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

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国务总理陆徵祥内务总长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0日
1912年8月10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十一日第一百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8月11日)

  第一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隶于内务总长。其职务如左。

  一、关于国会开会之筹备事项。二、关于议员选举程序事项。

  第二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设委员长一人。综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设委员若干人。由左列各员内选派兼充之。

  一、内务部参事。二、法制局参事。三、蒙藏事务局参事。

  第四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设事务员十人。掌文书会计及庶务。由委员长委任。

  第五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六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俟国会成立时。即行裁撤。

  第七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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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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