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與遴選工作指南

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與遴選工作指南
文物保發〔2018〕12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2018年7月

一、前言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與遴選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工作方針,實施不可移動文物分級分類保護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為規範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和遴選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清晰地闡述申報對象的組成部分及其時空範圍、價值主題、價值載體,同時說明申報對象的保存現狀與保護管理狀況,並提出以真實、完整地延續文物價值為目標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策略。 遴選、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推薦名單,既要堅持標準,寧缺毋濫,健全評估、覆核和評審、推薦程序,廣泛徵求意見,又要適應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兼顧文物保護投入能力和文物保護管理水平。

本指南主要包括:

  • 基本知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類別及申報、遴選工作的法律依據;
  • 申報程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過程中的工作環節;
  • 申報前期準備工作:申報準備工作得以實施的前提,包括申報對象的資格及申報準備過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資源等;
  • 確定申報對象:對擬申報對象逐項進行文物價值及真實性、完整性評估,明晰文物構成及邊界,確定申報名單;
  • 申報材料編撰:申報材料編撰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 申報對象遴選: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申報對象遴選工作程序,及推薦名單的形成。

本指南的編寫,旨在指導幫助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專業諮詢機構及工作人員把握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工作規範,提升申報、遴選工作質量。

二、法律依據及有關概念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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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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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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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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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其它等六類。

1.古遺址

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已被廢棄的城郭、宮殿、村落、住所、作坊和寺廟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物質遺存。主要包括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窯址、窖藏址、礦冶遺址、古戰場、驛站古道遺址、軍事設施遺址、橋梁碼頭遺址、祭祀遺址、水下遺址、水利設施遺址、寺廟遺址、宮殿衙署遺址等。

2.古墓葬

古代人類安葬死者形成的相關不可移動物質遺存,泛指人類採取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安葬的遺蹟,包括墓穴、葬具、墓地及其附屬物等。主要有帝王陵寢、名人或貴族墓、普通墓葬等。

3.古建築

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供人活動、居住、使用及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與構築物。主要有:城垣城樓、宮殿府邸、宅第民居、壇廟祠堂、衙署官邸、學堂書院、驛站會館、店鋪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樓闕、寺觀塔幢、苑囿園林、橋涵碼頭、堤壩渠堰、池塘井泉等。

4.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為開鑿於山體、斷崖的古代廟宇建築;石刻為人類雕鑿、刻劃和題寫等活動所形成的不可移動或不易移動的石質遺存。主要有: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畫等。

5.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近現代重要史跡是指1840年以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近現代代表性建築是指1840年以後建造的具有重大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主要有:重要歷史事件和重要機構舊址、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活動紀念地、名人故居、傳統民居、宗教建築、名人墓、烈士墓及紀念設施、工業建築及附屬物、金融商貿建築、水利設施及附屬物、文化教育建築及附屬物、醫療衛生建築、軍事建築及設施、交通道路設施、典型風格建築或構築物等。

6.其他

未歸入上述類別的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如鹽田、梯田、茶園等。

三、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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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工作是指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逐級提供申報材料並審核、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對其審議並確定推薦名單、報請國務院核定公布的整個活動。

按照流程,申報遴選工作包括下列六個階段:

(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印發通知,明確申報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項;

(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申報工作,將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匯總後,統一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

(三)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接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上報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材料,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核;

(四)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並對有關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覆核的基礎上,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議名單。

(五)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將建議名單徵詢國家有關部門意見,根據反饋意見確定推薦名單。

(六)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向國務院報送推薦名單,由國務院核定公布。

四、部署開展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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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報請國務院批准同意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後,印發申報通知,提出申報要求,如:對申報範圍、申報遴選工作規程、申報材料編撰、遴選參考標準等進行規定;對報送申報材料提出要求,如報送方式、截止日期等。同時,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的相關指標做出具體規範。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印發的通知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是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的重要依據。參與申報遴選工作的所有人員,應認真學習和領會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通知精神,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申報通知後,應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本行政區域內申報工作的具體要求;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申報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審核,督促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申報工作。

五、申報前期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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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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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申報工作的具體實施,承擔申報材料編撰、補充和修改等工作。

(二)申報對象需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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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重大價值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且已完成「四有」(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做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工作。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不宜列為申報對象,除非有特別特殊、重大價值的,可以申報。作為申報對象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已完成了「四有」工作。

第二,申報對象原則上應一址一報。無關聯關係的,不應合併上報。

第三,應對申報對象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且有關成果已經發表或出版。只有對申報對象進行了充分研究,才有助於充分了解、科學評估申報對象的價值和意義、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文物構成要素等。

第四,在申報工作中,應充分尊重申報對象產權所有人的意願。為了保障申報對象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使其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在開展申報工作時,應徵求產權所有人意見。

第五,異地搬遷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原則上不應申報,但如果異地搬遷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其建築特點,或與我國歷史上卓越的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有關,因而具有重要國家意義的,且現存數量稀少的,可以申報。

第六,近現代名人遺蹟,與本人做出的重大貢獻或發生的重要歷史事件沒有緊密關聯的(不包括出生地),不能反映名人的突出貢獻或者見證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的,原則上不應申報。同一名人已有一處名人故居舊居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原則上不再考慮第二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復建的名人史跡,不應申報。隸屬於一個建築整體組成部分的名人居所,不應單獨申報。

(三)申報對象現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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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前,需要了解申報對象的下列信息:

1.現有研究基礎,其價值研究是否充分,保護狀況是否完整、真實;

2.所有權、使用者是否責權清晰,屬於非國有文物的,其所有權人是否支持申報;

3.保護機構是否健全,「四有」工作是否完成等。

(四)組建申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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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申報材料編撰團隊的組建。編撰人員應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且對申報對象比較熟悉和了解,能確保資料填報的真實性、準確性。

(五)當地人員和相關利益方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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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產權所有人在同意開展申報工作的前提下,配合和支持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採集申報對象信息。申報過程中,應充分調動政府組織、有關專業機構、本地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積極性,尤其是申報對象屬於非國有文物的,要充分尊重其產權所有人的權利,確保所有權人具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六)籌劃相關申報工作進度和重要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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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據申報文本編撰的難易程度,合理安排申報工作各個環節的時間進度,確保按時完成申報工作。

六、確定申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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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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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應具有重大的國家級意義,在闡述或展示我國歷史、藝術、科學、文化、社會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價值。

1.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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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的價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歷史價值:作為反映歷史發展過程的實物見證的價值。

(2)藝術價值:作為藝術創作、審美趣味、特定時代或地域典型風格的實物見證的價值。

(3)科學價值:作為人類創造能力或科學技術創造過程的實物見證的價值。

此外,申報對象的價值還體現在因當代認知與利用所衍生的社會效益,包括在知識記錄與傳播、精神傳承與發展、社會凝聚力產生與增長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申報對象的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等。

2.遴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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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至少應符合下列遴選標準之一:

(1)作為歷史上傑出的人工創造物,能夠反映個體或群體的創造力與精神追求;

(2)作為特定時期或特定地域內人群生產、生活遺留下的物質遺存,能為延續至今或業已消逝的文化或文明提供特殊的佐證;

(3)作為建築營造、景觀設計、工程建設或造型藝術等方面的重要成就,能夠反映特定時代整體或局部地域的典型風格與技術水平;

(4)作為人類居住、土地利用或資源開發的重要範例,能夠反映人與自然之間和諧互動的關係,並且這種互動關係可能仍在延續並得到積極地發展;

(5)作為多元文化接觸、碰撞、融合的產物,能夠反映在一定時空範圍內人群之間不同形式的重要交流或影響;

(6)與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存在直接聯繫的物質遺存;

(7)其他在某學科或領域具有重大意義的物質遺存。

(二)真實性和完整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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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性:對文物價值的理解主要取決於位置、設計、環境、材料等信息來源的真實度和可信度,利用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物的性質、特徵、意義和歷史。對歷史上積累的、涉及文物原始及發展變化特徵的信息來源的認識和理解,是評價真實性要素的必要基礎。要根據文物的類別和文化背景,判斷文物是否具有真實性。申報對象的形式與設計、原料與材料、用途與功能、位置與環境等必須是真實可信的,其現狀必須是歷史遺留的原狀,包括始建時的狀態、歷史上多次改建狀態和長期受損後殘缺的狀態,在整體或主要部分上能夠真實地顯示與其時代特徵一致性。

完整性:主要是用來衡量文物及其特徵的整體性和無缺撼性,地理位置、整體設計、周邊環境等是體現申報對象價值的重要因素,必須得到良好保存,所有申報對象必須滿足完整性條件。判斷和審查文物的完整性,需要對文物符合以下特徵的程度進行評估:包括所有表現其價值的必要因素;面積足夠大,確保能完整地代表體現文物價值的特色和過程;受到發展的負面影響或缺乏維護的程度。體現申報對象全部價值所需因素中的相當一部分,如地理位置、整體設計、周邊環境、建築物材料、建築物工藝、情感意識、附屬文物等方面,必須得到良好保存。

(三)文物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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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構成,包括承載對文物保護單位價值有所貢獻的所有要素,通過對文物構成的描述,可以清晰地了解申報對象的具體構成內容,並將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應對構成文物的每一個單體要素的名稱、類別、面積(占地面積、建築面積)、邊界、保存現狀、形制、結構、體量等,分別進行詳細描述。

(四)文物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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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邊界是對申報對象進行有效保護和管理的核心要求。劃定的邊界範圍內必須包含所有能夠體現文物價值的要素,並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不受破壞。對所有有形的、能夠直接體現文物價值的區域,以及在將來的研究中有可能加深對文物認識和理解的區域,都應劃定在文物邊界範圍內,與文物價值無關的區域不應包含在內。文物邊界必須合理適當,能夠確認承載文物價值的特徵。同時,文物邊界應容易辨認,能夠標示,通常以地物特徵為基礎確定,要明確地劃分申報對象的文物邊界和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界限。提供的地圖應非常詳實,要精確標出申報對象的陸地和水域,註明文物邊界。

七、申報材料編撰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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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材料既是對申報對象清晰、準確、真實、全面的反映,也是對申報對象進行評估的重要基礎,更是將申報對象是否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依據。

(一)申報材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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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材料封面;目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推薦文件;專家評估意見書;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公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同級人民政府文件;申報對象為非國有產權的,應附產權所有人意見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

申報材料包括文字內容和照片、圖紙等影像資料。文字內容主要包括申報登記表,應儘可能詳盡地描述文物邊界及構成要素、文物描述、價值評估與對比分析、文物保護管理等方面。照片主要包括:全景照片,也可附航片;文物正面、側面、背面、重要部位、構件以及附屬文物的照片。圖紙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圖、實測平面圖等。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材料應全面反映申報對象的保存現狀,通過文字、照片、圖紙等方式,反映申報對象的文物邊界及構成要素、文物本體狀況等,而且要求對每一處文物構成要素的基本信息也應進行描述。對申報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進行科學、真實、全面評估,提出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理由,同時,對該申報對象與類似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對比分析。「風險評估」,主要是對文物本體面臨自然和人為的風險進行簡要評估,說明影響或威脅文物價值的所有因素,如開發壓力、環境壓力、自然災害、開放壓力等,了解申報對象所面臨的風險。同時,申報材料要體現申報對象的保護管理狀況,對申報對象的「四有」工作、安全保衛情況以及下一階段保護、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等進行闡述,說明申報對象所具備的重大價值如何通過依法保護和加強管理能夠得以延續,以及如何向觀眾展示和闡釋這種價值。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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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登記表是申報材料的核心組成部分,應對文物邊界及構成要素、文物描述、價值評估與對比分析、文物保護管理等方面進行詳盡、客觀、準確地描述,同時提供反映申報對象的照片、圖紙等資料。申報登記表共29個指標項,包括:名稱,年代,類別,所有權,使用人,所在地,海拔,經緯度,保護級別,管理機構,用途,簡介,文物本體狀況,文物構成,文物本體沿革,保護管理工作沿革,價值評估(列入理由),風險評估,對比分析,「四有」工作情況,安全保衛情況,相關研究情況,調查、考古、保護、展示工作,下一階段保護、管理、使用計劃,圖紙,照片,編纂人員信息,資料填報單位蓋章,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蓋章。

文物邊界及構成要素:劃定邊界、確定文物構成要素是對申報對象進行有效保護的核心要求。劃定邊界、確定文物構成要素的具體要求見第六章第三第四部分。

文物描述包括對文物狀況介紹及其歷史發展的概述。對申報對象的組成、形制、結構、體量等基本狀況進行描述,對文物本體的完整、穩定程度,損壞、缺失情況,添建、改建情況等保存現狀進行客觀描述,對損毀原因進行分析。同時,對每一個單體構成的名稱、類別、面積(占地面積、建築面積)、邊界、保存現狀、形制、結構、體量等,分別進行詳細描述。對文物本體面臨自然和人為的風險進行簡要評估,說明影響或威脅文物價值的主要因素,如自然災害影響、環境影響、發展影響、開放影響等。在文物的歷史沿革中,描述申報對象本身的歷史演變進程,該項文物是如何發展到今天的形式和狀態,在建成或形成後所發生的重大變化、拆除或重建;自1949年以後,申報對象的使用、管理機構(或人)的變更情況;歷年調查、考古、文物本體保護工程、環境整治項目的起止時間、工程內容、承擔單位、工程經費和來源以及現有文物展示情況。

價值評估與對比分析:對申報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進行科學、真實、全面評估,並闡述該項文物如何滿足申報標準,提出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理由,着重闡述與該文物具有重大價值相關的各方面信息。同時,對該申報對象與類似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對比分析,闡述該項文物與其它文物之間的類似點及突出價值,類似不可移動文物無論是否已被核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均可。對比分析旨在說明該申報對象在國內的重要性,表明其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合理性。

文物保護管理:全面闡述申報對象的「四有」(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做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工作情況;安全保衛情況,如安全保衛機構、制度、人員以及相關技防、消防、防雷設施配備情況等;相關研究情況,國內外發表的有關研究文章和出版的有關研究專著;下一階段保護、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等。

圖紙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圖、實測平面圖等。地理位置圖,明確標示申報對象所在地(縣域)的地理位置。總平面圖,反映申報對象分布情況的實測總平面圖。地圖應非常詳實,明確標識申報對象的邊界。原為省級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清晰標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主體建築以及主要建築應繪製實測平面圖。圖紙繪製應清晰、準確;圖紙儘可能是近兩年內繪製,原則上不使用超過兩年的圖紙(歷史資料圖紙除外);圖紙應用適當的比例,清晰顯示申報對象的整體面貌以及周邊狀況;每一張圖紙應清晰標明比例尺、方位、數據、文物名稱、繪製日期、製圖人姓名等。

照片主要包括:全景照片,也可附航片;文物正面、側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構件的照片;每一個文物單體構成應至少有一張相對應的照片;附屬文物、重要文物藏品照片;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界樁安置情況照片(原系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對象除外)。照片總體要求如下:照片應清晰,不應模糊不清;所有照片應是申報材料編制近期拍攝的,原則上不使用超過一年的照片;不應為翻拍的照片。照片應單獨為一張照片,不應幾張照片放在一起而拍攝為一張照片;每一張照片應給予一個序號(照片編號:文物保護單位名稱-要素名稱-文物正面、側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構件-序號);每一張照片應清晰標明序號、名稱、拍攝日期、拍攝人姓名,其中的名稱,隨着照片內容的不同而發生變化。

(三)申報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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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分為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者內容必須一致。

紙質文本一式兩份,統一用A4幅面紙豎式雙面印製(照片和圖紙等可單面印製),簡裝。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推薦報告和專業人員評估意見書應為原件。同級人民政府公布本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件和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文件可以為複印件。產權所有人意見書應為原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填報文字為宋體,字號不得小於五號。圖紙,可直接手繪或打印在圖紙冊頁上,也可粘貼在圖紙冊頁上,摺疊成A4幅面。照片,可粘貼或打印在照片冊頁上,尺寸不小於12.70×8.98cm(5英寸)。

電子文本內容應與紙質文本內容完全一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為WORD格式,掃描文件為PDF格式,分辨率不低於300dpi。圖紙、數碼照片為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於500萬像素,不小於1M。

(四)編撰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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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編撰單位應對申報對象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掌握和了解申報對象的價值和意義,嚴格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申報通知要求,科學、客觀、認真填報申報材料的有關內容。

申報材料應真實有據,簡潔明了,準確翔實,充分反映和體現申報對象的重大價值、保存現狀、保護和管理狀況等。

申報材料的撰寫和書面審核均採用實名制,撰寫人和審核人均應在其經手的申報文本中署名並註明供職單位。

申報材料中涉密內容的申請、解密、公開等事宜,由所在地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相關涉密內容的使用、管理,應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

(五)編撰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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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的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申報工作的具體實施,承擔編撰工作組織、申報材料編撰、補充和修改等工作。

編撰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且對申報對象比較熟悉和了解。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材料的編撰,保證申報材料的質量。

中央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可組織推薦本領域的申報對象,其申報材料可直接提交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但需徵求所在地域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六)提交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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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為:是否符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規範等。審核方式:組織專家組,採取書面審核與現場審核相結合的方法。書面審核採取實名制,對每一處申報對象出具審核意見;對於申報材料存有一定疑問,或者申報材料不能全面體現申報對象價值的,可組織專家現場審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申報對象的價值和保存現狀、管理現狀等方面進行調研,形成現場審核報告。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的申報日期之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材料匯總後統一上報。申報材料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者內容必須一致。

八、申報材料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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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申報材料初核工作的。專業機構負責接收和整理申報材料並對其進行形式審核。

(一)接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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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接收申報材料並對其進行認真登記。

(二)審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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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應專門組織業務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申報要求,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規範,每一個指標項填報內容是否全面、詳盡等。

審核方式:組織業務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審核採取實名制,對每一處申報材料中發現的問題認真記錄,出具審核意見。

專業機構應及時將審核意見反饋至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補充完善申報材料,使申報材料能夠達到有關要求。

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核,僅涉及申報材料的文本是否完備、內容是否全面完整,文件格式和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要求,而不負責對申報對象潛在的重大價值進行評論。

申報材料經有關專業機構對其完整性、規範性等審核完成後,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開始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遴選工作。

(三)不予受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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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材料,將不予受理:

1.申報材料不規範、不完整、不準確或不符合事實情況的。

2.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不完整」,掃描文件、圖紙、數碼照片未按規定格式和像素要求,照片未按規定拍攝時間拍攝的。

3.沒有清晰地闡述申報對象的邊界、保護範圍的界限,申報對象的現狀描述被確認為「不完整」的。

4.對申報對象邊界以及保護範圍邊界的闡述中,文字描述與圖紙不一致的。

5.對申報對象的組成、形制、結構、體量等基本狀況掌握不完整,資料不詳實,未體現其主要價值的。

6.文物本體損毀嚴重,其完整性受到嚴重影響,且未採取相應保護措施的。

7.如果申報對象由不同部分組成,但未清晰描述每一個組成部分,沒有精準闡述每一個單體構成的邊界以及保護範圍的界限,或者其中有一處單體構成所闡述的邊界與圖紙不一致的。

8.「四有」工作尚未完成的。

九、申報對象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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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選評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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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遴選工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文物類型,組建文物、考古、歷史、建築、規劃等專家學者參與的專家委員會,通過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現場覆核、投票表決、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等,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推薦名單。

選擇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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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是選擇、確定評審專家的主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學術素養、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以勝任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遴選工作。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評審專家組應由來自全國各地的、涵蓋不可移動文物所有領域、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專家應是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和研究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在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專業人員;評審專家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秉持嚴謹、公正、客觀以及認真負責的態度,對申報對象予以準確地評判。

現場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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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覆核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遴選工作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了解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申報對象的保護管理情況等。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有關評審專家對部分需要赴實地考察、評估的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覆核。一般由3至5名評審專家組成覆核小組,其中1人可為申報對象所在省份的專家。現場覆核重點關注:申報對象的保存現狀、保護管理情況、價值評估,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覆核專家可與當地文物行政部門進行溝通交流,了解申報對象的管理規劃、保護措施等,並核實與申報材料相關的信息。參與覆核的專家應提供現場覆核報告。覆核報告主要內容為:申報對象基本信息、保存現狀、保護管理情況、價值評估等。覆核報告提交負責材料審核的專業機構,作為評審材料的組成部分。

專家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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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對部分需要赴實地考察、評估的申報對象的現場覆核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分類評審。根據申報對象類別,分為古遺址、古墓葬組,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組,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它組,每個組由25~35名左右專家組成。有關專家在對申報材料和現場覆核報告進行公平、公正、客觀的審議後,採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提交對申報對象的初步遴選意見。參與現場覆核的專家可參加對其所覆核申報對象的審議,但不發表具體的審議意見。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是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對象進行遴選的重要參考依據。

確定建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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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綜合評審專家初步遴選意見,研究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議名單。

確定推薦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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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將確定的建議名單,徵求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確定推薦名單。

國務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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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饋意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進一步對推薦名單進行修改完善,確定最終推薦名單,報請國務院核定公布。

(二)遴選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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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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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綜合:各考古學文化的命名遺址或地點。最早開展考古發掘活動並具有重大影響的遺址。中國歷史上發生重要事件或產生重要影響活動的遺址。根據歷史文獻記載的明確地點,並確實存在相關聯的遺存。各歷史時期具有唯一性或代表性的遺址,如十六國、五代等混亂或時間相對短暫歷史時期的稀少遺存。線性文化遺產或文化線路中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節點遺址,如絲綢之路、大運河等納入文物名單的遺存點。具有重大價值的水下沉船、城址等遺存。反映特定自然災害的典型遺址。

1.2 史前時期

1.2.1 舊石器時代:人類化石的出土地點。應當是已公布科學研究成果並獲得國際學術界認可的地點。10萬年以前具有明確文化堆積和石器出土的遺址。應按照既有發現的統計結果確定年代範圍。保存基本完好、堆積豐富的洞穴遺址。作為載體的洞穴和文化堆積均具有重要的保護意義,規模在10000平方米左右的曠野性遺址。應按照既有發現的統計結果確定規模範圍。明確的大規模石器加工地點。具有比較完整反映石器加工過程的遺蹟以及相關製品和工具、棄料等。具有明確層位序列的遺址。地層堆積能夠反映不同年代序列以及相應的人類活動跡象。具有明確生產生活跡象遺存的遺址。發現居住、炊事、屠宰、存儲以及其他生產生活活動的遺址。表現歷史發展階段性的典型遺址。體現不同發展階段工藝技術和人類演進的遺址。反映文化影響和交流關係的典型遺址。體現不同區域文化交流與影響的重要遺址。

1.2.2 新石器時代:反映栽培、制陶、制玉、制石、建築工程等事物起源的典型遺址。表現區域考古學文化典型特徵的遺址。體現不同考古學文化年代序列的典型遺址。反映考古學文化譜系發展關係的典型遺址。體現考古學文化交流和影響的典型遺址。大型史前聚落遺址。史前環壕聚落遺址。史前城防遺址。區域聚落中心遺址。體現不同生業形態的典型遺址。

1.3 歷史時期:各歷史王朝的都城遺址。王朝體系下方國、諸侯國都城或都邑遺址。邊疆區域的中心聚落或城邑遺址。少數民族政權的都城或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中心遺址。重要的官私手工業遺址,如礦冶、窯業、鹽業、冶鐵等。國家或政權的祭祀性遺址和天象(文)觀測遺址。大型宮殿或苑囿遺址。大型防禦性設施遺址和歷史上重要的關隘遺址。重要農業或水利工程遺址。重要的交通設施及館驛遺址。重要宗教建築或設施遺址。反映歷史著名事件、人物活動的遺址。歷史上重要的、保存較好的各級區域行政中心和邑落遺址。

2. 古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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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史前時期:準確反映親族或地域集團社會關係的墓地。考古學文化中高等級埋葬遺存。清晰體現社會埋葬制度的墓地。規模超大的集團墓地。出土具有物質文化發展階段性標誌特徵物品和精美隨葬品的墓葬。反映考古學文化交流與影響的特定墓地或墓葬。已存在一定歷史影響或民間認同感的傳說時代集團領袖的埋葬遺存。

2.2 歷史時期:各歷史王朝帝王、皇家的墓葬與陵園。各歷史時期分封諸侯王、藩王的墓葬與陵園。邊疆或少數民族政權領袖的墓葬與陵園。歷史時期著名人物的埋葬地(正史設傳的人物、重要歷史事件的主要人物、承載民族或相當地理區域民眾情感的人物)。大規模的宗族(家族)墓地。反映古代埋葬制度、埋葬習俗的典型墓地或特殊形制結構的墓葬。反映中外文化交流或特殊意識領域的墓葬。反映特定歷史活動及特殊群體的墓葬,如戰爭墓地,刑徒墓葬。

3. 古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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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宮殿衙署建築:歷史沿革清晰,整體布局保存較好的宮殿建築和古代官衙。

3.2 城垣寨堡建築:城門及牆體部分保存較好,可以基本圍合的古城牆;城台、城樓等主體部分基本保存完好。防禦體系完整,內部建築主體部分基本保存完好,且從時代和類別上衡量,在本地區數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城堡和山寨。

3.3 宗教祭祀建築:明代(含明代)以前保存完整的寺觀廟堂建築;明代以後規模較大,真實性和完整性較好的寺觀廟堂;明代以後,在民族文化交流、中外文化交流方面具有重要價值,或在宗教文化傳播、建築形制方面具有典型性、獨特性和唯一性的寺觀廟堂建築。元代(含元代)以前單獨存在的古塔;明代(含明代)以後的大型塔或具有地標性意義的風水塔、喇嘛塔;保存較好的古代塔林;古代著名高僧和高道的墓塔;少數民族地區具有民族文化融合特徵的其他形制古塔。能夠反映一定時期,特殊階層或特定地域社會民眾普遍精神追求的壇廟建築。對一定區域內同類建築形制具有向心性作用的宗祠或名門望族的宗祠、支祠。

3.4 學堂書院建築:國內或省域範圍內著名的學堂和書院建築;在教育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重要學堂和書院建築。

3.5 宅第民居建築:具有一定時代特徵或地域性代表的王公貴族府第。對研究所在城市格局演化及地方建築形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官邸。布局完整,整體或主要部分能夠真實顯示其時代、地域特徵的大型宅第。保存比較完整的歷史名人故(舊)居。建築選址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規模較大,保存較好,傳統和地方特色顯著的鄉土建築群。工藝精湛,地域和時代特徵明顯的古民居。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具有顯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義的傳統民居。具有特定歷史階段印記,構築方式和形態獨特的岩(穴)居群。

3.6 囿園林建築:各歷史時期的皇家園林,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苑囿園林;著名的苑囿園林。代表一定地域特色,能夠與歷史文獻相印證的苑囿園林。

3.7 交通、水利設施:元代(含元代)以前的古橋;明代(含明代)以後,地處重要交通要衝,體量較大,工藝、造型獨特,或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各類古橋。歷史上曾發揮過較大作用的大型駁岸;具有商埠、口岸作用的歷代知名碼頭。明代(含明代)以前設立,至今仍在廣泛發揮作用的大型堤壩渠堰等水利設施。保存較好、規模較大、富有特色的郵驛建築。

3.8 商業作坊建築:規模較大,布局結構較完整,具有一定地域代表性的會館、商鋪、錢莊等建築。與重要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相關聯的會館、商鋪、錢莊等建築。重要古道上具有節點意義的會館、商鋪、錢莊等建築。具有一定規模,反映了我國在造紙、制茶、釀酒、壓榨、紡織、製鹽、制瓷等傳統手工業工藝方面突出成就的作坊建築。

3.9 其他類建築:獨立存在,建築技術和藝術精湛,在同類建築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屬於重要導向性、標誌性建築,如牌坊、影壁、天文建築等。在建築藝術、景觀藝術、造型藝術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亭台樓閣及其他獨立存在的建築。元代以前開鑿,沿用至今或使用功能尚存的水井、人工池塘等。

4. 石窟寺及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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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石窟寺:主體結構及造像或雕繪保存較好,具有突出價值或地域特色。反映重要宗教事件或人物活動的遺存,能夠反映中國社會某一歷史時期的美學思想、某方面藝術發展具有突出價值的石窟。石窟環境沒有遭到破壞。

4.2 摩崖及其它石刻:碑刻、石雕應保存在原址。內容反映或印證了重要歷史事件的摩崖及其它石刻。內容記載了古代某方面的科學技術或其他重要工藝流程的摩崖及其它碑刻。內容涉及古代地域劃分,具有一定的地理標誌意義的碑刻。具有較高的書法價值和文學價值的摩崖石刻或碑刻。反映古代造型藝術的石雕、石刻。保存基本完好,能夠反映中國社會某一歷史時期的美學思想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石雕作品。

4.3 岩畫:不同時期、不同地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岩畫。經鑑定符合真實性、完整性的岩畫。具有時代依據,內容與形式能夠反映區域文化信息的岩畫。

5.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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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近現代重要史跡:具有國家意義的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以及與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人民軍隊在革命戰爭時期留存的具有重大影響和紀念意義的史跡。見證紅軍長征、抗日戰爭的具有重大影響和紀念意義的史跡。承載政治、經濟、軍事、農業、水利、交通、文化、科技、教育、社會思想、民族宗教、生活習俗等歷史發展信息,並具有重大價值的遺蹟、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

已故名人的故居、舊居、墓及紀念設施的遴選標準如下:該人物在近現代史上對國家、民族和社會發展做出過重大貢獻,或在思想、文化、藝術、科學等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名人在該居所居住期間取得過突出成就,或發生了具有歷史意義的相關事件,或名人在該居所出生或辭世;名人居住時期的居所,或其墓葬、紀念設施主體尚存,能夠成為緬懷名人、教育人民的重要場所;曾為中國人民做出過傑出貢獻的外國友人舊居、墓葬及紀念設施。外敵侵略、鎮壓、殘害中國人民,具有紀念、警示和重要教育意義的重大事件的發生地以及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5.2 代表性建築:在建築藝術、景觀藝術、造型藝術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建築材料與工藝具有顯著時代特徵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受到社會發展和外來影響,反映不同地域和民族居住方式的變化,具有顯著特點的群體或單體建築。在宗教文化交流和傳播中,曾具有重要影響的宗教建築及附屬物。在金融商貿方面曾產生較大影響力、建築風格獨特、保存較好的金融商貿機構舊址。保存較好、規模較大、曾發揮過重大作用或至今仍在發揮重大作用的水利設施及附屬物。在教育史、文化史、科技史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保存較好的著名教育建築、文化建築、科技建築等。在中國交通發展史上具有開創性的交通設施範例;工藝造型獨特、體量較大、保存較好、曾發揮重大作用的車站、橋梁、燈塔等交通設施。在中國的工業行業或領域中具有開創性的引領作用;體現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突出創造力和影響力,在世界或全國範圍內的某一工業門類中具有開創性;見證了人類工業社會中巨大變革時期的社會生活,清晰記載了中國工業發展的歷史進程,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力和教育意義。

6.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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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歸入上述類別的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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