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2年3月1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2023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扎实推动新时代人民检察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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