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3/202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4年1月15日
《第3/2024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1月3日制定,並於2024年1月1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第八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

編輯

第13/2017號行政法規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輔助人員

一、警察總局局長由以下人員輔助:

(一)三名分別主管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及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並按其職權範圍由下條第一款所指的相關附屬單位提供輔助;

(二)一名主管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主任。

二、經局長建議,上款所指的人員由主管實體在下列人選中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一)主管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的助理: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又或司法警察局的二等督察或以上職級的人員中聘任;

(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海關的關務總長、消防局的消防總長,或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從具有合適學歷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聘任;

(三)主管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主任: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適學歷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聘任。

三、助理及主任的職級等同於局長,並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的報酬,且不影響其原職位的其他福利。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原有條文〕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為警察總局的從屬機構。」


第二條 增加第5/2009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編輯

在第5/2009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A條、第十-B條、第十-C條、第二十-A條及第二十一-A條,內容如下:

第十-A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

一、金融情報辦公室屬行政性質的金融情報單位,負責參與預防及打擊有關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具有技術及運作獨立性,履行職責時無須聽從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

三、金融情報辦公室具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警察總局預算內的其中一組。

四、金融情報辦公室在管理及執行獲分配用於其運作的預算撥款時具有獨立性。

五、金融情報辦公室具下列職權:

(一)集中收集、分析及提供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風險交易的資料;

(二)按照以下任一規定,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資料:

(1)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八條第三款(一)項;

(2)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十一條第二款;

(3)關於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法例;

(三)接收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第七條的規定而獲提供的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一)項所指犯罪的可疑活動的資料;

(四)為履行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提供及接收來自該等實體關於(一)項所指的資料;

(五)建立及維持更新載有以上數項所指資料的資料庫;

(六)分析收到的資料,並將懷疑實施(一)項所指犯罪的活動向檢察院作出舉報;

(七)應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及任何其他具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的犯罪職權的主管實體具說明理由的要求,向該等實體提供協助,尤其是向該等實體提供資料及專業技術支援;

(八)與負責發出指引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制定和修訂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的犯罪的指引;

(九)組織關於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培訓課程及活動;

(十)促進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舉辦的關於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培訓活動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範疇向公眾開展宣傳及教育活動;

(十二)負責向根據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五條規定設立的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提供秘書工作;

(十三)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範疇促進訂立以交換情報為目的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

(十四)促進訂立議定書或諒解備忘錄,以透過資料互聯或明示要求查閱任何公共部門或實體持有的資料庫,以取得及處理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料,並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確保對所查閱的資料保密;

(十五)研究及識別關於(一)項所指犯罪的方法、技術及趨勢,尤其跨境資金轉移,並制定相關的必要應對策略;

(十六)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範疇促進、指導及協調公共及私人實體進行行業風險的識別及評估;

(十七)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成效,並提出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制的建議;

(十八)參與金融情報方面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十九)編製金融情報辦公室活動的年度報告,將之提交警察總局局長,並進行發佈;

(二十)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六、金融情報辦公室可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及其他預防及打擊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範疇的主管實體提供與進行刑事調查或監察審查行動相關的情報信息。

七、金融情報辦公室的資料庫用於儲存及處理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料,包括透過互聯所取得的資料,資料庫以自主方式管理且獨立於任何其他資料庫。

八、金融情報辦公室的資料庫的查閱僅限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獲授權人員及其他與金融情報辦公室已訂立議定書或諒解備忘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獲授權人員,而查閱可透過法定的資料互聯方式進行。

九、金融情報辦公室備有獨立的一個檔案庫及一套檔案管理系統,以保存在履行其職責時所產生和接收的文件。

十、規範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組織及運作的內部規章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十-B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策劃和統籌金融情報辦公室的整體工作;

(二)對工作人員分配任用於金融情報辦公室提出建議;

(三)對分配任用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管理提出建議;

(四)代表金融情報辦公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

(五)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預防及打擊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領域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C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

一、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輔助,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代任。

二、副主任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適學歷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聘任。

三、副主任的職級等同於副局長,並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的報酬。

第二十-A條
保密義務

警察總局領導及主管人員、局長辦公室成員、被調往警察總局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特別職程人員,以及其他在警察總局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對於在執行其職務期間所得悉的資訊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A條
紀念日

十月二十九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日」。


第三條 人員的轉入

編輯

一、原金融情報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警察總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上款所指的轉入透過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應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以上兩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四、以派駐及徵用方式在原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並視為以派駐或徵用方式在警察總局提供服務;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時間內。

第四條 開考的效力

編輯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原金融情報辦公室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五條 財政負擔

編輯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警察總局及原金融情報辦公室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六條 轉移

編輯

分配予原金融情報辦公室使用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以及其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警察總局,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七條 更新提述

編輯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金融情報辦公室」及「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警察總局」、「警察總局局長」、「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及「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提述。

第八條 取代附表

編輯

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人員編製取代。

第九條 廢止

編輯

廢止: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九)項;

(二)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第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2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8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18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第1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第24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第9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第11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第6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第9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條 生效

編輯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本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者)

編輯

附表 (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者) 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編輯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助理 3
主任 1
副主任 1
廳長 3
處長 3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
技術員 4 技術員 12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3
總數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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