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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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宪法的规定,体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注重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有利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立法过程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反复修改,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1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处。主要修改是:

一、修正草案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有的代表提出,会议日程紧凑,为提高审议的效率,代表团应当严格按照会议日程确定的议题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二、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有的代表提出,在疫情防控下,去年和今年的大会,代表团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员采用网络视频的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代表接受媒体采访,也有通过视频方式的,效果很好,建议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修正草案第十二条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作了规定。有些代表提出,大会审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是大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丰富立法形式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同法律草案一样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的,建议将这一做法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四、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计划、预算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应当与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一样,在大会举行前四十五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汇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四十五日”。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完善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内容在宪法中作了规定,有的内容在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代表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考虑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次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代表们提出的有些意见建议,可以在以后修改其他相关法律时予以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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