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第4/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全国性法律公布

1999年12月20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后段规定,凡列于该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 第一款,命令公布下列全国性法律,并予以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长官公告,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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