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03号法律

第9/2003号法律
通过《劳动诉讼法典

2003年6月30日
劳动诉讼法典
《第9/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3年6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3年6月25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3年6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劳动诉讼法典》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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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附于本法律公布的《劳动诉讼法典》,此法典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对被废止的规定之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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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例中援用已废止的劳动诉讼法规的规定时,视为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的相应规定。

二、现行法例中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内无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时,视为援用该法典所规定的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生效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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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律及由其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由本法律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只适用于在其生效后提起的诉讼程序。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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