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9号法律
第12/2009号法律 修改第3/2000号法律《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2009年7月13日 |
经重新公布的第3/2000号法律 (2009年) |
《第12/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6月1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7月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9年7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2000号法律
编辑第3/2000号法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行文修改如下:
“
第五条
正常运作期一、〔......〕
二、正常运作期的提前或延长,均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为之。
第三十三条
其他权利一、议员亦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
(二)〔......〕;
(三)〔废止〕;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上款(一)项所规定的权利于议员任期届满后仍继续享有。
三、议员有权收取相当于其月薪俸百分之六十五的月津贴,用以支付接待市民办事处的运作开支和聘请辅助人员。
四、就《职业税章程》第四条的效力而言,上款所指津贴属不课税收益。
五、发给第三款所指津贴的行政程序,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的报酬一、立法会副主席每月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六十。
二、〔......〕。
第四十三条
议员的报酬一、〔......〕。
二、〔......〕。
三、属委员会成员的议员,有权收取每次出席会议的出席费,款额相当于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点五。
四、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议员,有权收取每次主持会议的出席费,款额相当于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五。
五、担任辅助部门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议员,收取相当于其月薪俸百分之十的月津贴。”
第二条 负担
编辑因执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负担,由立法会预算拨款或任何为此目的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三条 重新公布
编辑经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08号法律通过的修改后,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第3/2000号法律。
第四条 产生效力
编辑一、本法律自下一立法届起产生效力,但不妨碍下款的规定。
二、本法律新增的第3/2000号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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