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条例

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条例(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国务总理内务总长钱能训外交总长财政总长龚心湛司法总长朱深农商总长田文烈
中华民国8年(1919年)1月25日
1919年1月25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千七十一号
大总统令 教令第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8年1月26日)

  第一条 本局直隶于国务总理。承各主管部总长之指挥。遵照管理敌国人民财产条例。办理关于敌国人民财产事宜。

  第二条 本局设左列各处。分掌事务。

  一 总务处。

  一 执行处。

  第三条 本局置评议若干员。协议关于敌国人民财产处理事宜。

  第四条 本局置委员若干员。承局长之命。分任总务及执行各事务。

  第五条 局长由大总统简派。评议由国务总理遴员呈请大总统简派。委员由国务总理就外交内务财政司法农商各部及警察厅职员中选派。前项职员均得兼任。

  第六条 本局因事务之必要。得由局长委派专任委员。

  第七条 本局因事务之必要。得聘用顾问。

  第八条 本局为缮写文件及办理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 国务总理对于有敌国人民财产各省区。得设分局。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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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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