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4/M号法令

第65/84/M号法令
六月三十日

1984年8月11日
《第65/84/M号法令》经总督高斯达于1984年6月28日核准,并于1984年6月30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经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3/77/M号法律独一条修改之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规定政府应援助非营利之私办教育。

鉴于私立学校在澳门担当之重要角色,故政府一向尽力援助,尤其透过发放津贴、豁免税捐、税项及发放助学金为之。

现明显有需要为私办教育场所设立新援助方式,尤其透过立法,提供一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

另外,应承认私办教育场所,尤其是其教学人员所提供之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因为它不但扩大及补充了由行政当局负责之教育工作,而且将教育之好处带给全体市民。

在不妨碍将来对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之津贴制度作修正、调整及充实之前提下;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援助方式)

一、得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而此并不妨碍提供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三条所规定之援助,该法律系由经八月二十七日第144/83/M号训令修改之二月二十八日第33/78/M号训令所充实:

a)教育及教学援助;

b)教学人员之培训及质素之提高;

c)学校设备及物资之让给及/或供应;

d)学校保险。

二、总督得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上款未规定之其他种类之援助。

第二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2/2003号法律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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