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
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国务总理陆徵祥内务总长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0日 1912年8月10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十一日第一百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
|
第一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隶于内务总长。其职务如左。
一、关于国会开会之筹备事项。二、关于议员选举程序事项。
第二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设委员长一人。综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设委员若干人。由左列各员内选派兼充之。
一、内务部参事。二、法制局参事。三、蒙藏事务局参事。
第四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设事务员十人。掌文书会计及庶务。由委员长委任。
第五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六条 筹备国会事务局。俟国会成立时。即行裁撤。
第七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