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024号行政法规

第31/2024号行政法规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

2024年9月16日
《第31/202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9月4日制定,并于2024年9月1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

编辑

第34/2011号行政法规第24/2018号行政法规第63/2009号行政命令第72/2010号行政命令第56/2011号行政命令第57/2011号行政命令第58/2011号行政命令修改、第36/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并重新公布,以及第26/2023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职责)

一、〔……〕

二、〔……〕

三、卫生局亦可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深合区”)设立卫生站或其他社区医疗机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第一款b项所指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医疗卫生范畴)

一、〔……〕

二、〔……〕

三、第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卫生站或其他社区医疗机构属社区医疗卫生范畴,由卫生局局长指定的该局代表透过在深合区依法成立的非牟利法人或其他组织管理。

四、上款所指的卫生局代表尤其包括负责社区医疗卫生范畴的副局长以及社区医疗卫生厅厅长。

第二十四条
(社区医疗卫生厅)

一、社区医疗卫生厅职能范围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范畴、卫生中心医生、在深合区设立的卫生站或其他社区医疗机构的医生,以及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设立的具项目组性质的技术单位。

二、〔……〕

第二十五条
(卫生中心及卫生站)

一、卫生中心是按地区划分而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具有下列职权:

a)〔……〕

b)〔……〕

c)〔……〕

d)〔……〕

e)〔……〕

二、卫生中心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并受专有规章规范。

三、深合区内的卫生站及其他社区医疗机构亦可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设立。”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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