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9號法律
第12/2009號法律 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2009年7月13日 |
經重新公布的第3/2000號法律 (2009年) |
《第12/200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9年6月16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7月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9年7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3/2000號法律
編輯第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
第五條
正常運作期一、〔......〕
二、正常運作期的提前或延長,均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為之。
第三十三條
其他權利一、議員亦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上款(一)項所規定的權利於議員任期屆滿後仍繼續享有。
三、議員有權收取相當於其月薪俸百分之六十五的月津貼,用以支付接待市民辦事處的運作開支和聘請輔助人員。
四、就《職業稅章程》第四條的效力而言,上款所指津貼屬不課稅收益。
五、發給第三款所指津貼的行政程序,由執行委員會訂定。
第四十一條
副主席的報酬一、立法會副主席每月薪俸為行政長官薪俸百分之六十。
二、〔......〕。
第四十三條
議員的報酬一、〔......〕。
二、〔......〕。
三、屬委員會成員的議員,有權收取每次出席會議的出席費,款額相當於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點五。
四、擔任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有權收取每次主持會議的出席費,款額相當於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五。
五、擔任輔助部門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收取相當於其月薪俸百分之十的月津貼。」
第二條 負擔
編輯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負擔,由立法會預算撥款或任何為此目的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條 重新公佈
編輯經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08號法律通過的修改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3/2000號法律。
第四條 產生效力
編輯一、本法律自下一立法屆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的規定。
二、本法律新增的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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