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7号法律
第2/2007号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规定的给付金钱补偿的条件 2007年7月9日 |
《第2/2007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7年12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7年12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编辑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第七条修改如下:
“
第七条
(金钱补偿)一、第一条所指人员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或因不获行政当局续期而终止时,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所定的权利外,尚可获金钱补偿。
二、……
三、如工作人员死亡,金钱补偿的金额计入遗产内。”
第二条 生效及实施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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