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23号行政法规

第26/2023号行政法规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

2023年7月17日
《第26/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7月5日制定,并于2022年7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 编辑

第34/2011号行政法规第24/2018号行政法规第63/2009号行政命令第72/2010号行政命令第56/2011号行政命令第57/2011号行政命令第58/2011号行政命令修改,以及第36/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授予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将许可作出下列开支及相关支付的职权授予其主席:

a)关于第三款所指的平常管理行为的开支;

b)〔……〕

c)〔……〕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三条
(社区医疗卫生范畴)

一、〔……〕

a)〔……〕

b)〔……〕

c)〔……〕

d)〔……〕

e)防控烟酒办公室;

f)医务活动牌照处;

g)〔原f项〕

二、〔……〕

第三十一条
(防控烟酒办公室)

一、防控烟酒办公室具有下列职权:

a)根据国际组织的提议,建议预防吸烟和饮用酒精饮料政策的指导原则;

b)协调控制吸烟和未成年人饮用酒精饮料的联合行动;

c)协助有关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提供及饮用酒精饮料地点的负责实体,以确保遵守有关预防及控制吸烟和未成年人饮用酒精饮料的法例;

d)监控供公众消费的烟草制品的成分;

e)推动与吸烟和饮用酒精饮料的危害,以及戒烟、治疗酒精成瘾及复康的重要性相关的健康资讯及教育活动;

f)〔……〕

g)建议及推动预防及控制吸烟和未成年人饮用酒精饮料的措施,并评估有关措施的执行成效;

h)编制关于吸烟和未成年人饮用酒精饮料的跟进及评估报告;

i)处理因执行有关预防及控制吸烟和未成年人饮用酒精饮料的法例而开展的处罚程序;

j)监察预防及控制吸烟和未成年人饮用酒精饮料法例的遵守情况。

二、防控烟酒办公室等同厅级部门。

第五十二条
(资讯科技厅)

一、〔……〕

二、资讯科技厅设有资讯系统研发处。

三、资讯系统研发处具有下列职权:

a)配合医学及医疗的发展,研究、开发及引入相关资讯应用系统;

b)配合电子政务及智慧医疗的发展,研究及开发互联网及手机应用程式;

c)持续优化、监察及评估资讯应用系统,确保系统的质量及效益;

d)编制和更新资讯应用系统的使用规定,并推动对使用者的培训;

e)制定资讯应用系统的测试计划及执行该计划规定的工作。

四、〔原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设施设备厅)

一、设施设备厅具有下列职权:

a)〔……〕

b)〔……〕

c)〔……〕

d)〔……〕

e)〔……〕

f)〔……〕

g)〔……〕

h)〔……〕

二、设施设备厅设有维修处。

三、维修处具有下列职权:

a)维修和保养设施及设备;

b)统筹及监察由第三方提供的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c)推广设施及设备的使用规定和推动培训活动;

d)确保和维护设施及设备的安全;

e)管理辅助设施及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条 增加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的条文 编辑

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内增加第三十一-A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A条
(医务活动牌照处)

医务活动牌照处具有下列职权:

a)组成与执业注册及发出执照有关的卷宗;

b)组成与发出包括私人卫生单位在内的卫生护理服务场所从事业务的执照有关的卷宗;

c)跟进与医疗人员从事业务有关的行政违法程序及执业有关的职业纪律程序;

d)跟进包括私人卫生单位在内的卫生护理服务场所的行政违法程序;

e)监察医疗人员的执业情况;

f)监察包括私人卫生单位在内的卫生护理服务场所从事业务的情况;

g)监察与医疗人员及机构有关的医疗广告,以及有关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的广告;

h)向社区医疗卫生技术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i)监察包括私人卫生单位在内的卫生护理服务场所对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

j)监察医疗服务提供者就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通报卫生局的义务的遵守情况;

l)管理及更新医疗服务提供者资料库;

m)研究和协助制定私人领域的医疗市场发展规划及措施;

n)行使法律赋予卫生局关于为执业发出执照及许可包括私人卫生单位在内的卫生护理服务场所从事业务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取代附表 编辑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所指附表所载的卫生局人员编制,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者取代。

第四条 废止 编辑

废止:

(一)第63/2009号行政命令

(二)第72/2010号行政命令

(三)第56/2011号行政命令

(四)第57/2011号行政命令

(五)第58/2011号行政命令

第五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三条所指者) 卫生局人员编制 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 副局长 3
- 厅长 12
- 处长 12
- 组长 3 a)
- 科长 8 a)
医生 - 主任医生 49
- 顾问医生/主治医生 136
- 普通科医生 71
医务行政人员 - 医务行政人员 12
药剂师 - 高级顾问药剂师 6
- 顾问药剂师/高级药剂师/一等药剂师/二等药剂师 24
高级卫生技术员 - 首席顾问高级卫生技术员 10
- 顾问高级卫生技术员/首席高级卫生技术员/一等高级卫生技术员/二等高级卫生技术员 50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75
传译及翻译 - 翻译员 7
卫生技术人员 - 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 16
- 顾问诊疗技术员/首席诊疗技术员/一等诊疗技术员/二等诊疗技术员 77
技术员 4 技术员 32
传译及翻译 - 文案 2
护理人员 - 护士监督 8
- 护士长 40
- 高级专科护士 40
- 专科护士 200
- 高级护士 200
- 一级护士 500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顾问卫生督察 12
- 首席特级卫生督察/特级卫生督察/首席卫生督察/一等卫生督察/二等卫生督察 58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220
- 行政技术助理员 33 b)
助理服务人员 - 护理助理员 13
- 一般服务助理员 42
总数 1972

a)职位于相关附属单位撤销时取消。

b)职位出缺时撤销。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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