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4年11月1日 有效期:2004年11月1日至今 |
《司法組織綱要法》全文 |
《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4年10月27日作出本批示,並於2004年11月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4號法律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重新公佈第9/1999號法律通過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全文; 該文本已引入由第7/2004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作出的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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