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國會事務局官制
籌備國會事務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國務總理陸徵祥內務總長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10日 1912年8月10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十一日第一百三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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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籌備國會事務局。隸於內務總長。其職務如左。
一、關於國會開會之籌備事項。二、關於議員選舉程序事項。
第二條 籌備國會事務局。設委員長一人。綜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籌備國會事務局。設委員若干人。由左列各員內選派兼充之。
一、內務部參事。二、法制局參事。三、蒙藏事務局參事。
第四條 籌備國會事務局。設事務員十人。掌文書會計及庶務。由委員長委任。
第五條 籌備國會事務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六條 籌備國會事務局。俟國會成立時。卽行裁撤。
第七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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