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3/2024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5/2009号行政法规《警察总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4年1月15日
《第3/202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1月3日制定,并于2024年1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第八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5/2009号行政法规

编辑

第13/2017号行政法规第20/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并重新公布,以及经第26/2023号行政命令修改的第5/200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辅助人员

一、警察总局局长由以下人员辅助:

(一)三名分别主管情报分析中心、行动策划中心及民防及协调中心的助理,并按其职权范围由下条第一款所指的相关附属单位提供辅助;

(二)一名主管金融情报办公室的主任。

二、经局长建议,上款所指的人员由主管实体在下列人选中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一)主管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的助理:从治安警察局的警务总长,又或司法警察局的二等督察或以上职级的人员中聘任;

(二)主管民防及协调中心的助理:从治安警察局的警务总长、海关的关务总长、消防局的消防总长,或根据第26/2009号行政法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从具有合适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三)主管金融情报办公室的主任:根据第26/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适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三、助理及主任的职级等同于局长,并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的薪俸点的报酬,且不影响其原职位的其他福利。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原有条文〕

二、金融情报办公室为警察总局的从属机构。”


第二条 增加第5/2009号行政法规的条文

编辑

在第5/2009号行政法规内增加第十-A条、第十-B条、第十-C条、第二十-A条及第二十一-A条,内容如下:

第十-A条
金融情报办公室

一、金融情报办公室属行政性质的金融情报单位,负责参与预防及打击有关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犯罪活动。

二、金融情报办公室具有技术及运作独立性,履行职责时无须听从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预。

三、金融情报办公室具有本身的预算拨款,该拨款为警察总局预算内的其中一组。

四、金融情报办公室在管理及执行获分配用于其运作的预算拨款时具有独立性。

五、金融情报办公室具下列职权:

(一)集中收集、分析及提供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风险交易的资料;

(二)按照以下任一规定,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资料:

(1)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八条第三款(一)项;

(2)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第十一条第二款;

(3)关于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法例;

(三)接收按照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第七条的规定而获提供的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一)项所指犯罪的可疑活动的资料;

(四)为履行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提供及接收来自该等实体关于(一)项所指的资料;

(五)建立及维持更新载有以上数项所指资料的资料库;

(六)分析收到的资料,并将怀疑实施(一)项所指犯罪的活动向检察院作出举报;

(七)应司法当局、刑事警察机关及任何其他具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的犯罪职权的主管实体具说明理由的要求,向该等实体提供协助,尤其是向该等实体提供资料及专业技术支援;

(八)与负责发出指引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制定和修订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的犯罪的指引;

(九)组织关于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培训课程及活动;

(十)促进公共部门及实体的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举办的关于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培训活动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一)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向公众开展宣传及教育活动;

(十二)负责向根据第6/2016号法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冻结制度协调委员会提供秘书工作;

(十三)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促进订立以交换情报为目的的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

(十四)促进订立议定书或谅解备忘录,以透过资料互联或明示要求查阅任何公共部门或实体持有的资料库,以取得及处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对所查阅的资料保密;

(十五)研究及识别关于(一)项所指犯罪的方法、技术及趋势,尤其跨境资金转移,并制定相关的必要应对策略;

(十六)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促进、指导及协调公共及私人实体进行行业风险的识别及评估;

(十七)检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成效,并提出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制的建议;

(十八)参与金融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十九)编制金融情报办公室活动的年度报告,将之提交警察总局局长,并进行发布;

(二十)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金融情报办公室可主动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当局、刑事警察机关及其他预防及打击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范畴的主管实体提供与进行刑事调查或监察审查行动相关的情报信息。

七、金融情报办公室的资料库用于储存及处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料,包括透过互联所取得的资料,资料库以自主方式管理且独立于任何其他资料库。

八、金融情报办公室的资料库的查阅仅限于金融情报办公室的获授权人员及其他与金融情报办公室已订立议定书或谅解备忘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获授权人员,而查阅可透过法定的资料互联方式进行。

九、金融情报办公室备有独立的一个档案库及一套档案管理系统,以保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和接收的文件。

十、规范金融情报办公室的组织及运作的内部规章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

第十-B条
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

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策划和统筹金融情报办公室的整体工作;

(二)对工作人员分配任用于金融情报办公室提出建议;

(三)对分配任用于金融情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出建议;

(四)代表金融情报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

(五)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预防及打击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领域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C条
金融情报办公室副主任

一、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辅助,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任代任。

二、副主任是根据第26/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适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三、副主任的职级等同于副局长,并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的薪俸点的报酬。

第二十-A条
保密义务

警察总局领导及主管人员、局长办公室成员、被调往警察总局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特别职程人员,以及其他在警察总局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执行其职务期间所得悉的资讯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A条
纪念日

十月二十九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日”。


第三条 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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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金融情报办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转入警察总局,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透过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四、以派驻及征用方式在原金融情报办公室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并视为以派驻或征用方式在警察总局提供服务;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时间内。

第四条 开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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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原金融情报办公室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五条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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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警察总局及原金融情报办公室本身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六条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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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予原金融情报办公室使用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以及其所有档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转移至警察总局,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七条 更新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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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金融情报办公室”及“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警察总局”、“警察总局局长”、“警察总局金融情报办公室”及“警察总局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的提述。

第八条 取代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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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9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的人员编制取代。

第九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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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一)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九)项;

(二)第22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第6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四)第259/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五)第80/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

(六)第187/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七)第175/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八)第24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九)第94/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第116/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一)第6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二)第99/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十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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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本行政法规第八条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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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指者) 警察总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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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助理 3
主任 1
副主任 1
厅长 3
处长 3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12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5
技术员 4 技术员 12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3
总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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