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7號法律
第2/2007號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定的給付金錢補償的條件 2007年7月9日 |
《第2/2007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7年12月6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7年12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7年12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編輯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修改如下:
「
第七條
(金錢補償)一、第一條所指人員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齡限制、喪失工作能力或因不獲行政當局續期而終止時,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定的權利外,尚可獲金錢補償。
二、……
三、如工作人員死亡,金錢補償的金額計入遺產內。」
第二條 生效及實施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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