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2004年11月1日 有效期:2004年11月1日至今 |
《司法组织纲要法》全文 |
《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本批示,并于2004年11月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4号法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重新公布第9/1999号法律通过的《司法组织纲要法》全文; 该文本已引入由第7/2004号法律及第9/2004号法律作出的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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