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2004年11月1日
有效期:2004年11月1日至今
《司法组织纲要法》全文
《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本批示,并于2004年11月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4号法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重新公布第9/1999号法律通过的《司法组织纲要法》全文; 该文本已引入由第7/2004号法律及第9/2004号法律作出的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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