用功能尚存的水井、人工池塘等。

4. 石窟寺及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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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石窟寺:主体结构及造像或雕绘保存较好,具有突出价值或地域特色。反映重要宗教事件或人物活动的遗存,能够反映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的美学思想、某方面艺术发展具有突出价值的石窟。石窟环境没有遭到破坏。

4.2 摩崖及其它石刻:碑刻、石雕应保存在原址。内容反映或印证了重要历史事件的摩崖及其它石刻。内容记载了古代某方面的科学技术或其他重要工艺流程的摩崖及其它碑刻。内容涉及古代地域划分,具有一定的地理标志意义的碑刻。具有较高的书法价值和文学价值的摩崖石刻或碑刻。反映古代造型艺术的石雕、石刻。保存基本完好,能够反映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的美学思想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石雕作品。

4.3 岩画: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岩画。经鉴定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岩画。具有时代依据,内容与形式能够反映区域文化信息的岩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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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近现代重要史迹:具有国家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留存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史迹。见证红军长征、抗日战争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史迹。承载政治、经济、军事、农业、水利、交通、文化、科技、教育、社会思想、民族宗教、生活习俗等历史发展信息,并具有重大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已故名人的故居、旧居、墓及纪念设施的遴选标准如下:该人物在近现代史上对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或在思想、文化、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名人在该居所居住期间取得过突出成就,或发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相关事件,或名人在该居所出生或辞世;名人居住时期的居所,或其墓葬、纪念设施主体尚存,能够成为缅怀名人、教育人民的重要场所;曾为中国人民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外国友人旧居、墓葬及纪念设施。外敌侵略、镇压、残害中国人民,具有纪念、警示和重要教育意义的重大事件的发生地以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5.2 代表性建筑: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筑材料与工艺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受到社会发展和外来影响,反映不同地域和民族居住方式的变化,具有显著特点的群体或单体建筑。在宗教文化交流和传播中,曾具有重要影响的宗教建筑及附属物。在金融商贸方面曾产生较大影响力、建筑风格独特、保存较好的金融商贸机构旧址。保存较好、规模较大、曾发挥过重大作用或至今仍在发挥重大作用的水利设施及附属物。在教育史、文化史、科技史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保存较好的著名教育建筑、文化建筑、科技建筑等。在中国交通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交通设施范例;工艺造型独特、体量较大、保存较好、曾发挥重大作用的车站、桥梁、灯塔等交通设施。在中国的工业行业或领域中具有开创性的引领作用;体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突出创造力和影响力,在世界或全国范围内的某一工业门类中具有开创性;见证了人类工业社会中巨大变革时期的社会生活,清晰记载了中国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教育意义。

6.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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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入上述类别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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