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1号法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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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1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1月19日签署,并于2001年1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23年12月27日经第23/2023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设立及性质
编辑一、设立统一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事务的部门——警察总局。
二、警察总局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机关。
三、为上款之效力,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均视为警务机构,但不影响法律另定其他机构为警务机构。
四、警察总局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职责及职权
编辑一、警察总局的职责为:
(一)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但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及上条第三款所指警务机构的专属职权;
(二)在民防体系协调方面统筹规划和提供技术支援,并负责向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第九条所指的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三)参与预防及打击有关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犯罪活动。
二、警察总局在履行其职责时,尤其具有以下职权:
(一)命令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
(二)有效调配属下警务机构在行动上的资源;
(三)集中处理及统筹刑事调查的一切工作,但不影响赋予司法当局在职务上的领导权,且不妨碍授予作为刑事警察机关的各属下警务机构的技术自主权和专属职权;
(四)以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情报及资料;
(五)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
(六)集中收集及分析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的资料;
(七)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主管实体提供藉上项分析所得的重要资料;
(八)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交流和合作;
(九)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谅解备忘录、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以履行有关职责。
三、警察总局还有权审查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第三条 警察总局局长
编辑一、警察总局局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六)项所指之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行政长官负责,但不影响透过行政法规将职权授予保安司司长而产生之监管权。
二、警察总局局长领导该局,在行使领导职务时,由相关组织法规内订定的辅助人员协助其工作。
三、警察总局局长有权直接指挥及领导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的局长执行行动。
四、警察总局局长辅助联合行动指挥官行使其职务,并可在法定情况下行使联合行动指挥官的职能。
五、警察总局局长拥有各属下警务机构局长所具有的纪律惩戒权,而该职权系在获行政长官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四条 警察总局局长的特别权力
编辑当出现危害任何人的自由或生命的犯罪或令人十分怀疑有人犯上述罪行,且情况极度紧急时,警察总局局长得命令作出急需的保全行为以确保证据,但不影响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须立即交由有权限的司法当局确认其效力。
第五条 不在、缺勤及因故不能视事
编辑警察总局局长不在、缺勤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职务由保安司司长兼任。
第六条 合作义务
编辑一、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部队及机关系统的机构应向警察总局提供技术、行政后勤及行动上所需的合作,使警察总局能履行本身任务。
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根据警察总局局长的指示,向警察总局局长提供警务行动上的一切重要情报。
第七条 保密开支
编辑因警察总局执行任务而有充分理由须支付特别开支时,行政长官可根据警察总局局长建议,批准支付有关开支,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但应将该等开支载于秘密纪录内。
第八条 组织与运作
编辑一、为履行第二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职责,在警察总局内设一具有技术及运作独立性的从属机构。
二、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九条 人员安排
编辑以派驻方式在警察总局工作的人员,不受公职一般制度及所属人员章程制度所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十条 刑事警察当局
编辑在警察总局范畴内,下列人员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警察总局局长;
(二)主管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的警察总局局长辅助人员;
(三)在上项所指附属单位任职并具有司法警察局副督察及以上职级、治安警察局警司及以上职位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月首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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